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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和深圳海关续签《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深圳海关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戒,进一步服务深圳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双方约定,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深化深圳外汇局和深圳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监管合作内容,共同提升外贸企业通关及跨境结算便利化水平,积极防范外贸领域风险。《合作备忘录》明确,深圳外汇局与深圳海关共享外贸企业业务数据及守法状况信息,建立分析研判外贸形势、沟通政策等的会议磋商机制,协同推进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等重点业务,建立诚信守法企业互认制度、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优惠措施。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续签,将为新形势下统筹外贸发展与安全,深化监管合作搭建起制度化的新平台。下一步深圳外汇局和深圳海关将继续优化合作内容,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为深圳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温信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陈元富,深圳海关党委书记、关长郑巨刚,深圳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涂琳出席签约仪式。 2024-10-17/shenzhen/2024/1017/1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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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福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起“河套金融服务日”系列活动之“生物医药企业面对面”在河套深圳园区成功举办。 本期“河套金融服务日”活动采取“政银企面对面”、闭门座谈形式,聚焦河套深圳园区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和跨境金融具体问题,探索“面对面”现场办公金融服务新模式。河套深圳园区6家生物医药类科技企业,以及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3家银行共20余人参加活动。 座谈会上,6家科技企业逐一提出具体诉求,涉及企业资金调拨、现金管理、银行贷款、跨境融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FDI登记等业务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相关政策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相关负责人逐一解答企业诉求。会后,企业纷纷表示,该活动搭建了企业、银行和政府面对面高效交流的平台,很享受这种“可追问”“可交流”“主动式”金融赋能创新服务。 截至目前,“河套金融服务日”已围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科技金融助企行”“个人外汇惠民活动”等主题成功举办系列活动。 2024-10-09/shenzhen/2024/1009/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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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在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的靠前服务与全程精准指导下,农行某支行成功为辖内某涉农外贸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业务。该笔业务是林芝市首笔依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助力涉农外贸企业“走出去”的跨境金融业务,为本地特色农产品出海开辟了高效合规的跨境通道。 靠前服务,政策直达实体。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始终坚持“政策直达实体、服务惠及实体”的工作导向,提前摸排辖内涉农外贸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聚焦企业海外仓建设对应的ODI前期费用汇出需求,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明确便利化政策适用标准、业务办理规范与风险防控要点,为业务顺利落地夯实基础。 高效办结,服务惠及企业。业务办理当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工作人员全程驻点银行网点,陪同指导全流程操作,现场协调材料审核、系统操作等环节堵点,同步督促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登记、审核、汇出“一站式”办结,切实压缩办理时限,降低企业脚底成本与时间成本,将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精准送达涉农经营主体。 协同发力,形成可复制模式。该笔业务的成功落地,是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深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业务不仅有效支持企业加快海外仓布局,畅通林芝特色水果等优质农产品跨境出口渠道,更形成了“政策指导+银行落地+企业受益”的可复制助农跨境金融服务模式,为后续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涉农经营主体积累了宝贵经验。 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企协同联动,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拓宽跨境金融服务覆盖面,精准对接涉农外贸企业跨境投融资、汇率避险等多元化需求,全力支持涉农经营主体稳健“走出去”,为林芝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外汇力量。 