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ED 阿联酋迪拉姆 1迪拉姆 0.272221 MKD 马其顿第纳尔 1第纳尔 0.017879 ALL 阿尔巴尼亚列克 1列克 0.008448 MMK 缅甸缅元 1元 0.000721 AOA 安哥拉宽扎 1宽扎 0.001865 MNT 蒙古图格里克 1图格里克 0.000363 ARS 阿根廷比索 1比索 0.015533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41 AUD 澳元 1元 0.615785 MUR 毛里求斯卢比 1卢比 0.025575 BAM 波黑马克 1马克 0.561277 MVR 马尔代夫卢非亚 1卢非亚 0.064683 BGN 保加利亚列维 1列维 0.563237 MWK 马拉维克瓦查 1克瓦查 0.001362 BHD 巴林第纳尔 1第纳尔 2.654632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41954 BND 文莱元 1元 0.702198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31368 BOB 玻利维亚诺 1玻利维亚诺 0.145033 NGN 尼日利亚奈拉 1奈拉 0.00277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19251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095102 BWP 博茨瓦纳普拉 1普拉 0.08370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08265 BYN 白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38378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00119 CAD 加元 1元 0.705029 OMR 阿曼里亚尔 1里亚尔 2.59740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1.041848 PEN 秘鲁索尔 1索尔 0.291036 CLP 智利比索 1比索 0.001165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66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1141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06045 COP 哥伦比亚比索 1比索 0.000246 PLN 波兰兹罗提 1兹罗提 0.242836 CZK 捷克克朗 1克朗 0.040343 PYG 巴拉圭瓜拉尼 1瓜拉尼 0.00015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47637 QAR 卡塔尔里亚尔 1里亚尔 0.274650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8054 RON 罗马尼亚列伊 1列伊 0.228079 EGP 埃及镑 1镑 0.063391 RSD 塞尔维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9374 EUR 欧元 1欧元 1.10214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12587 GBP 英镑 1英镑 1.236355 SAR 沙特里亚尔 1里亚尔 0.265918 GHS 加纳塞地 1赛地 0.173913 SDG 新苏丹镑 1镑 0.018140 GYD 圭亚那元 1元 0.00478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70570 HKD 港元 1元 0.12896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099521 HRK 克罗地亚库纳 1库纳 0.144355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01811 HUF 匈牙利福林 1福林 0.003077 SLL 塞拉利昂利昂 1利昂 0.00010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61 SRD 苏里南元 1元 0.133779 ILS 以色列谢客尔 1谢客尔 0.280222 SSP 南苏丹镑 1镑 0.006257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3261 SYP 叙利亚镑 1镑 0.001944 IQD 伊拉克第纳尔 1第纳尔 0.000838 THB 泰铢 1铢 0.03062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024 TND 突尼斯第纳尔 1第纳尔 0.347784 ISK 冰岛克朗 1克朗 0.007093 TRY 土耳其里拉 1里拉 0.15219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37 TWD 台湾元 1元 0.033098 JPY 日元 1元 0.009251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432 KES 肯尼亚先令 1先令 0.009551 UAH 乌克兰格里夫那 1格里夫那 0.035568 KRW 韩元 1元 0.000818 UGX 乌干达先令 1先令 0.00026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177428 UYU 乌拉圭比索 1比索 0.022795 KZT 哈萨克斯坦坚戈 1坚戈 0.002229 UZS 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1苏姆 0.000105 LAK 老挝基普 1基普 0.000112 VEF 委内瑞拉博利瓦 1博利瓦 0.000004 LBP 黎巴嫩镑 1镑 0.000661 VND 越南盾 1盾 0.000042 LKR 斯里兰卡卢比 1卢比 0.005312 XAF 刚果中非共同体法郎 1法郎 0.001647 LYD 利比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709975 YER 也门里亚尔 1里亚尔 0.003999 MAD 摩洛哥迪拉姆 1迪拉姆 0.099402 ZAR 南非兰特 1兰特 0.055730 MDL 摩尔多瓦列伊 1列伊 0.055267 ZMW 赞比亚克瓦查 1克瓦查 0.055685 2020-03-31/dalian/2020/0331/108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4/dalian/2020/0414/1093.html
-
为保障涉汇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日常外汇业务及时高效办理,营造健康有序的外汇金融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积极采取线上“零接触”模式,在全辖开展外汇宣传系列活动。一是通过微博、微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及时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传达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措施。二是开展以“疫情期间,外汇业务网上办理知多少”为主题的线上微课堂活动,积极推广网上政务。三是在银行营业网点播放外汇管理微动漫宣传视频,提升社会公众的外汇合规意识和涉外企业的诚信营商意识。 2020-04-14/dalian/2020/0414/1092.html
-
