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3/guizhou/2025/1013/1815.html
-
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0-12月政府采购意向 2025-10-13/safe/2025/1013/26664.html
-
2025-10-1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4164.htm
-
202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5-10-14/guizhou/2025/1014/1816.html
-
2025-10-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3017.htm
-
Time-series Data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5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4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3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2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1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0 (by Region) 2025-10-22/en/2023/0215/2048.html
-
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10-22/safe/2023/0215/22329.html
-
为积极响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辖内各地市分局以精准服务为抓手,构建起“便利化+全周期+生态圈”的立体化服务体系,助推辖内涉外企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走深走实。 政策红利精准滴灌,便利化服务提速增效 阜新市分局辖内某钢铁铸造企业深耕“一带一路”市场,成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后,便利化措施使收付汇业务实现“秒申请、分钟办”;丹东市分局编写《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解读手册》发放给经营主体,帮助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往来的企业“弄懂政策、会用政策”。 全周期金融服务,护航“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朝阳市分局精准辅导辖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厂的某轮胎企业,通过“监测预判+多方联动”机制,助力企业高效办理利润汇回;锦州市分局主动服务境外投资企业,通过“政策穿透式指导+资金闭环监管”模式,保障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项目顺利落地;抚顺市分局联合辖内金融机构深入企业,为企业定制“远期结汇+期权+掉期”避险方案,帮助其规避汇率风险带来的冲击;盘锦市分局针对辖内中沙合作重点项目建立 “一对一”全流程服务机制,点对点传达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生态圈协同共建,激活区域发展动能 铁岭市分局与铁岭市保税物流中心、铁岭海关形成合力,依靠中欧班列“铁岭号”,深挖铁岭本地中欧班列市场潜力,助力辖内经营主体拓展“一带一路”经贸往来,带动更多铁岭本地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辽阳市分局联合多部门举办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会,将便利化政策直接送达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往来的民营小微涉外企业,打通金融惠企“最后一公里”;营口市分局积极宣传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辖内银行围绕出口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融资效率,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从渤海之滨到辽河两岸,辽宁省辖内各地市分局正以“越合规越便利”的理念,织密政策服务网、筑牢风险防控墙,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注入金融活水。 2025-09-12/liaoning/2025/0909/2403.html
-
2025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4022亿元,同比增长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2076亿元,进口15484亿元,顺差659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651亿元,进口3811亿元,逆差1160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805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9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7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1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459亿美元,进口2699亿美元,顺差760亿美元。(完) 附件:2025年7月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9-28/shanghai/2025/0928/2327.html
-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以下简称“吴忠市分局”)扎实开展以“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截至2025年9月末,累计举办15场户外宣讲活动,发放宣传彩页1600余份,宣传覆盖人数达到2300余人次。 一是强化阵地宣传引导,注重政策“落地”又“入心”。吴忠市分局聚焦关键、多点发力,充分发挥银行网点覆盖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辖区外汇银行设立“诚信兴商”宣传专区,通过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摆放宣传资料、宣讲外汇政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形成“重信、守信、用信、增信”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服务精准指导,注重服务“到位”又“到心”。吴忠市分局坚持深化汇银企服务对接机制,开启外汇服务直通车、便利化政策现场宣传、企业专属服务等贴心模式,积极辅导辖区企业外汇政策、答疑解惑、广泛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指导银行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办理远期结汇签约登记业务,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在吴忠辖区成功落地。 三是强化宣传联动,注重长效机制“建成”又“见效”。吴忠市分局着眼当前、谋划长远,积极培育和构建宣传联动机制,联合辖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机构等,在人员密集的吴忠万达广场,集中开展了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对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方面的知识与典型案例进行了宣讲,进一步扩大活动成效。 下一步,吴忠市分局将在外汇管理服务“最前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持续发力,常态化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持续普及诚信理念,为促进吴忠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0-14/ningxia/2025/1014/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