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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乡县外汇服务中心召开了全县外汇服务工作联系会。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行长主持会议,县银监办、县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回顾了2016年上半年东乡县外汇服务工作情况,分析了县域外汇金融运行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并要求各银行机构落实当前外汇管理政策要求,积极推广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业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入,做好降成本、优服务工作。 2016-08-22/jiangxi/2016/082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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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宜春市中心支局组织全辖23家企业开展贸易信贷工作视频培训。培训会上,传达了总分局贸易信贷工作相关要求,总结回顾了近年来全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工作情况,并对今后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会上详细讲解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流程、报表数据填报逻辑、质量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此次培训内容全面,讲解通俗易懂,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6-08-08/jiangxi/2016/0808/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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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新余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中心支局局长座谈会的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上半年全市外汇工作,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并针对当前外汇形势对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相关要求。 2016-08-25/jiangxi/2016/082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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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抚州市中心支局召开2016年第三季度银行联系会,辖内9家银行外汇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近期总、分局重点外汇管理政策,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会上,部分银行汇报了前一阶段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开展了交流讨论。 2016-08-12/jiangxi/2016/081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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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第二期 2015-06-16/jiangxi/2015/061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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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与掌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更好地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将《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资料,汇编整理以供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14年6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规定》相关问题解答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2014-06-06/jiangxi/2014/060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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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165亿元,支出10201亿元,逆差10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8033亿元,支出8148亿元,逆差11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32亿元,支出2053亿元,逆差921亿元。 2015年1-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2973亿元,支出28279亿元,顺差469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90亿美元,支出1658亿美元,逆差16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06亿美元,支出1325亿美元,逆差1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4亿美元,支出334亿美元,逆差150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5374亿美元,支出4607亿美元,顺差766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3 2015.1-3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036 4,695 9,165 32,973 -10,201 -28,279 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15 7221 8033 29648 -8148 -22427 服务贸易差额 -921 -2526 贷方 1132 3325 借方 -2053 -5851 1.加工服务差额 91 310 贷方 91 312 借方 -1 -2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 22 贷方 12 40 借方 -10 -19 3.运输差额 -240 -634 贷方 215 596 借方 -455 -1230 4.旅行差额 -807 -2491 贷方 248 744 借方 -1055 -3235 5.建设差额 59 102 贷方 94 253 借方 -36 -150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 -41 贷方 25 62 借方 -38 -103 7.金融服务差额 -4 -8 贷方 12 35 借方 -16 -43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244 贷方 5 29 借方 -123 -273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4 179 贷方 122 329 借方 -68 -150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9 327 贷方 298 904 借方 -229 -577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4 -16 贷方 4 12 借方 -9 -28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9 -27 贷方 5 15 借方 -14 -4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3 2015.1-3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168 766 贷方 1,490 5,374 借方 -1,658 -4,607 货物贸易差额 -19 1178 贷方 1306 4832 借方 -1325 -3654 服务贸易差额 -150 -412 贷方 184 542 借方 -334 -953 1.加工服务差额 15 51 贷方 15 51 借方 0 0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0 4 贷方 2 7 借方 -2 -3 3.运输差额 -39 -103 贷方 35 97 借方 -74 -200 4.旅行差额 -131 -406 贷方 40 121 借方 -172 -527 5.建设差额 10 17 贷方 15 41 借方 -6 -24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7 贷方 4 10 借方 -6 -17 7.金融服务差额 -1 -1 贷方 2 6 借方 -3 -7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 -40 贷方 1 5 借方 -20 -44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 29 贷方 20 54 借方 -11 -24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 53 贷方 48 147 借方 -37 -94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3 贷方 1 2 借方 -1 -4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4 贷方 1 2 借方 -2 -7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货物贸易:指一般商品的进出口、非货币黄金以及转手买卖所涉及的货物。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2.1加工服务:指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为非居民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2.3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4旅行:在旅行期间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向在我国境内旅行的非居民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的支出。 2.5建设服务:指我国企业为非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为我国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2.7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包括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接受者在其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该项包括文化、娱乐、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涉外交易。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5-05-13/jiangxi/2015/051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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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年4月28日 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外债账户核准手续,提高账户使用的便利程度。