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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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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联合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推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建设开发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在西藏辖区上线运行,辖区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共70个网点可开展企业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查验工作,成效明显。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为企业降本增效添动力。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网上办理,企业登陆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税务备案、支付查验,享受一站式服务,服务贸易付汇效率大幅提升。电子化系统上线以来,全区24家企业累计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电子税务备案业务61笔、金额4791万美元,占需凭备案表付汇金额的53.98%。电子化系统的推广上线极大便捷企业业务办理,企业网上税务备案业务办理增长趋势明显。该电子化系统无需企业赴当地税务局现场填写纸质备案表,实现了“全天候”、“足不出户”网上税务备案,大大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节省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和跨境支付时间,从过去的最少1-2天办理时间,缩短至1小时以内,企业税务备案和对外支付业务效率明显提升。同时银行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电子化审核,业务流程简便,信息来源可靠且填写规范,有效提高支付查验效率,为银行真实性审核提供有力抓手。 2020-11-13/xizang/2020/1113/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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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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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11-27/xizang/2020/112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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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2017年在智利设立了一家境外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受疫情影响,该境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国内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境外投资增资手续有些繁琐,且境外公司资金需求是暂时性的,疫情缓解后盈利状况将向好,不需要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是否有政策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答:可以通过境外放款方式向境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管理的企业放款,本外币放款余额上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放款人在办理放款之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020-11-12/xizang/2020/1112/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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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1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1.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61万亿美元)。 2021-11-26/xizang/2021/1126/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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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内再投资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日前其下属子公司因开展并购项目向银行申请了2亿元贷款,B公司能否将自身的外汇资本金出借给子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答:可以。根据现行管理政策,资本金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可以将自身资本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出借给子公司使用。 2020-11-11/xizang/2020/111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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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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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130亿元,支出15201亿元,顺差392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197亿元,支出12699亿元,顺差449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933亿元,支出2501亿元,逆差5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924亿美元,支出2323亿美元,顺差60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629亿美元,支出1941亿美元,顺差6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95亿美元,支出382亿美元,逆差8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929 601 19130 2924 -15201 -232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498 688 17197 2629 -12699 -1941 2.服务贸易差额 -569 -87 贷方 1933 295 借方 -2501 -382 2.1加工服务差额 85 13 贷方 88 13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51 8 借方 -31 -5 2.3运输差额 -79 -12 贷方 510 78 借方 -589 -90 2.4旅行差额 -676 -103 贷方 76 12 借方 -751 -115 2.5建设差额 83 13 贷方 151 23 借方 -68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53 8 借方 -78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32 5 借方 -18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8 -32 贷方 79 12 借方 -288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318 49 借方 -225 -3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36 21 贷方 542 83 借方 -406 -6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10 2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2 3 借方 -17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2-04/xizang/2021/0204/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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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及藏历铁牛新年临近,面对年初突发局部疫情,及疫情反弹严峻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下称“西藏分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辖区经济金融安全”原则,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办理,畅通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外汇服务手段,全力保障疫情期间西藏外汇服务不断档。 深入一线调研,保障政策落实生效。个人外汇业务是外汇业务中最贴近群众,最能反映群众在外汇管理改革中获得感的业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2月1日-5日,西藏分局组织人员对西藏辖区个人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中行、农行、建行开展业务核查和督导,跟踪评估商业银行执行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情况,评估商业银行有关外汇业务的内控和合规制度,防范商业银行自行加码减损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保证政策执行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确保“双节”期间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 加大政策宣讲,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西藏分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轻松活泼的形式在辖内媒体及公众号上对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传和解读,让西藏辖区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红利。2020年,西藏分局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3.15”外汇知识宣传、“网络炒汇”警示宣传、诚信兴商宣传,宪法宣传周宣传等活动29次,覆盖西藏7个地市,总人数17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宣传品8000余份,现场提供咨询服务1200余人次,累计对金融机构开展指导40余次,开展相关政策宣讲12次,召开银企座谈会5次,进一步扩大了便利化政策落地的覆盖面。 做好应急值守,确保外汇服务不掉线。西藏分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力量配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外汇服务有序运转。通过互联网子网站及时对外发布外汇业务指南,便利群众、市场主体查询,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远程办理业务,确保疫情期间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不受影响。西藏分局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辖内与商业银行生产前端直联业务系统、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平稳运行,避免因系统故障影响外汇业务办理现象发生。 2021-02-25/xizang/2021/0225/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