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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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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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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切实发挥该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要求,研究拟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迅速在辖内组织银行分批开展此项工作。有关此次数据清理的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次数据清理工作,清理期间应由分局负责人牵头成立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领导小组要协调做好对辖内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的宣传、动员、培训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各分局应根据《清理方案》中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的同时,将今后“账户系统”运行和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内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建立与外汇局的网络联接,开通使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并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六、此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理过程中,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验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七、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在数据清理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网站的相关信息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如咨询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咨询业务问题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国际收支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中亮、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122、(010)68402047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68402378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68402374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 附件: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 1 前言 1.1 背景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借助账户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全面、及时、有效地监测成为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近年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和“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系统”(以下简称账户二期)的逐步推广应用,一套完整的对公单位外汇账户业务处理体系、数据采集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已基本建成。但目前的账户数据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影响账户系统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切实发挥账户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全面、认真地对账户数据进行清理,提高数据质量成为当前外汇局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1.2 清理思路 本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清理核对为切入点,按照“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完善系统,建立制度”的思路来进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积极配合此次数据清理工作。 通过数据清理,一方面要提高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为建立外汇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账户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今后不再积累出现新的数据质量问题。 一、统一规范账户管理操作流程 在账户系统推广应用后,外汇账户的管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各级外汇局维护好账户系统运行需要的各种基础代码信息,包括地区代码信息、金融机构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等。 (二)需要经各级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开户企业首先要在各级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在以后办理其他审核业务时要及时更新和维护企业档案资料。 已试行“企业综合业务IC卡系统”的地区以及该系统进一步完善推广后,账户系统中的企业档案应直接从IC卡系统引入,避免企业多次提供有关资料。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局企业档案信息库,各级外汇局应在柜台设置专岗,统一受理、接受和保管企业到外汇局开办业务时需提供的档案资料,并按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转换成电子文件,供各管理系统共享使用。 (三)各级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系统开立开户(或变更等)审批件,并打印盖章。 (四)企业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银行要核对批件,并为开户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新开户(或变更)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六)企业按外汇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办理各种外汇资金的交易,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交易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七)各级外汇局要对银行上报的各类数据进行考核,对于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银行,银行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 (八)各级外汇局依靠银行上报的数据实施管理和监测分析。 二、明确岗位职责 在账户系统推广使用后,账户管理由手工操作变为电子化处理,管理手段从以审批为主扩展为审批、监测、统计分析并举,业务操作也由管理部门扩展到包括综合、统计、技术等多个部门以及银行的协作。按照账户系统的操作流程,各分局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部门:负责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检查、用户授权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代码标准化工作,包括金融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含外汇局代码)、国家代码、币种代码及其他相关代码(包括临时机构代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等。 (三)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经常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另外,账户数据采集和日常的数据质量监督、考核等工作统一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四)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本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 (五)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各银行要按账户系统上报数据的要求,将账户数据填写、采集以及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制定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职责。 三、完善系统功能 根据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和日常运行维护需要,总局对账户系统进行了完善和升级,重点是: (一)开发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简称工具软件),解决非正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数据质量问题以及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二)开发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简称交互平台),建立各级外汇局和银行之间的交互渠道,解决银行数据上报、信息交互以及数据质量考核问题。 (三)完善和增强监管功能,综合发挥账户系统和账户二期的功能,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系统数据清理过程中,要通过推广使用上述系统,提高数据清理的效率,达到数据清理的目标。 四、建立制度 要建立《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各分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文中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自行制定),明确系统操作流程,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和数据质量考核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 1.3 清理目标和要求 本次数据清理的范围包括账户系统的基础代码、企业档案、审批件、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及收支明细等数据。