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04-08/dalian/2020/0408/1089.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ED 阿联酋迪拉姆 1迪拉姆 0.272277 MKD 马其顿第纳尔 1第纳尔 0.017629 ALL 阿尔巴尼亚列克 1列克 0.008794 MMK 缅甸缅元 1元 0.000707 AOA 安哥拉宽扎 1宽扎 0.001782 MNT 蒙古图格里克 1图格里克 0.000362 ARS 阿根廷比索 1比索 0.014997 MOP 澳门元 1元 0.125070 AUD 澳元 1元 0.655354 MUR 毛里求斯卢比 1卢比 0.024935 BAM 波黑马克 1马克 0.549934 MVR 马尔代夫卢非亚 1卢非亚 0.064683 BGN 保加利亚列维 1列维 0.555386 MWK 马拉维克瓦查 1克瓦查 0.001362 BHD 巴林第纳尔 1第纳尔 2.644803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42072 BND 文莱元 1元 0.70814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30577 BOB 玻利维亚诺 1玻利维亚诺 0.145033 NGN 尼日利亚奈拉 1奈拉 0.00277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187405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096936 BWP 博茨瓦纳普拉 1普拉 0.08280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08257 BYN 白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41103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4020 CAD 加元 1元 0.720678 OMR 阿曼里亚尔 1里亚尔 2.59689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1.026923 PEN 秘鲁索尔 1索尔 0.296947 CLP 智利比索 1比索 0.001199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83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1701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06194 COP 哥伦比亚比索 1比索 0.000255 PLN 波兰兹罗提 1兹罗提 0.239215 CZK 捷克克朗 1克朗 0.040071 PYG 巴拉圭瓜拉尼 1瓜拉尼 0.000153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45798 QAR 卡塔尔里亚尔 1里亚尔 0.272732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7795 RON 罗马尼亚列伊 1列伊 0.224376 EGP 埃及镑 1镑 0.063492 RSD 塞尔维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9234 EUR 欧元 1欧元 1.087472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13706 GBP 英镑 1英镑 1.246914 SAR 沙特里亚尔 1里亚尔 0.266086 GHS 加纳塞地 1赛地 0.173913 SDG 新苏丹镑 1镑 0.018140 GYD 圭亚那元 1元 0.00478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63930 HKD 港元 1元 0.129028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1600 HRK 克罗地亚库纳 1库纳 0.14337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08861 HUF 匈牙利福林 1福林 0.003067 SLL 塞拉利昂利昂 1利昂 0.00010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65 SRD 苏里南元 1元 0.133779 ILS 以色列谢客尔 1谢客尔 0.285763 SSP 南苏丹镑 1镑 0.00621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3253 SYP 叙利亚镑 1镑 0.001944 IQD 伊拉克第纳尔 1第纳尔 0.000838 THB 泰铢 1铢 0.03087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024 TND 突尼斯第纳尔 1第纳尔 0.345000 ISK 冰岛克朗 1克朗 0.006818 TRY 土耳其里拉 1里拉 0.14388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37 TWD 台湾元 1元 0.033502 JPY 日元 1元 0.00938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432 KES 肯尼亚先令 1先令 0.009324 UAH 乌克兰格里夫那 1格里夫那 0.037126 KRW 韩元 1元 0.000825 UGX 乌干达先令 1先令 0.00026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31018 UYU 乌拉圭比索 1比索 0.023253 KZT 哈萨克斯坦坚戈 1坚戈 0.002328 UZS 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1苏姆 0.000099 LAK 老挝基普 1基普 0.000111 VEF 委内瑞拉博利瓦 1博利瓦 0.000004 LBP 黎巴嫩镑 1镑 0.000661 VND 越南盾 1盾 0.000043 LKR 斯里兰卡卢比 1卢比 0.005208 XAF 刚果中非共同体法郎 1法郎 0.001633 LYD 利比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706065 YER 也门里亚尔 1里亚尔 0.003999 MAD 摩洛哥迪拉姆 1迪拉姆 0.101011 ZAR 南非兰特 1兰特 0.055100 MDL 摩尔多瓦列伊 1列伊 0.055447 ZMW 赞比亚克瓦查 1克瓦查 0.053543 2020-04-30/dalian/2020/0430/1104.html
-
为确保总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关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在辖内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多措并举,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一是向外汇指定银行推送《外汇局再推八项举措 力促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政策解读文章,使外汇指定银行了解文件精神及改革重点。二是组成政策宣讲小组,到辖内外汇业务量较大的银行开展宣讲,为银行答疑解惑。三是积极收集、整理政策执行情况,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 2020-04-24/dalian/2020/0424/1101.html
-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5-07/dalian/2020/0507/1106.html
-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2020-05-07/dalian/2020/0507/110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3/dalian/2020/0513/1111.html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2020-05-14/dalian/2020/0514/1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