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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实体经济改革开放而持续推进,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进程相衔接、与之配套并为之服务,呈现出一个内部连贯、逻辑一致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外汇市场,既反映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产品、基础设施等各类市场要素全方位发展的充分认可,也说明我国外汇市场已不仅仅是基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被动接纳,而是全球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外汇市场40年的发展历程,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是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这一重大理论突破为新起点并不断完善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外汇市场在40年的发展中,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外汇调剂业务,到1994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到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再到2015年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体制机制。 二是始终坚持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实体经济对外汇市场的基本和核心需求是有效配置外汇资源和防范汇率风险,如何满足这种需求,既不是简单地什么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也不是一味迎合逐利需求让外汇产品眼花缭乱。从实体经济和外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由简单到复杂、由基础到衍生逐步发展外汇市场,避免外汇市场发展脱实向虚。 三是始终强调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相配合。过去40年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有快有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注重与汇率改革保持协调,为主动、渐进、可控推进汇率改革创造市场条件,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滞后。如,2005年汇率改革后,发展外汇市场的节奏就主动加快一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节奏就主动放慢一些。 四是始终强调与其他金融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我国的改革是系统性的体制转轨,对整体配套关系的要求比较高。外汇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要与其他领域的金融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节奏和机会窗口,没有一个整体有效的金融体系支持,外汇市场建设很难单兵突进。在推进外汇市场改革过程中,各项政策的选择、设计和推出时点,都是充分考虑了与其他改革的协调配合。 五是准确把握信息科技的时代潮流。国际外汇市场是一个已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古老行业,仍保留了许多传统交易模式。1994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之初,准确把握技术进步为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在交易模式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引入电子交易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较早实现了大规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市场参与者享受高效率、低成本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技术红利。 六是充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但不简单照搬。相对于国外发达市场,发展中的中国外汇市场可以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利用后发优势少走“弯路”。同时,不能简单照搬和模仿,应以前瞻性视角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引领国际趋势的发展新路。银行间外汇市场从1994年建立以来,始终坚持有组织交易平台的市场形态,可以兼容多种交易模式、适应不同交易工具,打破了场内与场外的传统边界并形成功能融合。正是得益于这一长期制度安排,使我国外汇市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实践中央对手清算、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全球新的监管要求和发展措施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基础和先行优势。 新时代推进外汇市场进一步深化发展 外汇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本外币兑换和风险管理渠道。回顾过去,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的增长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推动因素:一是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增长,直接带动了外汇交易的增长;二是2005年汇率改革后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增强,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促进了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三是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境内外投资者进入外汇市场开展本外币兑换和风险管理。外汇市场在这三个因素的带动下快速发展,有效服务和支持了实际经济运行和金融市场改革开放。 专家表示,展望未来,应积极把握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对外汇市场发展提出的机遇与挑战。首先,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后,主动管理汇率风险将成为市场主体的“必修课”,由此促进外汇衍生品市场持续、稳步发展。其次,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和融入全球市场,将为外汇市场发展增加新的参与主体并释放交易需求。再次,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人民币的广泛使用将促进全球人民币外汇交易,推动离岸与在岸市场的融合发展。 面对机遇与挑战,外汇局表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以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工具、扩大市场主体、推动对外开放、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监管为重点,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1/dalian/2018/121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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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便利境内外资金跨境投资A股和港股,2014年11月17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正式启动,实现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6年12月5日,进一步开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双向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交易限额。“沪港通”和“深港通”均采用人民币交收和结算,对单家机构没有额度限制。通过特定的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沪港通”项下“沪股通”累计净买入3306.35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6232.26亿港币;“深港通”项下“深股通”累计净买入2480.57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1878.40亿港币。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的基金互认机制,是“沪港通”之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的另一制度创新,标志着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两个子项实现了由“不可兑换”到“部分可兑换”的新突破。在外汇管理方面,不设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相关登记及资金汇兑等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通过两地基金互认,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截至2018年10月末,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93.11亿元人民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净汇入5.10亿元人民币。 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境外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范围。外汇局积极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便利化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需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充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据债券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1689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内地与香港在“沪(深)港通”的基础上增加债市互联互通,即“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局对“债券通”未设行政许可,也不要求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没有额度限制,“债券通”相关投资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入。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通”累计净买入成交近3183.02亿元人民币。 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自2013年起,外汇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QDLP/QDIE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批准后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境外投资标的,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QDLP/QDIE渠道,配置境外证券类及股权类资产。2018年4月,上海、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更好地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此外,2015年,配合国家原油等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战略,外汇局制定便利化配套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不设投资额度限制,资金汇出入自由便利,境外投资者可以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投资。2018年原油及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相关产业受益明显。境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市场,累计净汇入资金超过两亿美元。 展望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把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4/dalian/2018/1214/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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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五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局先后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之路。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是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1992年,中央成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挑选9家不同行业类型的境内企业作为第一批上市试点企业,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进入国际投资者视野。此后,越来越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上市业务,特别是到香港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2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含H股和大、小红筹),其总市值占香港市场的67.3%。 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局推进多轮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2016年,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增加外汇有效供给,外汇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新,推出基石投资绿色通道的创新制度安排,便利境内机构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不仅有利于境内公司顺利完成境外上市,也方便了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借助基石投资者制度顺利在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发行。 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资本市场迎来双向开放 在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开放原则,实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推进。2002年,外汇局会同证监会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2006年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实现了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新局面。