2026-03-27/xizang/2026/0401/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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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 2026-04-01/yunnan/2026/0401/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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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局全辖执法证持有情况公示(截止2026年3月31日) 2026-04-01/dalian/2026/0401/2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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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5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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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信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 2020年,笔者在第九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以“消除数字鸿沟 释放数字红利 实现支付普惠发展”为题演讲时提出,我国数字金融发展迅速,以移动支付为典型代表的数字金融服务快速渗透社会生活,对老年人、农村居民、“入境”境外人员等社会群体形成一定门槛,出现“数字鸿沟”,消除“数字鸿沟”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制度型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人员交流更加密切,外籍人员来华支付问题率先凸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于2024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深入推进优化支付服务工作。 深圳是中国对外开放重要窗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部署,是深圳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小支付、大文章”,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以优化支付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多措并举消除支付领域“数字鸿沟”,以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为目标,探索建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多元支付环境,为全球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支付体验。 深圳支付便利化建设具有跨境金融强、高起点开局、全域推进三大优势 深圳作为外向型经济城市、科技之城、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和试验田,跨境金融先发优势明显。2024年上半年,深圳进出口金额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31.7%。为服务好深圳外向型经济,深圳在跨境金融领域深耕细作、勇于创新,开展了代理见证开户等14项全国“首创”“首批”跨境金融创新,培育了一批跨境金融实力雄厚的机构,特别是财付通、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头部支付机构、金融科技巨头,支付服务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位居全国前列。这些为深圳优化支付服务提供了坚实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硬实力支撑。 深圳此前推出“跨境支付服务组合拳”,妥善应对了港人“井喷”式金融需求,也为解决外籍人员来华支付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实现了高起点开局。早在2023年2月,内地与香港全面恢复通关时,深圳就充分考虑港人支付习惯,量身定制推出现金、扫码、刷卡、数币等“跨境支付服务组合拳”,较好地解决了港人来深圳支付问题。2023年,港人在深圳消费3552万笔、金额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2%、71%。 深圳口岸数量全国第一、通关量占全国四成、城市密度全国最高、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完备,是外籍来华人员的重要入境地。2024年上半年,经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1.13亿人次,其中,港澳居民7399万人次、外国人240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83.4%、145.5%。深圳毗邻香港、澳门,外卡受理环境基础较好,2023年末可受理外卡的POS机已超3万台。深圳在打造100个便利支付商圈的基础上,率先提出建设“全域支付示范区”概念,将深圳支付服务提升到新高度,领全国之先。 以“三个新”打造来华支付建设的深圳案例 2024年以来,深圳市分行会同深圳市分局,联合深圳市商务局、文体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深入调研来华外籍人员支付的痛点堵点,以科技赋能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进一步推动城市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助力深圳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坚持问题导向,构建立体化工作新体系 精准把脉“痛点”,调研开路靶向破题。深圳市分行党委成员带队多次赴机场、口岸、商圈现场调研,向外籍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摸清需求痛点。会同40余个市委市政府部门,与机场、地铁、旅行社等一线市场主体开展14次现场座谈,供需对接、凝聚共识、厘清工作思路。 全国首批出台方案,供需对接同步发力解题。深圳市委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深圳市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推动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打造全域支付示范区的工作方案》,细化21项工作任务,形成中央驻深单位与市直单位等20余个部门齐抓共管、合力解题的良好局面。深圳市分行在供给侧指导金融机构饱和供应,行业主管部门树立“管行业也要管支付”理念,在需求侧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全国率先“三级联动”推进,“蓝马甲”加速破难。推动政府、深圳市分行、金融机构三个层面成立专班,市、区、街道三级协同,目标导向、系统推进。创新巡检补正联动机制,成立“蓝马甲”优化支付服务队进行“巡检—反馈—优化—核实”,已指导50个商圈超2.6万个商户补短板、优服务。 坚持科技赋能,打造深圳支付服务新方案 首批开展港人代理见证开户试点,破解来华人员“开户难”。组织深圳5家银行通过320个在港合作银行网点代理见证为港人开立内地账户,便利他们来深圳消费,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活一体化建设注入金融“活水”。截至2024年7月末,港人代理见证开户38万户、累计交易超240亿元,占大湾区九成。试点被纳入“金融支持前海30条”及惠港十六条政策之一。在深圳全域推广简易开户服务,外籍人员凭有效证件即可办理开户,并打造181家外语服务标准化样板网点。 创新推出移动支付“外卡内绑”“外包内用”,攻克来华消费“支付难”。一是指导微信支付“简化”绑卡、“秒级”开户、扩大服务范围。外籍用户无需核验身份即可绑定外卡,在路边摊、出租车、商场等各类消费场景均可畅享便捷的支付体验。该项举措于2024年春节前夕快速落地,7月“简化”绑卡数增至3月的近13倍。二是在全国首推互联互通的微信香港钱包,以数字化举措连接深港热门商户,加速深港融合。2024年,微信香港钱包覆盖面从线下开拓到线上,从大湾区扩大至全国,1~7月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增长4.1倍、3.4倍。 率先推广数币硬钱包社会面应用,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支付“新选择”。一是通过在机场、口岸设置自助发卡机和发放数币消费“红包”等举措,推动深圳数币硬钱包用户快速增长,目前已发放硬钱包近3万张,并实现和主流外卡、香港“八达通”互联互通。二是逐步推广地铁应用场景,在深圳地铁8号线部分站点创新试点“智能锁定+延迟扣费”的双模式解决方案,可在无网无电场景下完成支付。