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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根据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统一部署,近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王立山作了动员讲话,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会议并讲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中央第三巡视组、中央巡视办有关同志出席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王立山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对金融单位开展巡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把严的基调一贯到底、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党中央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完成好党中央交给的巡视任务。 王立山指出,中央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全面落实巡视工作方针,以“两个维护”为根本任务,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强化巡视整改上集中发力,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发挥政治监督保障作用。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准确把握金融单位特点,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履行职能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朱鹤新表示,党中央决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开展巡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促进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坚决拥护党中央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巡视工作、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觉主动接受巡视,坚决配合完成好巡视工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将坚决把接受巡视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外汇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充分彰显巡视工作成效,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贡献力量。 中央巡视组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3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10-68519190,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至18:0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A03157信箱。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2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024-05-29/jilin/2024/0529/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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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银行结汇13061亿元人民币,售汇14242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851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27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结汇1840亿美元,售汇2007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422亿美元,累计售汇5670亿美元。 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01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039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78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17584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60亿美元,对外付款6205亿美元。2024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5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655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5-27/jilin/2024/0527/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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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有效执行,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晓程度,提升境外来宜人员支付便利性,5月1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分局联合辖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8家涉汇银行在桐城市开展“便民利企‘汇’宜城”个人外汇知识普及教育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在桐城市民广场集中开展,潜山、太湖、岳西三县(市)也同步进行。各家银行设有宣传展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微信有奖竞答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来往群众宣传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外来华人员用汇便利化、外汇违法行为的危害等内容,向有用汇需求的群众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介绍最新优惠活动。 本次系列宣传活动,加深了县域居民对外汇管理工作的认识,提升了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用汇意识,赢得了社会群众的肯定。 2024-05-22/anhui/2024/0522/2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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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万亿美元)。 2024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2万亿美元)。 2024-05-30/jilin/2024/0530/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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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分局及辖内市分局货物贸易联系电话 2024-05-29/anhui/2024/0529/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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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05-22/hunan/2024/0522/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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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7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通知》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通知》发布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办理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前,名录登记由外汇局核准管理,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通知》取消了外汇局核准办理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二、为什么要将名录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银行办理? 答:此前,名录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企业需到外汇局各分局办理有关业务手续。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改变,逐步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管理。此次《通知》顺应管理方式改革,取消了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 《通知》实施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必前往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大幅减少企业的脚底成本。 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应当办理名录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四、企业应于何时办理名录登记? 答: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五、办理名录登记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六、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还需要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吗?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可否在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答: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且名录未被注销的企业无需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上述企业可在银行办理除变更所属外汇局以外的名录信息变更。 七、若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在30日内前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对于信息变更超30天的名录变更业务,银行是否仍可受理?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企业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后前往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银行可在了解并记录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名录变更业务办理要求,为企业办理名录变更业务,并提示企业今后应及时办理名录变更。 八、企业是否只能在办理名录登记的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答:企业可在境内任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不限于原名录登记办理银行。 九、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遗失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密码,要如何处理? 答:企业的“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包括管理员账号和操作员账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将收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执》,包含企业管理员账号用户名、初始密码及“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地址等信息。 如企业遗失操作员账号密码,可登录管理员账号自行重置密码;如企业需获取管理员账号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可在境内任一银行查询,银行确认企业身份后可告知企业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如企业在修改管理员账号初始密码后遗失密码,可通过办理名录登记时银行提供的外汇局联系电话联系外汇局,由外汇局确认企业身份后为企业重置。 2024-05-31/tianjin/2024/0531/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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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十堰市商务局、人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及投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和支持符合外汇局便利化试点政策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湖北省等九个省(市、自治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2023年底,又将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范围。为加快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在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的指导下,外汇局十堰市分局联合市商务局和人行十堰市分行共同制定了支持辖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奖励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跨境融资,利用外资,切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该项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给予实际提款金额(折美元)0.1-0.2%的一次性奖励(折人民币),用好用活商务部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堰市商务局、人行十堰市分行和外汇局十堰市分局近期将联合组织三类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政策专题宣讲会,确保国家各项跨境投融资便利试点政策和十堰市制定的奖励措施落实落地。(湖北日报 2024-05-28) 2024-05-29/hubei/2024/0529/2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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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强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分局成功举办外汇便利化政策专题培训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全辖外汇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外汇业务人员参加了此次专题培训。 培训会强调,要坚持金融为民,充分发挥银行一线优势,服务公众,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海西州分局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将党建引领与外汇业务“同部署、同推进”。下一步将继续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外汇便利化政策实施过程中做好跟踪反馈,落实好党员干部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工作,确保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2024-05-31/qinghai/2024/0531/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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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1:KB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的加工费以个人名义收汇,提取外币现钞直接用于支付货款。 警示案例2:TQ公司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股权投资。 案例解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属于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024-05-31/qinghai/2024/0531/1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