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帮助辖区涉外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召开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参会。会议加强了“汇银企”三方联动,共同织密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防护网”。下一步,鄂尔多斯市分局将继续指导辖区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精准化的汇率避险服务,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2.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分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分行举办“工银汇通连世界 宜城跨境助企赢”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会,10家银行网点和20家涉外企业参会。 会上,安庆市分局就绿色外债试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业务和汇率风险管理等政策开展宣讲,帮助金融机构和涉外企业吃透政策、用好政策,提升涉外经营水平与风险管控能力。 下一步,安庆市分局将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持续做好政策落地跟进工作,为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6-05-20/anhui/2026/0520/3214.html
-
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5-21/shenzhen/2026/0521/2408.html
-
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5-21/anhui/2026/0519/3208.html
-
金龙(身份证号:152323************): 经调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149559.69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5〕第83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840,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4.html
-
韩启凤(身份证号:152632************): 经调查,2022年11月5日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74309.97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5〕第8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680,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3.html
-
包音巴图(身份证号:152222************): 经调查,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547.56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5〕第54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540,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7.html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名录注销、重置密码业务 0371-69089471/69089854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0371-69089853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0371-69089372 个人外汇业务 0371-69089859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直接投资、外债、移民财产转移等资本外汇业务 0371-69089573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371-69089160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 0371-69089160 银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本外币转换 0371-69089160 国际收支申报 0371-69089790 举报外汇违法违规线索 0371-69089326 投诉电话 0371-69089828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辖区地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投诉电话一览表 2024-12-26/henan/2024/1226/1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