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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3年12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等指定主体纳入统计。参考名录见附件1第五部分附录(十)。 二、分拆Z表、A01和A02表,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4〕18号印发)一致。 三、细分股权工具类型。将原“股票”更名为“普通股”,并新增 “非参与性优先股”和“参与性优先股”选项。该调整涉及B表和H表。 四、在G系列报表的“交易类型”中增加“医疗保健”选项,并新增“交易方式”(线上或线下)要素。 五、B01、B04和B06表中增加“业务类型”;H01表中补充“非居民委托人代码”、“业务编号”和“投资品种类型”,H02表中补充“居民委托人代码”和“投资品种类型”,以便与数据采集规范一致;H02表中的“居民委托人产品代码”更改为“业务编号”;H01表和H02表均增加“业务类型”。 六、在对方部门下取消“国际组织”选项,改为在对方国家/地区中增加“国际组织”(IOS)选项。同时,提供国际组织名录供填报使用。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进行的首次申报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为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本制度施行中遇到的业务问题,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和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357,68402310,68402434。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3日 附件1: 附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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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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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局与商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互动,形成联合监管合力,近日,阿克苏中心支局与地区商务局就目前辖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共同商议。双方还就跨部门联动措施、支持企业发展举措、招商引资和走出去企业落地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积极推动阿克苏辖区涉外经济稳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9月14日信息) 2018-09-19/xinjiang/2018/0919/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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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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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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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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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会议精神、深化国际金融合作,扩大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双边本币交易和结算、促进两国间贸易投资便利化,在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支持指导下,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与哈萨克中国银行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主办了“话合作赢未来”中哈双边本币跨境使用推介会。中哈两国央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哈国证券交易所、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公司,有关金融研究机构以及中哈两国企业代表200余人参会。 推介会分为中哈双边本币跨境使用推介会、中哈双边本币汇率直接形成机制研讨会、中哈双边本币跨境使用业务推介会三部分。会议期间,还举办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金融实验室揭牌仪式。中哈与会嘉宾围绕推介会主题发言交流,与会人员表示,随着资金融通的基础性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一带一路”沿线中哈两国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等项目融资方面开展了深度的、卓有成效的合作,形成了满足多元化、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投融资体系,金融支持框架日渐完善。 2019-06-18/xinjiang/2019/0618/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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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专题研究应对出口下滑形势有关工作,促进企业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贯彻落实总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贸易信贷管理的监测和分析水平相关要求,6月14日,新疆分局召开二季度外贸企业座谈会,外汇局业务骨干以及全疆5家业务量较大的涉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参会企业分别重点介绍了2018-2019年预收、延收的贸易信贷模式、收付汇账期、规模、结构。新疆分局各处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释疑,并提出意见建议。 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利用季度企业座谈会等常态化机制加强同涉外企业沟通,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落实好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措施,促进疆内进出口企业发展。一是要加强调研,多深入企业,帮助其了解周边国家资金结算、外汇管制最新政策;二是要做好及时帮扶,加强对接协调,畅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渠道,协助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办好银企对接会,提供汇率波动避险专业辅导,抓好重点企业发展。 2019-06-25/xinjiang/2019/0625/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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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阿勒泰中心支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为契机,通过加强宣传、提升服务等手段,有效提高存量权益登记效率,增强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合规意识,为存量权益统计和管理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一是拓宽渠道,提高存量权益登记政策企业知晓度。在银行营业场所张贴通知,指导辖内外汇指定银行通过电子屏不间断滚动开展政策宣传;利用“阿勒泰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企业”微信群、QQ群等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知晓度。二是加强宣传,提升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便利度。及时转发新疆分局制作的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微学堂”,详细描述存量权益登记办理流程,通过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三是细化服务,实施针对性政策辅导。针对一些企业申报中遇到的密码遗忘、存量权益登记信息无法找到等问题,指定专人进行政策辅导,对外公布存量权益登记热线电话,耐心解答企业疑问。同时,对于确实存在申报困难的企业,进行现场辅导。 2019-06-27/xinjiang/2019/0627/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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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新疆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召开2019年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8年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了2019年工作要点。24家自律机制成员表决通过了2019年理事会成员提名名单,并对2018年自律机制优秀个人进行表彰。会议明确提出2019年自律机制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的履职定位,做到“六个持续”。一是持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领导;二是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自律机制顺畅运行;三是持续支持实体经济,为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出实招;四是持续促进自律合规,不断防控金融外汇风险;五是持续加大培训宣传,不断培育自律文化;六是持续服务成员机构,促进桥梁媒介功能发挥。 2019-06-19/xinjiang/2019/0619/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