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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500120-9-2024-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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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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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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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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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二)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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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二)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警示案例1:KB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的加工费以个人名义收汇,提取外币现钞直接用于支付货款。
警示案例2:TQ公司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股权投资。
案例解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属于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