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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3个职能处室,下辖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等20个市(州)分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 邮编: 610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028-85261002(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案件举报电话:028-85261355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投诉电话:028-85261349(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附件:四川各市(州)分局和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2025-10-30/sichuan/2022/0113/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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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7/sichuan/2025/1117/3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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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优化外币兑换服务体验,确保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到实处,3月19日,怀化市分局调研组深入重点涉外场所,实地走访调研外币代兑机构建设及运营情况。 调研组一行先后前往3家外币代兑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高铁新城支行,通过现场查看、业务询问及座谈交流等方式,详细了解了外币现钞备付、汇率牌价公示及业务登记流程。调研组重点考察了中方纯中医医院与中国银行高铁新城支行的业务联动机制,同时了解了其人员培训、系统对接等方面对代兑机构的支持保障情况。调研组对银行在外币兑换机构培训、提升服务质效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 调研组强调,随着怀化国际陆港成形成势,辖内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做好外币兑换服务工作不仅是业务要求,更是金融为民、服务经济高水平开放的政治责任。针对下一步工作,调研组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合规意识。各代兑机构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筑牢风险防线;二是要优化服务流程。银行要加强对代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升一线人员专业能力,确保外汇服务精准高效;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外籍人员对外币兑换网点的知晓率,营造便捷高效的用汇环境。 2026-03-20/hunan/2026/0320/2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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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众外汇金融素养,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达州市分局组织辖内银行机构走进市中心广场,开展外汇知识集中宣传活动,以专业宣传筑牢外汇金融安全防线。 活动聚焦公众外汇金融需求,重点解读个人用汇政策、额度使用规范,详细讲解非法外汇交易、地下钱庄、网络炒汇及跨境电信诈骗的作案手法与严重危害。通过展板展示、资料发放、现场答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外汇知识、解读政策要点、警示风险隐患,切实让外汇政策“接地气”、风险防范“入人心”。 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外汇知识折页等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60余次,互动参与群众3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晓度、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下一步,达州市分局将持续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常态化、多维度开展外汇知识普及活动,不断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履行金融监管与服务职责,全力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外汇市场环境。 2026-03-24/sichuan/2026/0324/3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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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3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分行联合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益阳监管分局等多部门,在益阳大剧院共同主办“‘金’彩消保‘益’起守护”金融消保剧场活动。 本次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为载体,通过情景剧、歌曲等内容,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消保知识,活动同步开启线上直播,大幅扩大宣传覆盖面。剧场外还设置“金融消保集市”,益阳市分局聚焦外汇管理政策、合规用汇要求、非法外汇交易风险防范等核心内容,向市民精准宣讲外汇业务知识,引导公众远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切实提升外汇风险防范能力。 下一步,益阳市分局将持续开展“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宣传活动,常态化推进诚信兴商主题宣传,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助力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合规用汇理念。 2026-03-24/hunan/2026/0318/2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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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3/dalian/2026/0325/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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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组织多场座谈会听取地方、专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持续修改完善草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大实践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提高金融法立法质量,更加有力地推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公众可通过登录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2026-03-23/dalian/2026/0323/2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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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5/guizhou/2026/0325/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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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丰富配套金融支持等方面形成24项具体措施,有效赋能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据海关统计,2024年前10个月,深圳进出口总额3.76万亿元,同比增长19.2%,增速高于全国14个百分点。 集成政策优惠 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2024年前10个月,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规模超800亿美元,超1200家优质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如,某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目前已将国内86家成员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充分发挥“便利化+资金池”政策集成效果。企业表示,试点前,需向银行提交相关交易背景资料进行审核,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试点后,通过“便利化+资金集中运营+银企直连”模式,全流程线上化+无纸化操作解决了异地成员企业单证收集难等问题,实现了集团与成员公司实施统一的财务策略,大幅提升集团型企业内部资金运转效率。 深化创新便利 支持贸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深圳在全国首创“银行+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收汇模式,截至2024年10月末,业务规模458.5亿美元,累计服务16.9万家企业。