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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8/yunnan/2015/1118/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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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 2015-08-05/yunnan/2015/080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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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 跨国公司 外汇 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6/yunnan/2015/090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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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1/yunnan/2015/111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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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23/yunnan/2015/062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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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分行),各外汇指定银行昆明分行 , 富滇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将资本项目项下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7年1月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企业按时报送。对于2013年5月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线之前,凡在你行开立资本金帐户的且尚未注销的,请尽快通知企业按时申报;系统上线之后,凡在你行进行过外汇登记且未注销的企业,由你行通知企业按时上报。 二、每年7月15日前请各行将所辖应申报企业家数、已申报家数、未申报家数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分局。 三、对于企业未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定性处理。请各行及时向申报主体进行宣传并督促其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今后每年度的存量权益报送均由各行按照上述要求通知所辖企业进行申报。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2017-06-13/yunnan/2017/0613/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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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为支持配合《暂行办法》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四是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 《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8-05/yunnan/2015/0805/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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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的管理,明确了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事后处置环节的监管内容,重申了取缔利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或外币代兑业务的名义非法从事网络炒汇活动的监管要求。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5-05-22/yunnan/2015/0522/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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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6-16/yunnan/2015/0616/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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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6-16/yunnan/2015/0616/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