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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0/dalian/2020/0520/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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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大连市分局召开2020年第四次局务会,贯彻落实总局各条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关守科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符林副局长主持,分局各处室负责同志、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2020-05-18/dalian/2020/0518/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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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5月26日 2020-06-02/dalian/2020/0602/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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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ED 阿联酋迪拉姆 1迪拉姆 0.272216 MKD 马其顿第纳尔 1第纳尔 0.017937 ALL 阿尔巴尼亚列克 1列克 0.008932 MMK 缅甸缅元 1元 0.000714 AOA 安哥拉宽扎 1宽扎 0.001739 MNT 蒙古图格里克 1图格里克 0.000358 ARS 阿根廷比索 1比索 0.014707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72 AUD 澳元 1元 0.663007 MUR 毛里求斯卢比 1卢比 0.025066 BAM 波黑马克 1马克 0.562003 MVR 马尔代夫卢非亚 1卢非亚 0.064683 BGN 保加利亚列维 1列维 0.566267 MWK 马拉维克瓦查 1克瓦查 0.001351 BHD 巴林第纳尔 1第纳尔 2.648305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45005 BND 文莱元 1元 0.70554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29810 BOB 玻利维亚诺 1玻利维亚诺 0.144823 NGN 尼日利亚奈拉 1奈拉 0.00277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18501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02224 BWP 博茨瓦纳普拉 1普拉 0.08440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08251 BYN 白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415723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9777 CAD 加元 1元 0.725882 OMR 阿曼里亚尔 1里亚尔 2.597436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1.037060 PEN 秘鲁索尔 1索尔 0.290909 CLP 智利比索 1比索 0.001237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75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0221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06217 COP 哥伦比亚比索 1比索 0.000270 PLN 波兰兹罗提 1兹罗提 0.248689 CZK 捷克克朗 1克朗 0.040980 PYG 巴拉圭瓜拉尼 1瓜拉尼 0.000150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48555 QAR 卡塔尔里亚尔 1里亚尔 0.274650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7799 RON 罗马尼亚列伊 1列伊 0.228749 EGP 埃及镑 1镑 0.063131 RSD 塞尔维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9420 EUR 欧元 1欧元 1.107325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14240 GBP 英镑 1英镑 1.231982 SAR 沙特里亚尔 1里亚尔 0.266165 GHS 加纳塞地 1赛地 0.173160 SDG 新苏丹镑 1镑 0.018083 GYD 圭亚那元 1元 0.00478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65560 HKD 港元 1元 0.128988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5011 HRK 克罗地亚库纳 1库纳 0.14595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05368 HUF 匈牙利福林 1福林 0.003168 SLL 塞拉利昂利昂 1利昂 0.00010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68 SRD 苏里南元 1元 0.133779 ILS 以色列谢客尔 1谢客尔 0.284669 SSP 南苏丹镑 1镑 0.00618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3206 SYP 叙利亚镑 1镑 0.001944 IQD 伊拉克第纳尔 1第纳尔 0.000838 THB 泰铢 1铢 0.03139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024 TND 突尼斯第纳尔 1第纳尔 0.348305 ISK 冰岛克朗 1克朗 0.007345 TRY 土耳其里拉 1里拉 0.14670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37 TWD 台湾元 1元 0.033301 JPY 日元 1元 0.00928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432 KES 肯尼亚先令 1先令 0.009350 UAH 乌克兰格里夫那 1格里夫那 0.037156 KRW 韩元 1元 0.000808 UGX 乌干达先令 1先令 0.00026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39916 UYU 乌拉圭比索 1比索 0.023140 KZT 哈萨克斯坦坚戈 1坚戈 0.002423 UZS 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1苏姆 0.000099 LAK 老挝基普 1基普 0.000111 VEF 委内瑞拉博利瓦 1博利瓦 0.000004 LBP 黎巴嫩镑 1镑 0.000661 VND 越南盾 1盾 0.000043 LKR 斯里兰卡卢比 1卢比 0.005366 XAF 刚果中非共同体法郎 1法郎 0.001647 LYD 利比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706265 YER 也门里亚尔 1里亚尔 0.004003 MAD 摩洛哥迪拉姆 1迪拉姆 0.101924 ZAR 南非兰特 1兰特 0.057135 MDL 摩尔多瓦列伊 1列伊 0.057425 ZMW 赞比亚克瓦查 1克瓦查 0.054739 2020-05-29/dalian/2020/0529/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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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政策解读 2020-05-29/dalian/2020/0529/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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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公众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大连市分局于今年5月组织辖内41家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统计宣传月”活动。 活动主题突出,辖区银行积极参与 宣传月期间,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聚焦“提高公众申报意识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活动主题,制作了“学习国际收支申报制度,普及国际收支业务知识”、“提升国际收支业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全面及时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增强国际收支申报意识 推动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等宣传标语,各行还结合各自业务特点部署各级营业网点集中开展对外宣传。 宣传形式多样,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大厅LED电子滚动屏幕中打出相关的宣传标语做滚动宣传;将自行设计印制的宣传海报、易拉宝,张贴、摆放在营业厅明显位置;柜台上摆放结合自身特点的外汇业务营销手册、交易银行产品手册,方便客户取阅;设立业务宣传咨询台,选派专人解答客户关心的问题;各行还通过微信、微博、电子短信平台等渠道,广泛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及银行外汇业务产品和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多种多样的形式,为宣传月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宣传培训并重,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大连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把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与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结合起来,制作外汇基础知识测试题,举办了“大连市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知识问答”活动。