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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银行结汇18809亿元人民币,售汇151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结汇2647亿美元,售汇2136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33亿美元,累计售汇17901亿美元。 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84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29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206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202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812亿美元,对外付款6843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70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7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0-29/shenzhen/2025/1029/2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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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29/safe/2025/1024/26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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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通知》第二条明确速遣费、滞期费是否属于允许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的“运输相关费用”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表述调整为:“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建议《通知》第三条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项下业务经营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企业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通知》第三条表述,明确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企业适用《通知》第三条。 三、建议《通知》第六条明确银行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的条件 采纳情况:已采纳。《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121条明确了银行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的具体要求。因此,将《通知》第六条第(一)款中“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修改为“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四、建议《通知》第七条明确银行办理贸易相关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企业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第七条表述修改为“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明确该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通知》第八条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开户主体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通知》第八条将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开户主体明确为境内企业。 六、建议《通知》第二条明确审慎合规银行的条件 采纳情况:未采纳。在国家外汇局相关地区分局发布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中,已对审慎合规银行的条件进行具体阐释,此处不再重复。 此外,对于意见建议中涉及政策理解的问题,我们已逐一与相关主体进行解释和沟通,后续将通过培训辅导、发布政策问答等方式解读释疑。 感谢社会各界对外汇资金结算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推动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2025-10-29/safe/2025/1027/26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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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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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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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3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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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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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3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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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3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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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63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