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月13日 ,外汇局聊城市中心支局、济南海关驻聊城办事处、聊城市国家税务局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促进共同发展和密切合作为目标,签订了三方合作备忘录。济南海关驻聊城办事处关长、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外汇局聊城市中心支局局长参加了签字仪式。 今后,三方将各自成立协调工作小组,组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强业务部门间的日常协调配合,原则上按月交流管理所需的数据及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三方协调配合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按监管需要定期互相提供监管数据及信息。二是互相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三是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协助查办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三方定期互相通报各自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五是三方共享各自领域开展的调研、信息材料。 签署合作备忘录,密切了外汇局与海关、国家税务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利于促进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外汇主体监管,为全市涉外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4-04-03/shandong/2014/0403/876.html
-
4 月2日 ,外汇局泰安市中心支局与市商务局联合开展“践行群众路线 共促企业发展”专项服务活动,深入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重点涉外企业,采取面对面沟通、面对面宣讲、面对面服务的方式,找准服务基层和企业的着力点,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在活动中,泰安市中心支局与市商务局公开“高效履职、文明服务”、“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发现问题、限时整改”、“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十项服务承诺,促进优化涉外企业服务环境;同时,向涉外企业积极讲解外汇结算方式、境外投资、外资外贸扶持等政策,并深入了解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规避汇率风险问题。 本次专项服务活动,是泰安市中心支局创新开展金融服务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系列专项行动的初步实践,下一步将联合金融机构,积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4-04-03/shandong/2014/0403/875.html
-
为促进社会各界对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意识,临沂市中心支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奖问答活动。 3 月17日 ,在《鲁南商报》融金专刊刊发整版有奖问答宣传内容,活动时间为 3月 17日 至24日。活动期间,市民热情高涨,短短一周就吸引了近千人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参与答题。 3月 26日 举行了抽奖仪式,43名市民分获一、二、三等奖,在鲁南商报、鲁南网以及融金周刊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中奖人员名单和领奖方式。此次活动促进银行工作人员巩固了国际收支知识,帮助普通市民学习了国际收支新知识,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2014-04-08/shandong/2014/0408/877.html
-
4 月9日 ,外汇局滨州市中心支局与中国海关驻滨州办事处,共同商讨跨部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有关问题,并就货物贸易统计口径差异、贸易偏离度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座谈。 双方针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管理介绍了本部门的统计体系及相关制度规定,讨论了两个部门在货物贸易统计方面的口径差异,并就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特殊监管区域等数据差异形成贸易偏离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双方还针对如何加强协同监管、深化跨部门交流合作问题进行了探讨,将通过一定范围的数据共享、建立定期沟通交流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2014-04-15/shandong/2014/0415/878.html
-
3 月13日 ,外汇局滨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参与滨州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工商和金融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宣传活动,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在滨州市影剧院广场组织开展了外汇政策知识宣传活动。 影剧院广场位于滨州市中心繁华闹市区,人流量较大。宣传人员在影剧院广场设置外汇政策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主动向周围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讲解外汇政策知识,解答群众疑问,受到群众欢迎。此次活动共发放外汇知识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50余人次,普及了外汇政策知识,收到良好宣传效果。 2014-03-14/shandong/2014/0314/874.html
-
淄博市中心支局结合淄博市辖区实际情况,于10月初至11月中旬,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使公众更加了解外汇知识和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成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进一步促进了淄博市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成效显著。 2017-12-05/shandong/2017/1205/1075.html
-
外汇局日照市中心支局于10月31日举办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培训班。此次培训由尹峰世副局长主持,特邀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乔兆颖科长授课,辖内外汇局各县支局及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7-12-05/shandong/2017/1205/1076.html
-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shandong/2018/0130/107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03/shandong/2017/0303/110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30/shandong/2017/0130/1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