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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新年伊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新变化? 答: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2017年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92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59%和65%,其中,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156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64%和77%。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1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97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21%和83%。其中,外汇收付顺差17亿美元,人民币收付逆差114亿美元。 近期我国外汇供求中的积极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回升、购汇意愿减弱。1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环比增加4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1%,下降3个百分点。其次,企业跨境外汇融资规模稳步提升,国内外汇贷款偿还规模进一步下降。1月份,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环比增长41亿美元,已连续11个月增长;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规模为2013年3月以来最低值,环比下降45%。再次,境内主体购汇需求更加平稳。例如,1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环比下降8%,投资收益购汇环比下降20%;以个人境外旅游、留学等为主的旅行项下购汇环比下降28%。 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朝着均衡收敛的特征更加明显。虽然外部环境依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容易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短期波动,但不会改变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国内经济基本面仍是根本性的支撑因素。进入2017年后,我国经济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1月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第6个月处于“荣枯线”以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连续第5个月正增长,我国货物出口和进口同比均较快增长。 2017-02-20/ningxia/2017/0220/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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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变化? 答:11月份,在外部环境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处于相对稳定的区间。主要受美联储加息预期进一步升温、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全球主要非美货币普遍下跌的影响,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10月份有所增加,但仍明显低于2015年美联储首次加息前的同期水平。今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334亿美元,同比下降39%,10月份为逆差146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246亿美元,同比下降42%,10月份为逆差141亿美元。 前期跨境资金流动中的积极变化在11月份继续显现。一是企业跨境外汇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11月末,进口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外币融资余额较10月末增加52亿美元,已连续9个月回升。二是国内外汇贷款集中偿还压力明显减弱。11月份,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5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同比下降57%,处于近三年来的较低水平。三是境外机构继续增持境内债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数据,2016年11月末,境外机构持有境内债券余额较10月末增加158亿元人民币,已连续9个月上升。 总的来看,近期美元汇率走强对全球货币和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较大影响,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幅度相对较小,对一篮子货币汇率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一些积极因素继续发挥作用,能够较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2016-12-16/ningxia/2016/1216/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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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全年下降3198.44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105.17亿美元,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降幅为1.3%。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2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总体贬值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从全年的情况看,央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是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最主要原因。估值方面,非美元对美元总体贬值和资产价格变化也对外汇储备规模造成影响。总体而言,2016年的全年降幅比上年同期少降了1928.12亿美元。 2017-01-09/ningxia/2017/0109/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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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督促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现就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主体 存量权益登记主体为在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企业)和在境外投资设立境外机构的境内企业、金融机构或个人。2017年新设立的企业无需申报。 二、登记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 三、申报方式 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企业端,也可以委托银行通过银行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事务所端报送2016年度存量权益数据。 四、具体登记流程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输入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含符号)、用户代码、用户密码和验证码。如有遗忘,请咨询当地外汇局。 3.登录后,进入系统中存量权益模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FDI存量权益报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或“ODI存量权益报告”(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填报)。根据填写须知,完成统计表填写后,点击提交外汇局。完成登记申报后,如发现数据错误,可以重新申报,原申报数据将被覆盖。 五、注意事项 1.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登记的申报主体,将被业务管控,暂停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2.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报送2016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各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0951-5189606(银川) 0952-2090347(石嘴山) 0953-2059133(吴忠) 0954-2042637(固原) 0955-7025150(中卫) 0951-5189954(灵武)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2017年3月13日 2017-03-15/ningxia/2017/0315/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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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中国为打击资本外逃,出台限制跨国融资工具措施从而对贸易进口产生影响。请问外汇局有何评论? 答:近期,外汇局未出台严格进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措施。企业真实、合法的贸易外汇收支,可持相应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仍然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跨境担保业务及相关产品不受影响。 2017-02-03/ningxia/2017/0203/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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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数据发布透明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完)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7-01-23/ningxia/2017/0123/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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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3/ningxia/2017/0803/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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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ningxia/2017/012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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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切实加强外汇服务与监管,积极搭台借力,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外汇政策及外汇知识以点带面渗透到学校、厂矿及社会公众中,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和外汇业务的了解,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一、 立足履职实际,搭建宣传平台 为切实向进出口企业、外汇银行及社会公众普及外汇知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将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直接投资结汇等外汇知识整理成7本宣传手册,确保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性。 二、借力“金融知识普及月”,拓宽外汇宣传辐射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借助“2017年石嘴山市金融知识竞赛”活动,精心编写外汇知识题库,通过初赛、决赛方式,在辖区金融行业内大力普及外汇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政策宣传效果。走上街头巷尾,就个人外汇结售汇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等业务流程通过解读、咨询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现场向社会群体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普及了个人外汇基本知识。走进石嘴山市老年大学及宁夏神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老人及一线工人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纷呈的外汇知识普及课。 三、创新宣传手段,凸显宣传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在外汇知识宣传推广中,通过“三个结合”,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相结合、《石嘴山日报》等传统媒介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等方式,营造出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社会大众踊跃参与、低净值人群重点普及的立体化宣传工作氛围,进一步深化了“普及外汇知识、提升金融素养、防范金融风险、共建和谐金融”的宣传主题。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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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等)汇出。 3.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按照当前政策要求,银行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币种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2017-10-10/ningxia/2017/1010/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