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累计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10.6亿美元,服务商户超1.2万家,业务量居全国前列。如,某工艺品公司是一家以非遗藤编为主的传统工艺品小微企业。企业开创初期,对顺利开展国际贸易、资金结算等问题有所担忧。深圳银行和外综服企业积极运用外综服代办出口收汇政策与企业对接,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通过银行与外综服平台系统对接,在线获取企业电子交易信息进行审核,企业凭交易指令即可收款,收汇便捷性和时效性得到有效保障。上述创新政策支持下,该企业境外线上订单实现几何级增长,从最初1000个增长到100万个,帮助1600余名村民实现增收。 围绕企业需求 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 组织辖内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外贸企业,满足金融服务需求。以目标为导向,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产品供给,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截至2024年10月末,辖内银行积极拓展重大交易平台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电子单证业务,创新推出跨境发薪、“冻肉贷”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中小外贸企业数字化信贷产品等,相关业务金额超58.2亿元。如,某高端制造业集团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出口需求急速上升,集团跨境资金往来愈加频繁,企业迫切需要对多家成员企业资金进行统筹运营管理。深圳外汇局指导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协助该企业顺利完成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备案,通过该政策,成功解决了该集团面临的种种财务难题。该集团表示,该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大有裨益:既有利于加强对成员企业业务风险统一管控,降低了资金风险,也有利于增加集团内资金归集度,便利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同时通过业务集中办理,免去了众多成员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和异地开户的麻烦,大幅降低了企业账户管理成本。 宣导汇率避险 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联合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开展“避险为帆,汇海远航”汇率风险中性系列宣讲活动19场,2024年前10月,引导深圳企业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超1200亿美元,套保率30.72%。鼓励外贸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如,深圳某大型外贸上市企业,旗下多家子公司,既有进口业务也有出口业务,有较大的外汇敞口,需要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了解到企业需求后,帮助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套保策略,企业表示满意。 强化政策宣导 助力企业提升政策可得性 深入深圳各区进行政策宣讲,2023年以来,稳外贸政策宣讲已覆盖全市11区;指导银行开展银企对接政策宣讲活动超百场,政策面对面(含线上)触达超80万家企业和个人。在i深圳APP、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官方微信上线“鹏城易汇跨境政策直通车”微信小程序,集合外汇政策宣传、专家业务咨询和银行产品服务,打通银政企信息传导的“最后一公里”,企业通过“鹏城易汇”快速了解政策、便利办理业务。如,某企业是创新型国家高新技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每年办理外汇业务900余笔。企业需要每周多次赴银行现场办理业务,单次办理时间近1小时。近期,该企业在“鹏城易汇”了解到最新的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相关政策后,积极向入驻专家电话咨询,成功获得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资质。企业表示,取得便利化资质后正常收支业务无需逐笔提供材料,节约大量“脚底”成本,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深圳人行、深圳外汇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发挥工作合力,切实提升服务外贸质效,为深圳外贸企业提供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动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4-11-22/shenzhen/2024/1122/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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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6年年会并围绕“迈向更高水平开放的中国经济与外汇管理”作主题发言。 朱鹤新表示,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正在经历深刻调整。习近平主席2023年致本论坛的贺信中深刻指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促进复苏需要共识与合作。”重温习近平主席这一重要论断,更感其现实针对性和深远洞察力。开放则兴、合作则强、稳定则进。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增强自身发展动力和韧性,也为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朱鹤新指出,2026年恰逢中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这是中国外汇领域开放的重要一步,在中国对外开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96年,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模式与国际规则和多边支付体系有效衔接。此后,中国坚持稳妥有序,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实现了开放、改革、发展和安全的有机统一。 朱鹤新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不断迈向更高水平,呈现出领域更宽、动力更强、结构更优等三方面特征。 第一,开放的领域不断拓展,从以货物贸易为主,走向更广泛的国际经贸合作。我国服务业开放不断扩大,服务贸易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在商品、服务交换的贸易联系基础上,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也相互持有资产、共享发展收益,形成了更加多元稳健的经贸联系。 第二,开放的动力不断增强,从政策红利驱动,走向各类主体共建共享、互利共赢。各类经营主体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布局,成为推动高水平开放的动力源。民营企业保持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地位,外资企业共享我国制造业竞争优势,为其全球生产和销售网络提供有力支撑。我国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入,主要由企业、银行等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形式自主运用,已形成多元持有、全球配置的新格局。我国是全球跨国公司开展对外投资布局的重要目的地,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水平在主要经济体中始终位于前列。近年来外资公募资金、私募机构、主权财富基金等加大在华布局,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持续增强。 第三,开放的结构不断优化,从规模增长,走向进出口和双向投资合作更趋协调。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外开放更加注重统筹供给和需求、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我国始终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近年来主动扩大进口,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我国积极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始终是外资企业投资兴业的一方沃土,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引领下,对外投资保持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朱鹤新表示,面向“十五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更好服务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一是坚持开放思维,提升资本项目开放与国家经济金融改革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和匹配度。对于已经开放的项目,将推动管理框架更清晰、规则更统一、手续更便捷、预期更稳定;对于具备条件的领域,将把握好开放的节奏和力度,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长期资本配置需求。二是坚持服务思维,让真实合规的外汇收支更加便利高效。按照“越诚信越便利、合规者先行”导向,不断提升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效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三是坚持安全思维,在开放中守住底线、增强韧性。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宏观审慎管理、事中事后监管、预期引导、政策评估等制度安排,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2026-03-30/hebei/2026/0330/2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