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8413-3-2026-00063
-
- 分 类:
-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 名 称:
-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9: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便利试点及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
-
- 文 号:
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县域法人银行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除外)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区域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甬外管〔2022〕2号)执行。
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浙外管〔2017〕71号文印发)、《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浙外管〔2021〕15号文印发)中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不再适用。
三、各市分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做好辖内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检查核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吴晓勇(外汇综合处);周申倩(外汇管理二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5、0571-87686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