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体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公众交流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5-00924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0-29
  • 名       称: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 文       号: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95日至105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通知》第二条明确速遣费、滞期费是否属于允许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的运输相关费用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表述调整为: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建议《通知》第三条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项下业务经营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企业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通知》第三条表述,明确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企业适用《通知》第三条。

三、建议《通知》第六条明确银行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的条件

采纳情况:已采纳。《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121条明确了银行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的具体要求。因此,将《通知》第六条第(一)款中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修改为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四、建议《通知》第七条明确银行办理贸易相关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企业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第七条表述修改为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明确该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通知》第八条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开户主体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通知》第八条将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开户主体明确为境内企业。

六、建议《通知》第二条明确审慎合规银行的条件

采纳情况:未采纳。在国家外汇局相关地区分局发布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中,已对审慎合规银行的条件进行具体阐释,此处不再重复。

此外,对于意见建议中涉及政策理解的问题,我们已逐一与相关主体进行解释和沟通,后续将通过培训辅导、发布政策问答等方式解读释疑。

感谢社会各界对外汇资金结算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推动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打印】 【关闭】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