三是首创手机App聚合收付款模式。商户使用具备NFC功能的手机就可受理“硬钱包”,有效降低小微商户的改造成本,已在出租车场景率先试点。 创新推出“零钱包”服务“大民生”,精准投放解决“找零难”,并在“现金零钱包”基础上,指导财付通探索“来华零钱包”,为来华支付提供多项选择。大数据精准定位,指导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存放零钞和硬币的小型钱包,在出租车驿站、充电站、交通枢纽出租车排队处等现金使用率较高场景,供个人、单位随时兑换。深圳1708个银行网点、32个外币兑换点累计兑换零钱包超81万个。 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深圳支付生态新标杆 全国率先创新“应急兜底”支付机制,助力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组织金融机构在深圳超300个商圈提供“应急兜底”支付服务,在紧急情况下联合兜底网格员上门为外籍消费者提供取现、刷卡等服务,满足应急性支付诉求,持续激发外来消费活力。“应急兜底”支付机制做法获总行领导高度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聚焦“来深第一站”,建设综合服务标杆。围绕机场、口岸、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建设2个境外来宾支付服务中心、5个便民金融服务点,融合“支付+文旅+通信+交通”,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24小时综合服务。目前,深圳机场共有6家外币兑换点,新引进8台可受理外卡取现的ATM机具和3台数币硬钱包终端设备,外卡受理覆盖率达100%,数币受理覆盖率近90%,投放英文、日文、韩文、中文繁体版支付指南超10万份,累计接待外籍人员咨询超千次。 化“鸿沟”为“红利”,提升支付便利性加速推进大湾区发展国家战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弥合支付领域“数字鸿沟”,推动“卡、码、币、包”路路通 深圳以先行示范的使命担当,探索形成“五步巡检法”“三步走优服务”“应急兜底支付”“数币十条”等近十项创新机制,全面畅通“卡、码、币、包”四条路,弥合支付领域“数字鸿沟”。 一是外卡支付环境更完善。截至2024年7月末,深圳近3.8万商户可刷外卡,较年初增长31%;重点商户外卡受理率提高69个百分点至98.7%,可受理外卡POS机增至5.2万台;外卡刷卡交易57万笔、共计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7%、65%。二是移动支付产品更好用。外籍来华人员使用移动支付意愿大幅提高,其中,2024年1~7月微信“外卡内绑”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增长3.5倍、4.8倍,用户覆盖200余个国家。三是现金服务更方便。深圳兑换特许机构共33家,全面覆盖口岸、机场、码头;4357台ATM支持外卡取现,1623个银行网点可兑换外币。四是数币硬钱包应用场景更加丰富。深圳共布设23台硬钱包自助发卡机,推动超2.3万家商户、3.6万部终端设备、100余条公交线路支持“拍卡即付”。 打造深港“双城”生活圈,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当下,不断优化的来华支付服务,正在将愿景变为现实。深港“双向奔赴”,带动深圳外来消费呈现“热辣滚烫”景象。2024年,深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购物嘉年华“国际支付季”,发布四项便民支付成果,举办300余场“支付无忧 畅享消费”活动。1~7月港人在深圳消费5713万笔、共计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1%、117%,港人来深圳打卡消费成为新常态。 与此同时,1~7月内地访港旅客1930万人次、同比增长47%,微信数据显示,内地居民赴港消费笔数、金额同比增长26%、30%,双向融合构建大湾区“1小时生活圈”。不仅如此,深圳支付还支持企业“走出去”,助力香港在国家对外开放中发挥“超级联系人”角色,成为深圳对外投资的热点区域。深圳品牌纷纷布局香港,借助其中资出海“桥头堡”的优势,拓宽国际影响力,进而拓展全球市场。便捷、优质、多元的支付服务,不仅让深港消费融合、双城融合、产业融合、文化融合之路更深度、更具象,还有力支持和巩固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国家战略。 推动支付国际化,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构建“六通”新格局 港人“足不出港”开立内地银行账户、使用微信香港钱包尽享境内消费便利、微信支付绑定外卡支付、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等创新试点,有力推动了深港跨境支付的科技互联、金融互通、规则互认,进一步提升了支付国际化水平,在给外籍人员来华支付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向外输出了技术、规则、制度、文化等“软实力”。 支付是金融服务的入口和起点,更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深圳优化支付服务不仅便利双向消费,还延伸到投资、贸易、科技、产业,并以支付小切口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加速形成以深港账户通、汇兑通、融资通、服务通、跨境理财通、跨境征信通“六通”为代表的大湾区金融合作新格局,持续赋能大湾区经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以实践启迪升华理论,谱写支付国际化新篇章 消除“数字鸿沟”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尝试,有助于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消除“数字鸿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当前,我国支付服务领域已实现市场化,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金融普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支付服务包容性有待提升。在统筹支付服务市场建设上,需要推动顶层系统性规划,一方面,要补齐政策短板,用“有形的手”引导商户、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多样化支付习惯。比如,出台外籍人员消费激励政策,提高中小商户服务外籍人员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外卡受理环境;鼓励引导国有大行、头部支付机构等大型市场机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让消费者拥有刷卡、现金等更多支付选择,进一步提升支付服务“温度”。另一方面,也要调动各方市场主体积极性,用“无形的手”推动市场资源以商业可持续方式向外卡受理等环节有效配置,探索解决当前设备重、终端多、成本高等问题。 提升支付便利性有助于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支付如水,“水利万物而不争”。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是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的前提条件。当前,优化支付服务全面覆盖了衣食住行、医疗健康、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等场景,极大地便利了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生活、工作、创业。同时,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与技术变革引领下,数字经济有望成为区域融合发展的新主轴、新动力。