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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银行结汇8060亿元人民币(等值1208亿美元),售汇9957亿元人民币(等值1492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897亿元人民币(等值2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496亿元人民币,售汇92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9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63亿元人民币,售汇6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5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75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59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5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95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07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71319亿元人民币(等值10845亿美元),累计售汇87313亿元人民币(等值1327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5994亿元人民币(等值24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512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080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6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1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0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0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44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727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3830亿元人民币。 2016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748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对外付款18786亿元人民币(等值281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037亿元人民币(等值455亿美元)。 2016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35988亿元人民币(等值20673亿美元),对外付款152731亿元人民币(等值2321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6743亿元人民币(等值254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11-15/xinjiang/2016/1115/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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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6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2127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4615亿元人民币(等值5220亿美元),占38%;短期外债余额为57512亿元人民币(等值8673亿美元),占62%。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2%。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7500亿元人民币(等值1131亿美元),占8%;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5318亿元人民币(等值802亿美元),占6%;银行债务余额为38377亿元人民币(等值5787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5278亿元人民币(等值3812亿美元),占2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5654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 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2155亿元人民币(等值3341亿美元),占24%;贷款余额为20174亿元人民币(等值3042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6008亿人民币(等值2414亿美元),占1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5654亿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债务证券余额为14234 亿元人民币(等值2146亿美元),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48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253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9366亿元人民币(等值5936亿美元),占4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2761亿元人民币(等值7957亿美元),占5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5%。 附 :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 中国201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附件1: 附件:201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16-11-03/xinjiang/2016/1103/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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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19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3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187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255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75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4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238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3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5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5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8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3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3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721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7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45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33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32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附件1: 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16-11-10/xinjiang/2016/111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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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1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3114亿美元,对外负债4647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6636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486亿美元,增幅3%。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251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06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4441亿美元,储备资产3303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5%、0.1%、23%和5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082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783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19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43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3%、17%、0.3%和20%。 按SDR计值,201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5119亿SDR,对外负债33226亿SDR,对外净资产11893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01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附件1: 附件:201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16-11-14/xinjiang/2016/1114/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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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11-07/xinjiang/2016/1107/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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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7779亿美元,对外负债917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40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4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44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5931亿美元,债券资产74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10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6%、10%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31亿美元,美元资产5485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563亿美元,分别占9%、71%和2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4933亿美元,债券负债113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11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2%和34%。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3580亿美元,美元负债274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859亿美元,分别占39%、30%和31%。(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11-09/xinjiang/2016/110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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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46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完) 2016-11-17/xinjiang/2016/1117/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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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1-16/xinjiang/2016/1116/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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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特许机构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10-20/xinjiang/2015/1020/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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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6-06/xinjiang/2016/0606/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