二是取消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的登记或核准手续。三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的事前核准手续,明确外债结汇的实需原则。四是明确外债资金的用途范围,放宽外债资金的使用限制。五是取消外债项下保值交易外汇收支核准手续。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发文日期:2013年5月10日 主要内容: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发文日期:2014年1月10日 主要内容: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六是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 发文日期:2014年1月21日 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二是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三是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最终债务人除外)可持相关证明等材料代下级债务人直接到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发文日期:2014年7月4日 主要内容:一是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二是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五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2014-08-25/jiangxi/2014/082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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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3月,银行结汇8083亿元人民币(等值1314亿美元),售汇12144亿元人民币(等值197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062亿元人民币(等值6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688亿元人民币,售汇112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5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95亿元人民币,售汇89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9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73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23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588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742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40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987亿元人民币。 2015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5284亿元人民币(等值4120亿美元),累计售汇30903亿元人民币(等值503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619亿元人民币(等值91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392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881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88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36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09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73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51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40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889亿元人民币。 2015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634亿元人民币(等值2704亿美元),对外付款18100亿元人民币(等值294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66亿元人民币(等值238亿美元)。 2015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9511亿元人民币(等值806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7602亿元人民币(等值775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09亿元人民币(等值31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5-13/jiangxi/2015/0513/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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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44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484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9782亿元人民币,国际储备资产减少492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8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7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11亿美元,初次收入基本平衡,二次收入顺差2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8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9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802亿美元。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国际标准《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和发布国际收支平衡表。与之前相比,主要变化:一是将储备资产纳入金融账户统计,并在金融账户下增设“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与原金融项目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二是项目归属变化,如将经常账户下的转手买卖从原服务贸易调整至货物贸易统计,将加工服务(包括来料加工和出料加工)从原货物贸易调整至服务贸易等;三是项目名称和细项分类有所调整,如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等重新命名为经常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将收益和经常转移重新命名为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四是借方项目用负值表示。详细情况请参见遵循最新国际标准做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一季度(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一季度(亿美元) 1. 经常账户 1 4,844 789 贷方 2 37,365 6,087 借方 3 -32,520 -5,298 1.A 货物和服务 4 4,702 766 贷方 5 32,982 5,373 借方 6 -28,280 -4,607 1.A.a 货物 7 7,227 1,177 贷方 8 29,658 4,832 借方 9 -22,431 -3,654 1.A.b 服务 10 -2,525 -411 贷方 11 3,324 542 借方 12 -5,850 -953 1.A.b.1 加工服务 13 312 51 贷方 14 314 51 借方 15 -2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22 4 贷方 17 41 7 借方 18 -19 -3 1.A.b.3 运输 19 -633 -103 贷方 20 597 97 借方 21 -1,230 -200 1.A.b.4 旅行 22 -2,494 -406 贷方 23 742 121 借方 24 -3,236 -527 1.A.b.5 建设 25 104 17 贷方 26 254 41 借方 27 -150 -2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1 -7 贷方 29 62 10 借方 30 -103 -17 1.A.b.7 金融服务 31 -14 -2 贷方 32 29 5 借方 33 -44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243 -40 贷方 35 29 5 借方 36 -272 -4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0 29 贷方 38 330 54 借方 39 -150 -2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24 53 贷方 41 899 147 借方 42 -575 -9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6 -3 贷方 44 12 2 借方 45 -28 -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7 -4 贷方 47 15 2 借方 48 -41 -7 1.B 初次收入 49 2 0 贷方 50 3,756 612 借方 51 -3,753 -611 1.C 二次收入 52 140 23 贷方 53 627 102 借方 54 -487 -7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55 -4,844 -789 2.1 资本账户 56 13 2 贷方 57 16 3 借方 58 -3 -1 2.2 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59 -4,857 -79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60 -9,782 -1,59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085 503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165 -190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250 692 2.2.2 储备资产 64 4,925 80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4 7 2.2.2.4 外汇储备 68 4,882 79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本表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数据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中包含国际储备资产。 4.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5-05-18/jiangxi/2015/0518/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