便利的支付服务,可以深入数字经济各价值链,互通融合、良性共生,有助于促进商务往来、繁荣经济、加速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也能更好地支持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以支付小切口全面提升“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是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探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金融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规则标准对接是金融市场联通的前提,有利于提升本地金融业务辐射区域和国际影响力。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之一,支付是我国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发展道路。以快捷支付、条码支付为代表的创新应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用户普及、场景拓展取得跨越式发展,对全球数字支付、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产生示范效应,实现从“模仿”到“引领”的巨大转变。我国支付产业未来发展路径上,一方面,要坚持高质量地“引进来”。通过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打通支付堵点,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服务好境内外人群。另一方面,也要高水平地“走出去”。鼓励支付服务机构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全球化的视野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参与国际支付服务竞争;持续推动支付标准国际化,以支付小切口推动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并以此稳慎扎实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积极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经验。 2024-09-04/shenzhen/2024/0904/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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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4-01/xiamen/2026/0401/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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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7-26/sichuan/2024/0726/2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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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宁波,绿色金融正以精准而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实体经济的绿色转型注入强劲动能。从信贷支持、跨境融资到金融租赁,多家金融机构围绕绿色制造、新能源、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持续拓展服务边界,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向绿而行。 一、绿色信贷:助力磁业向绿升级 宁波新益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奉化磁业龙头企业之一,面对市场需求升级,公司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专注生产中端钕铁硼磁铁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车、手机、电机等领域。企业积极响应“双碳”战略,创新构建“绿色制造—资源再生—能效提升”循环体系,实现废料回收再利用。然而,磁性材料行业稀土原料采购周期长、价格波动大,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现金流压力。 民泰银行宁波分行了解企业需求后,为其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并开启绿色审批通道,在短时间内完成1000万元贷款的授信审批与放款,专项用于企业关键原材料采购,保障生产链条平稳运转。企业负责人表示,这笔及时资金缓解了供应链资金占用压力,为扩大生产、加速转型升级筑牢了根基。 二、绿色外债:畅通新能源跨境融资 2025年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正式印发《宁波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明确自同年10月17日起,宁波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开展绿色外债业务,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中哲集团数年前便布局于新能源业务,与上下游企业合力共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年产能超5GWh,并大力开展储能、微电网、智能配电网及其他新能源电站的规划、设计、实施、运维等业务,在绿色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上具备显著优势。2025年以来,因境外订单增长,企业面临原材料采购资金压力,亟需高效融资渠道支持日常生产经营。 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积极响应政策,为企业提供从政策解读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服务,在政策生效当日,即成功为该企业办理绿色外债登记20万美元,实现资金当日到账。新政策不仅拓宽了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降低综合成本,还通过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大幅提升了效率。企业表示:“绿色外债试点政策如一场‘及时雨’,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与建行的专业服务让我们感受到了政策的速度与温度,坚定了绿色发展的信心。” 三、绿色租赁:享受光伏全生命周期服务 在浙江宁波某金属功能件制造企业园区,宽阔的厂房屋顶上,1600块光伏板整齐排列,严丝合缝地覆盖了每一寸可利用的空间,正将阳光持续转化为绿色电能。曾经,建设光伏电站的高额成本让这家企业一度踌躇。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仅用了7个工作日,便完成尽职调查,并发放租赁款170万元,解决了企业的费用难题。据测算,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投产后,年发电量可达70万度,每年可以节省56万元电费,仅需三年多,节省下来的电费就足够覆盖整个电站建设支出。 永赢金租推出的“阳光租”产品,面向在自有厂房屋顶投建光伏电站的企业,提供“动态授信+分段放款”专项融资,企业无需出资,由永赢金租垫资即可享受光伏全生命周期服务。租赁期满后,电站资产、屋顶资源均属企业所有,可在更短的资金回收期内为企业创造更高效益。除光伏领域的“阳光租”外,永赢金租还相继推出了公共充电桩站的“站易租”、专精特新的“专板租”等绿色租赁产品,持续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2026-04-01/ningbo/2026/0401/2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