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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带队赴河北省巨鹿县调研脱贫攻坚工作。潘功胜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脱贫摘帽实际,继续夯实脱贫攻坚工作基础,实现从全面攻坚向有重点巩固提升的转变,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河北省巨鹿县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定点扶贫县。潘功胜一行考察了巨鹿县大数据中心精准防贫系统运行情况,深入张王疃乡大留庄村走访贫困群众,详细了解贫困户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创业情况。实地查看葡萄种植基地和有关企业,调研了解扶贫产业建设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生产情况,并参观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捐建的幼儿园和集体经济果园。潘功胜对巨鹿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调研期间,潘功胜主持召开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与当地政府深入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潘功胜强调,当前脱贫攻坚到了决战决胜的紧要关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帮助巨鹿县克服疫情影响,强化巩固特色产业,着力延伸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扶贫的质量和可持续性。积极发挥“局、县、银、企”四方合作模式优势,牵头协调银企对接,推动县域经济不断发展。聚焦重点人群,加大对因病因灾因残致贫返贫人口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返贫预警长效机制,确保脱贫攻坚圆满收官。座谈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巨鹿县捐赠帮扶资金300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清算所、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有关负责同志,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司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和座谈。(完) 2020-10-19/xizang/2020/1019/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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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独资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但是用企业管理员用户登录资本项目企业版后,在角色分配列表中没有资本项目系统企业业务操作员选项,无法用操作员进行存量权益登记。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答:根据《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多报合一”的年报,无需另外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市场监管、商务和外汇部门间共享。 2020-10-20/xizang/2020/102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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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对外付汇业务包含两种或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其中部分项目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原则上仅需审核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情形的,银行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0-10-16/xizang/2020/101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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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出国可以携带多少外币现钞?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1)单次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可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2)如果需要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及以下的现钞,出境人员应持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和签注、存款证明/购汇凭证等材料,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个人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需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020-10-26/xizang/2020/1026/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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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银行告知其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请问,关注名单对该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有何影响?期限是多长? 答:对列入“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银行则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0-28/xizang/2020/102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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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境内个人,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业务? 答:可以。银行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办理外汇结算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在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后,银行可为其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售汇业务。 2020-10-21/xizang/2020/102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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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直接拿外汇现钞去银行汇款吗? 答: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或是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2020-10-23/xizang/2020/1023/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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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留学资料,办理四万美元的购汇,银行该如何办理? 答: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易额的留学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银行应为其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 2020-10-27/xizang/2020/1027/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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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个人购汇与付汇用途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答:银行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汇用途。 2020-10-22/xizang/2020/102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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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1-20/xizang/2020/1120/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