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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6月,银行结汇20299亿元人民币,售汇164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79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9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结汇2978亿美元,售汇241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5654亿美元,累计售汇12942亿美元。 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84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42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072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943亿美元,对外付款857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05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58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7-17/qinghai/2026/0717/2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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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6-07-20/anhui/2026/0720/3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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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西兰前总理约翰·基(John Key)。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市场、深化跨境投资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6-07-17/qinghai/2026/0717/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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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61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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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6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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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25) 2026-07-17/qinghai/2026/0717/2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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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61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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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04-22/zhejiang/2021/0422/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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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县域法人银行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除外)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区域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甬外管〔2022〕2号)执行。 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浙外管〔2017〕71号文印发)、《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浙外管〔2021〕15号文印发)中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不再适用。 三、各市分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做好辖内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检查核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吴晓勇(外汇综合处);周申倩(外汇管理二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5、0571-87686137。 附件: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6年4月7日 2026-04-10/zhejiang/2026/0410/2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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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分支局、杭州市辖各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推动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修订了《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外管〔2016〕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电话:0571-87686232。 附件: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9月3日 2021-09-10/zhejiang/2021/0910/1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