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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是砥砺奋进的五年,也是广东与香港加快金融合作步伐、促进两地经济融合的五年。作为广东金融改革开放的领军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人民银行总行、外汇局总局、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大力推动粤港金融业融合发展。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和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之际,粤港金融合作结出了累累硕果,促进了两地的经贸发展,对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粤港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近五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广东先后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粤港贸易的发展。据统计,粤港跨境贸易收支由2012年的2.9万亿元上升至2016年的3.2万亿元,占全省与境外贸易跨境收支的比重由2012年的48.9%上升至2016年的53.3%。 同时,积极支持在粤经营港资企业开展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提升企业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截至目前,共有12家在粤经营港资企业集团办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集中外债额度23.0亿美元,集中对外放款额度9.8亿美元。 此外,还推动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措施落地实施,提升了在粤港资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的便利化程度。据统计,粤港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由2012年的241.8亿美元上升至2016年的624.9亿美元,2012-2016年期间,粤港资本项下跨境收支占全省与境外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的平均比重达到了52.7%。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在广东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赋予中资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的渠道和便利,提高了广东企业从香港融资的自主权和资金利用效率。截至目前,广东企业共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向香港地区机构借款249笔,金额合计36.4亿美元。 粤港金融市场合作与机构互设稳步推进 近年来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取得新进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备上市公司的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企业赴港发行股票,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截至2016年末,广东共有210家企业在香港上市,比2012年末的136家增加了74家。 不仅企业积极赴港上市,广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也积极参与RQFII试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引导相关机构申请RQFII资格,支持取得RQFII资格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设计、扩大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截至目前,广东相关机构具备RQFII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共获批1106亿元投资额度,占全部RQFII投资额度的20.4%。 而随着内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广东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发展,粤港金融市场合作不断深化,金融账户资金的跨境流动趋于频繁。2012-2016年,广东与香港地区金融账户跨境收支的年均增长率达22.2%,占全省与境外金融账户外汇收支的平均比重达到了57.5%。 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亦取得积极进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贯彻落实内地金融业对香港开放先行先试政策,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扩大经营网络。截至2016年末,广东共有港资银行营业机构178家,比2012年末增加37家;在粤东西北地区的营业机构数量由2012年末的14家增加至2016年末的24家,实现了在广东所有地级市的全覆盖。此外,积极配合广东证监局等部门引进香港证券金融机构,取得突破性进展。2012年8月,广州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业,为内地首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2016年9月,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前海开业,成为首个根据CEPA10在内地成立的港资控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与此同时,广东金融机构以香港地区为桥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2014年2月,越秀集团以116.4亿港元收购香港创兴银行75%的股份;2014年6月,东莞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处。非银行金融机构“走出去”也初见成效。如,招商、广发、平安等机构在香港开设了证券、期货子公司;博时基金及诺安基金在香港设立了基金子公司;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越秀集团等在香港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保险子公司。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王景武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加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合作,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好广东自贸区的平台作用,实现自贸区和大湾区联动发展,推动两地更紧密金融合作。具体而言,要探索推动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托广东自贸区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促进粤港两地信贷市场对接;探索支持香港机构参与广东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交易,推动两地金融要素市场对接;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将企业跨境融资的限额从原先净资产的1倍扩大到净资产的2倍,进一步拓宽香港等境外融资渠道;推动粤港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发展,引导省内港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提升粤港跨境投融资及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落实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及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新政,研究支持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管理等改革政策;推动粤港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提升两地跨境支付服务水平。 2017-07-12/guangdong/2017/071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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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三、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四、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9/guangdong/2017/0629/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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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2017-06-23/guangdong/2017/062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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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金融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与结算代理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二、对于债券投资项下的同一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外汇衍生品或产品组合进行对冲? 答: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对冲,结算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业务。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双方为交易关系,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2017-06-28/guangdong/2017/062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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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2017-06-26/guangdong/2017/0626/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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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将随机抽查工作融入外汇检查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于2017年8-9月开展银行外汇业务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专项检查将在汕头、揭阳、潮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肇庆、云浮、增城、从化等15个地市开展,运用随机抽查软件,采取定向方式随机抽查4家银行。检查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相关地市中心支局检查人员组成,并通过随机抽查确定4家银行对应检查组的主查及组员。检查内容为检查对象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外汇业务情况,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检查。 特此通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7月17日 2017-07-17/guangdong/2017/0717/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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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境外消费若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消费交易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C-修改”或“D-删除”并进行相应交易金额的修正;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退货、退税等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二、银行卡境外交易若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交易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D-删除”进行报送,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冲正、撤销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若一笔交易在同一报送周期内发生冲正、撤销,则原交易与冲正、撤销均可不用报送。 三、如何理解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时可按清算时间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原则是按交易授权时间进行报送。仅在某些脱机交易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等情况下,可按清算时间进行报送。 2017-07-20/guangdong/2017/072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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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2018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xls 2018-05-07/guangdong/2018/0509/1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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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截至2022年末) 2023-02-27/guangdong/2018/0509/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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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15/guangdong/2018/0515/1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