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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1月30日) 2022-12-05/gansu/2022/1205/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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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gansu/2022/1121/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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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宪法颁布施行四十年。为进一步激发大家学法的积极性和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市中心支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为重点学习宣传内容,认真部署、广泛发动,以“主、标、要、重”四途径全面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一是以学习为“主”,认真领会宪法宣传的重要意义。张掖市中心支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题,以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为重点,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以“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协同辖内外汇银行共同加强宪法学习宣传,通过现场宣传、信息宣传、进企宣传等方式,争取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是以入心为“标”,积极开展宪法诵读活动。12月2至5日,中心支局在岗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诵读活动,大家分批次分别领读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等章节。同时,全体干部职工通过微信群互问互答方式,进行了宣传学习。 三是以入脑为“要”,积极参与宪法答题活动。学习宪法最精要之处就是要熟知宪法的结构、层次、规定和本质要求,入脑后才能指导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心支局每位职工全程参与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组织的宪法答题活动,确保答题率达到100%。 四是以群众为“重”,确保宣传覆盖面。坚持贴近实际、尊重规律,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推动宪法宣传向基层延伸,走进千家万户。与银行同频共振,宣传周内共5家银行机构14家营业网点连续5天开展宪法主题宣传,通过各网点电子屏连续一周滚动播放宣传语17条。 2022-12-16/gansu/2022/1216/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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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辖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严峻形势,天水市中心支局始终认真落实总局、省分局关于外汇支持抗疫工作的有关精神,在做好员工自身防护的同时,克服人员、交通管控等困难,密切关注辖内涉汇主体需求,坚持外汇服务不断档,抗疫、履职两不误。 一是建立辖内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和建立外汇绿色通道的相关通知,倡议并指导辖区银行积极应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建立并畅通了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同时引导银行和企业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全力做到业务随到随办,政策解答及时到位,业务指导快速准确。 二是全力保障外汇业务办理,快速响应市场主体服务需求。天水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支持,但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办理外债登记,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境外融资,资金链面临一定风险。在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手把手”指导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办理3000万元人民币外债登记业务,及时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链危机。 三是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团结一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疫情发生后,天水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梳理各业务条线系统操作及业务办理流程,启动业务人员AB角应急替岗制度,确保各项基础工作和“数字外管”客服、全国重点房地产企业监测分析等重点工作不受影响。 2022-11-28/gansu/2022/1128/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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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好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庆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谋划、积极行动,开展了2022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三方面,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精神要义。 二是组织全体职工学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为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推动全体职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学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三是联合青年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小喇叭”活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始当天,庆阳市中心支局联合人行庆阳市中支团委利用楼宇广播开展了“小喇叭大学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办了“晨读宪法”专题栏目,组织青年职工原原本本诵读宪法、学习宪法。通过诵读活动,不仅提升了青年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的积极性,也在全行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了干部职工法律意识。 四是积极主动开展线上学习及答题活动。自“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以来,庆阳市中心支局职工积极学习宪法知识,由两名青年干部职工在甘肃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进行课程学习与测试。通过深入学习宪法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2022-12-09/gansu/2022/1209/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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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甘肃中电酒泉第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将一面书有“心系企业解难题 尽职高效办实事”的锦旗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市中心支局,对中心支局的热情服务、高效履职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12月初,为帮助甘肃中电酒泉第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顺利完成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酒泉市中心支局主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汇银企三方协调机制,多次就企业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明确主体外汇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快速有效地解决了企业面临的问题。 这是酒泉市中心支局践行“金融为民”外汇履职服务的一个缩影。在疫情防控和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多变的当下,酒泉市中心支局从为涉外企业送政策、送便利、解难题的角度出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外汇便利政策直通车”宣传调研“一对一”帮扶活动,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生效。通过现场实地走访,线上实时答疑开展政策上门活动,受到了辖区外贸企业的广泛欢迎和一致好评。 2022-12-13/gansu/2022/1213/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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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0月31日) 2022-11-18/gansu/2022/1118/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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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升银行服务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12月6日上午,天水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各外汇银行开展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培训。 此次培训结合天水市疫情防控要求,采用腾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共有八家外汇银行42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基本框架;二是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基本知识,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三是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会后下发培训资料,要求银行持续开展对资本项目外汇政策与外汇业务的学习培训。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加强了辖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的传导和宣传,为政策的落实与便利化业务规模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2022-12-08/gansu/2022/1208/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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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6日上午,甘肃省分局党总支组织干部职工通过多种形式收看江泽民同志追悼大会现场直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追悼大会上所致的悼词,沉痛悼念、深切缅怀江泽民同志。 大家纷纷表示,要化悲痛为力量,更加自觉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总局和中心支行各项决策部署,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全力以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2022-12-07/gansu/2022/1207/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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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2022年1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生效,经济呈回稳向上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21/gansu/2022/1221/1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