2011年,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RQFII在投资总额和试点地区双向扩容,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选择。 2013年8月,外汇局对QDII外汇管理进行改革,淡化资格管理要求,同时取消除投资额度外所有审批手续,大幅简化资金汇出入流程。2018年4月,外汇局围绕投资额度进行新一轮改革,QDII额度发放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目前,QDII总额度为1800亿美元;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52家机构获批额度,累计批准额度1032.33亿美元。 2018年6月,外汇局对QFII和R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QFII和RQFII管理原则逐渐趋于统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目前,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94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286家QFII机构获批1002.56亿美元额度,共有203家RQFII机构获批6401.72亿元人民币额度。发展至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开放最重要、也是最成熟的渠道。 2018-12-14/dalian/2018/1214/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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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月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1-07/ningbo/2019/010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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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厦门市分局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联合举办服务民营实体经济外汇政策宣讲会,辖区制造类、贸易类等近50家各类大中小型民营企业代表参加交流会。 会上,分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境办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分别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业务逐一做了政策解读,提示了操作流程、监管要点及注意事项。现场互动环节气氛活跃,发言人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现场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强调,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前提是真实、合规、留痕,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都要坚守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经常项目已实现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大幅简政放权,便利了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今后,厦门市分局将继续积极推进落实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对民企外汇服务措施,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8-12-24/xiamen/2018/1224/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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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与连云港地区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联合召开了外汇银行自律机制2018年第五次磋商会议。全市15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部)主要负责人,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自律机制执行评估小组牵头行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对银行自律机制评估分类结果运用进行工作汇报,自律机制研究小组牵头行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对“风险中性”进行了阐述和倡议,提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风险中性”要求,正确引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工具。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对数据交换平台提出了方案,提议成员单位每月初通过FTP方式报送各自国际结算、国际收支以及结售汇汇总数据。 最后,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负责人点评了自律机制工作运行情况,对2018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情况、2018年银行参与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开展自律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希望自律和他律实现双轮驱动,相互配合,更好地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8-12-29/jiangsu/2018/1229/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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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修订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指导调查对象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对辖内新增的34家年度调查企业开展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暨系统培训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给与会代表详细讲授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概念、指标内涵、取数规则、填报要求、业务流程以及系统网络配备等技术问题。培训会议起到了宣传布置,明确任务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郑卫国副局长出席本次培训会并向与会企业通报辖区2018年前10个月外汇收支形势,强调了开展企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求企业要高度重视,领会会议精神,加强对外汇局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合力度,进一步增强申报的责任心,按时保质完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 2018-12-10/xiamen/2018/1207/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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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与无锡地区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联合召开了自律机制三周年暨“2018外汇政策宣导年”总结大会,朱敏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37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分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部)主要负责人,中心支局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回顾了自律机制的主要工作成效,开展了互学结对活动,交流了银行业务经验,对“2018外汇政策宣导年”活动进行了总结与表彰。此次活动为今后自律机制发展确定了方向,为下阶段的中心支局外汇政策宣导工作明确了目标。未来,无锡中支将携手自律机制,锐意创新、开拓进取,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业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18-12-20/jiangsu/2018/1220/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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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的外汇贷款即将到期,能否通过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或者通过借用外债偿还? A: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债务人可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偿还自身以前的国内外汇贷款。 Q: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的国内外汇贷款,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Q:我司拟收购一家境外公司股权,连同该公司向其原股东提供的贷款,合约达成后须一并支付转股对价和债权转让对价。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办理该类境外投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应当如何处理? A:境外债权收购已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你司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需就境外债权收购另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可通过境外投资的减资、撤资等方式实现。 Q:某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内办公场所产权,而该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内没有账户,该境内企业能否直接将购房款购汇汇给境外公司?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境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由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购汇汇出。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Q:境内银行离岸部向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境外企业的借款,请问该类业务是否属于内保外贷? A:该类业务不属于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视同为境外机构。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其他银行的外汇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该类跨境担保数据? A:该笔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Q: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境内个人的境外股权收益是否有途径可以汇回? A: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开展境外投资。因此,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无法汇至境内并结汇。 Q:境外个人以境内的人民币合法所得或人民币借款,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已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转股事项发生后,及时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境外个人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Q: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外债资金可用于境外投资。 Q:境内企业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如何办理业务? A:外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外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向中方转让的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手续。 2019-01-04/henan/2019/010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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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A: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Q: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A: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Q: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A: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Q: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A: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Q: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A: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的具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A: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也可以申报为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故视其为境内居民)。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是否可将《实施细则》中“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理解为个人项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实施细则》第八条对限额免申报的解释是: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并不包括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后者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统计,因此,不能作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 2018-12-21/henan/2018/1221/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