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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6/safe/2025/1226/27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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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zhuanti/2026nztj/2026qglh/yw/202603/content_7061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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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zhuanti/2026nztj/2026qglh/yw/202603/content_70612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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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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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1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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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zhuanti/2026nztj/2026qglh/yw/202603/content_70612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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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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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4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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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新趋势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论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发展成功实践,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经济建设和发展领域,面对“三期叠加”的新形势,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新时期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全面理解我国经济“三期叠加”判断的科学依据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作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面长期趋好,但正处在从高速到中高速的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的重要判断。作出这一判断,表明党中央勇于面对改革发展攻坚中的各种问题,善于抓住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全面理解“三期叠加”判断的科学依据,是做好经济工作的前提。 经济发展规律决定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GDP保持年平均近10%的高速增长,2013年经济总量达到56.88万亿元人民币。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总量巨大,保持高速增长面临生产要素供给约束。以劳动力要素为例。我国人口结构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2012年首次出现劳动力数量和占比双降,人口老龄化趋势还将进一步加剧,难以支撑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从国际经验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各国经济增长速度都出现不同程度回落。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韩国先后经历了23年和36年的高速增长时期,GDP年均增速分别为9.7%和8.02%,其后经济增速约下降一半。面对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自觉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在经济增速换挡中把握好调整的合理区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应对经济形势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为创造中国经济奇迹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我国制造业发展模式总体上较为粗放,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产能过剩问题突出。2013年前3季度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处于2006年以来的历史低位,也低于国际公认的正常水平。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船舶、光伏等行业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不到50%。制造业产能过剩,导致资本回报率下降和边际产出下降。同时,制造业粗放发展还带来大量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单位GDP能源消耗较高,水、大气、土壤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如果现在不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将来付出的代价就会更大。面对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消化前期刺激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前几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出台一揽子刺激政策,为我国经济稳健增长和世界经济复苏作出重大贡献。但大规模刺激政策也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金融资本脱实向虚、企业债务偏高、地方融资平台等部分领域和环节潜在风险积聚等。高负债率、高杠杆率条件下的发展不仅意味着对未来的透支,而且会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埋下风险隐患。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发展主动权,妥善处理保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推动经济实现更有效率、更有质量的发展。 准确把握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在全面分析我国经济“三期叠加”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长期趋势的科学分析。我们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丰富内涵,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新趋势,扎实做好经济改革发展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未来发展目标。 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变。过去30多年,我国经济长期保持两位数增长。经济新常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济增速逐渐回落到中高速增长区间。这是一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速度。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全面认识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总值增长的关系”。不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有利于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切实使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经济增速换挡只是相对于以往高增长的适度降低,但我国经济增速仍然大大高于发达经济体和许多新兴市场国家,而且是结构更加稳定、合理的经济增长,是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稳态增长。可以预测,在未来10年,我国经济增长将对全球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产业结构从制造业为主向服务业为主转变。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过去一个时期,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2013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首次超过制造业,达到GDP的46%。但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占比一般达到70%以上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服务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将进一步上升。我们要的是民生改善、就业比较充分的经济增长速度。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高于制造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目标,有利于丰富生活性产品供给、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增长。 发展理念从片面追求GDP向以人为本和保护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不再以GDP增长率论英雄,而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改革、促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中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强调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意味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步伐将加快,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将被打破。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2013年末,我国城镇人口比重达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越来越多的进城农民享受到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统筹城乡扎实推进,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发展成果正在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民。 坚持用深化改革的办法推动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运行 从“三期叠加”到经济发展新常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习近平同志强调:“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我们必须坚定改革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开放。”要牢牢抓住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用深化改革的办法破解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通过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一是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认定,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转型提供不竭动力。二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按照负面清单的思路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建立能够反映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体系,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促进经济增长结合起来。三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和高技术领域。四是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鼓励外资参与境内并购重组,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创新取向的改革。一是深化教育改革,加速人力资本积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创新源泉作用,为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夯实基础,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二是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商业模式,促进科技创新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三是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 坚持可持续发展取向的改革。一是加快建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科学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和监测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指标约束。二是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交通拥堵防治。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耕还牧等生态工程,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普惠取向的改革。一是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借鉴其他国家实施福利政策的经验教训,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避免出现福利水平过高诱发“福利病”和福利水平过低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问题。 (原文刊载于《人民日报》 2014 年 11 月 3 日第 7 版) 2014-11-03/safe/2014/1103/4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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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了教育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对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自觉,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在新的起点上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的再部署。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党中央关于这次活动的一系列部署是完全正确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广大党员、干部受到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深刻教育,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得到有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恢复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探索了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以转作风改作风为重点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得到增强;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症结难点得到突破,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在活动的全过程中,党中央切实践行了善始善终、善作善成的承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同。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推动党的建设再上新台阶,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这一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本结束了,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历史进程永远不会结束,必须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把目前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去,使作风建设要求真正落地生根。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外汇管理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推动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新局面。 会议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8点要求,结合外汇管理和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了相关落实措施,包括:一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局党组带头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政绩观,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把党建工作和外汇管理业务工作统筹好、谋划好,把党建工作抓具体、抓到位。二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制度执行到人到事。三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局党组要做出表率,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外汇管理工作中,思想和行动要严格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把关,坚决同“为官不易”、“为官不为”等现象作斗争,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使广大外汇管理党员干部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五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局党组要把作风建设牢牢抓在手上,持续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决不让“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局党组成员带头,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六是严明党的纪律。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结合以往工作经验,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对违纪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七是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畅通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局党组成员要带头沉下身子、贴近群众,从业务政策和从严治党两个方面听取群众意见和心声。八是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不断研究探索机关管党治党工作实践,把从严治党集中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来。要以此次教育实践活动为新的更高起点,系统梳理外汇管理方面的主要成果和经验,践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五个转变”,全面提升履职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巩固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成果,推动外汇管理工作和外汇局党的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完) 2014-10-09/safe/2014/1009/4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