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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5.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财务公司和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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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4.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 2.原《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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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回购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等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公告的有关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4.经公告的回购报告书。 5.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有)。 6.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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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部分可以结汇,本金中来源于此前购汇的部分可以结汇,来源于个人自有外汇的部分不得结汇。申请结汇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结汇币种、金额、结汇资金性质、结汇银行等)。 2.B股股票账户的开户凭证。 3.投资本金购汇水单、银行划款凭证(本金结汇提供)。 4.B股交易凭证(证券公司或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逐笔交易凭证)。 5.银行对账单。 6.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2014-07-14/safe/2014/0714/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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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首次申请:年度付汇额度的具体币种、数额以及额度的计算依据,再次申请:除首次申请所需内容外,增加上年度付汇额度使用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2.外汇局核发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首次办理时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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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购汇原因、金额、并就购汇资金来源合法性及购汇资金用于B股投资的承诺)。 2.B股投资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开户记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2014-07-14/safe/2014/0714/2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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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办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 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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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2.原《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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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2016-04-01/safe/2016/0401/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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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含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因此,自2015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但需按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04-01/safe/2016/0401/2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