各行向全辖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微信推送,业务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参与网络答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的银行以支行为单位开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国际收支统计相关文件以及交易银行产品制度等学习活动;有的银行通过外汇业务专题培训走访,了解客户实际需求,解决机构业务操作难点,促进业务人员深入理解、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推动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 通过本次“国际收支统计宣传月”活动,一方面加深了公众对国际收支申报理念的认识,为增强国际收支申报意识、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增进了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对国际收支乃至整个外汇业务的“业务合规、审慎经营、展业自律”的深入理解,为持续推动辖区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2020-06-11/dalian/2020/0611/1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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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大连市分局符林副局长率国际收支处和中支货币信贷管理处有关同志赴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就疫情以来大连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在支持抗疫和稳企业、保就业方面所做工作开展调研。 2020-06-09/dalian/2020/0609/1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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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6-30/dalian/2020/0630/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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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ED 阿联酋迪拉姆 1迪拉姆 0.272258 MKD 马其顿第纳尔 1第纳尔 0.018248 ALL 阿尔巴尼亚列克 1列克 0.009047 MMK 缅甸缅元 1元 0.000724 AOA 安哥拉宽扎 1宽扎 0.001726 MNT 蒙古图格里克 1图格里克 0.000357 ARS 阿根廷比索 1比索 0.014215 MOP 澳门元 1元 0.125235 AUD 澳元 1元 0.687294 MUR 毛里求斯卢比 1卢比 0.025031 BAM 波黑马克 1马克 0.573312 MVR 马尔代夫卢非亚 1卢非亚 0.064683 BGN 保加利亚列维 1列维 0.574713 MWK 马拉维克瓦查 1克瓦查 0.001361 BHD 巴林第纳尔 1第纳尔 2.648305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43372 BND 文莱元 1元 0.71759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33499 BOB 玻利维亚诺 1玻利维亚诺 0.144823 NGN 尼日利亚奈拉 1奈拉 0.00277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18505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03429 BWP 博茨瓦纳普拉 1普拉 0.08480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08269 BYN 白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415024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42630 CAD 加元 1元 0.732297 OMR 阿曼里亚尔 1里亚尔 2.597538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1.051402 PEN 秘鲁索尔 1索尔 0.283366 CLP 智利比索 1比索 0.001217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09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1253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05967 COP 哥伦比亚比索 1比索 0.000267 PLN 波兰兹罗提 1兹罗提 0.252521 CZK 捷克克朗 1克朗 0.041940 PYG 巴拉圭瓜拉尼 1瓜拉尼 0.00014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50927 QAR 卡塔尔里亚尔 1里亚尔 0.274650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7755 RON 罗马尼亚列伊 1列伊 0.232072 EGP 埃及镑 1镑 0.061881 RSD 塞尔维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9560 EUR 欧元 1欧元 1.12451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14257 GBP 英镑 1英镑 1.230934 SAR 沙特里亚尔 1里亚尔 0.266595 GHS 加纳塞地 1赛地 0.172712 SDG 新苏丹镑 1镑 0.018140 GYD 圭亚那元 1元 0.004782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79770 HKD 港元 1元 0.12902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7197 HRK 克罗地亚库纳 1库纳 0.148445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17748 HUF 匈牙利福林 1福林 0.003155 SLL 塞拉利昂利昂 1利昂 0.00010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70 SRD 苏里南元 1元 0.133779 ILS 以色列谢客尔 1谢客尔 0.289452 SSP 南苏丹镑 1镑 0.00615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3244 SYP 叙利亚镑 1镑 0.001944 IQD 伊拉克第纳尔 1第纳尔 0.000840 THB 泰铢 1铢 0.032383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024 TND 突尼斯第纳尔 1第纳尔 0.349834 ISK 冰岛克朗 1克朗 0.007234 TRY 土耳其里拉 1里拉 0.14590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37 TWD 台湾元 1元 0.033962 JPY 日元 1元 0.00929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431 KES 肯尼亚先令 1先令 0.009385 UAH 乌克兰格里夫那 1格里夫那 0.037418 KRW 韩元 1元 0.000834 UGX 乌干达先令 1先令 0.00026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48968 UYU 乌拉圭比索 1比索 0.023767 KZT 哈萨克斯坦坚戈 1坚戈 0.002470 UZS 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1苏姆 0.000098 LAK 老挝基普 1基普 0.000111 VEF 委内瑞拉博利瓦 1博利瓦 0.000004 LBP 黎巴嫩镑 1镑 0.000661 VND 越南盾 1盾 0.000043 LKR 斯里兰卡卢比 1卢比 0.005371 XAF 刚果中非共同体法郎 1法郎 0.001694 LYD 利比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713929 YER 也门里亚尔 1里亚尔 0.004004 MAD 摩洛哥迪拉姆 1迪拉姆 0.103038 ZAR 南非兰特 1兰特 0.057933 MDL 摩尔多瓦列伊 1列伊 0.058258 ZMW 赞比亚克瓦查 1克瓦查 0.055112 2020-06-30/dalian/2020/0630/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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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基础,逐步扩大申报主体覆盖面,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8年涉外收付款规模等值7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第一批申报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请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12月起试报送数据;2021年1月起正式报送数据。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解释。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转发至相关辖内企业并传达到位。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9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辖内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培训指导 请各分局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对辖内申报主体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四、义务与责任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定期汇总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7日 2020-06-22/dalian/2020/0622/1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