通过清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基础代码准确 账户系统所使用的地区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金融机构类别码、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与辖内地区、外汇局及金融机构的情况一致,代码和名称一一对应。具体为: (一)辖内地区(县以上)信息全部准确记录在地区代码表中,地区代码以及其他附属信息,包括外汇局名称、所属数据分中心代码、上级局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等要准确无误; (二)凡具有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和外汇收支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外汇局要统一编制一个金融机构代码(12位),同时在账户系统中登记并建立档案。金融机构的自编代码与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要一一对应,金融机构名称要与其印鉴一致,金融机构的所属外汇局准确。 二、企业档案完整 凡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必须在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账户系统采用技监局颁布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唯一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按《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要求办理。企业档案的信息要素,尤其是单位类别、行业类别、所属外汇局、是否在保税区等特殊区域以及是否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三、审批资料全部电子化 为了彻底实现账户管理电子化,所有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审批件要全部录入系统。对于历史审批件(包括确已开户但审批件资料遗失,或者未经审批已开户但经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要在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录入电子信息,并确保审批件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重点要保证开户企业代码、名称、审批分局代码、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账户限额等信息完整、准确。 四、审批件与开户信息相关联 凡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审批件和银行开户信息要相关联,关联的要求是两者开户企业代码、开户银行代码和审批件编号一致。对于“批而未开”的情况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将已过期的审批件注销,“开而未批”的情况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32号)文的要求办理。 对于不需要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要求银行在报送开户数据时将“审批件编号”项首字母填写为大写N。 五、账户收支余平衡 按照账户收支变动与余额的平衡关系式: 当日账户余额=上一日账户余额+当日账户贷方发生额�当日账户借方发生额 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变动符合上述平衡关系。 六、账户收支与收支明细对应 按照账户收支变动与收支明细金额的对应关系: * 账户当日贷方发生额 = ∑ 账户当日逐笔收入 * 账户当日借方发生额 = ∑ 账户当日逐笔支出 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和收支明细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与收支明细全部符合上述平衡关系。 七、账户收支明细的信息要素要准确 账户收支明细反映着资金的流向、流量、交易性质以及交易主体、交易对手和交易发生日期等,要求上述信息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交易性质要根据实际业务填写。 2 数据清理流程 2.1 系统初始清理 针对外汇账户数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审批件中明显不合规的数据、中间汇总表数据清理以及规范历史审批件的操作用户等,统一用工具软件进行批操作清理,可以大大降低账户系统中有误数据量。系统初始清理工作尽管放在数据清理的第一步,在后续的清理核对过程中如有需要也可以重复使用此功能。 2.2 地区代码(含外汇局代码)信息清理和维护 地区代码信息中包括外汇局代码信息,是数据中心所辖的外汇局代码信息的来源,因此地区代码表的维护对整个系统的业务实现至关重要,它是系统最基础的信息。在数据清理流程中将地区代码信息的清理放在其它信息清理之前。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组织核对所辖地区代码信息,并将修改需求报告总局,由总局负责统一维护地区代码信息。在账户系统日常运行中,地区代码信息有变化(如外汇局机构调整)要报告总局,由总局统一维护。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辅助,各分支局人工核对。 一、各分支局核对地区代码信息 分局组织对所辖的地区代码信息进行核对,其中,要重点核对外汇局名称、外汇局级别、上级外汇局代码和所属外汇局等内容。对于没有外汇局的地区信息,外汇局名称、外汇局级别、上级外汇局代码等项为空;“所属外汇局”项确定了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时每个分支局可以选择的地区代码范围,因此要根据各个分支局的管辖范围和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准确填写。 具体操作是用工具软件的“数据字典查询”功能,查询出各分支局辖内的地区代码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将需修改的地区代码信息汇总上报总局。 二、总局修正并同步各数据分中心地区代码信息 总局对各地核对发现有误的数据通过工具软件的“数据字典维护”功能进行修正,并同步各数据分中心的地区代码信息。 三、各分支局根据需要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如果分支局信息变动,根据需要通过工具软件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一)如果分支局机构撤消,通过工具软件将被撤消分支局的业务归为另外一个分支局管理,具体是使用工具软件的“外汇局业务数据迁移”功能,然后进行地区代码信息修正; (二)如果分支局机构拆分,在地区代码信息修正后,通过工具软件将原分支局的业务按照对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的管辖权进行拆分,通过工具软件的“修改金融机构所属外汇局”和“修改企业所属外汇局”功能完成。 2.3 金融机构信息的清理和维护 金融机构信息中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多为历史数据及操作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信息有误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上报信息入库的质量和相关业务的操作。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按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信息的清理核对。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辅助,各分支局人工核对。 一、查询并核对金融机构信息 主要需要核对各级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12位)、金融机构自编代码、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的所属外汇局。每个能开外汇账户或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有在系统中登记一条唯一的信息,金融机构自编代码是指金融机构在上报的数据接口文件中使用的机构标识码,一般是在其业务系统中使用的机构码,金融机构自编代码要与各级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一一对应。为使异地核准业务能办理,在金融机构信息表中每个分支局有一条名称为“异地;备案”的金融机构信息,清理过程中要保留。 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工具软件查询并导出管辖范围内所有的金融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过程需要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名称、自编代码等信息要各金融机构确认备案。 二、修正金融机构信息 核对后的错误数据,根据错误的数据项使用工具软件相应功能进行修正。工具软件的各项金融机构修改功能在修改金融机构信息后,会自动修改涉及到的业务数据。 三、处理遗漏或冗余的金融机构信息 对于冗余的机构信息可以使用工具软件删除,遗漏的金融机构信息可通过账户系统“金融机构基本信息”中的登记功能补充。 对于冗余的机构信息(如一个金融机构登记了两笔信息),如果有业务数据,要先对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才能删除。可以使用工具软件的“金融机构业务数据迁移”功能,把要删除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迁移到正确的金融机构。 2.4 审批件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审批信息清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账户管理部门分别对自己管辖的业务进行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各分支局、银行交叉核对。 一、银行、各分支局交叉进行审批件信息核对 主要对状态为“正常使用”的开户审批件进行清理核对,需要重点核对的信息是开户银行代码、名称、开户企业代码、名称、账户性质、账户限额、账户有效期等信息。审批件的清理核对要和开户信息清理核对、企业档案清理结合进行,由银行和各分支局通过交互平台、辅助工具软件交叉进行。 (一)根据一定的条件核对有明显错误的审批件 使用工具软件将企业代码不规范的审批件、审批日期大于当前日期、账户有效期与账户期限标志不对应、审批分局不属于本数据中心、审批分局和最后用户所属外汇局不一致、账户限额偏大等导出进行核对。 (二)对单位代码不在企业档案中的审批信息进行核对 使用工具软件对单位代码不在企业档案中的审批信息进行核对,如果是审批件中的单位代码有错,则按第2步要求修正审批件;如果是缺企业档案,则按第6步要求补登企业档案。 (三)对未关联的审批件进行重点核对 银行可通过交互平台对未关联的审批件进行核对。开户审批件与银行开户信息是按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进行关联的,只有三项都一致才能关联上。对未关联的审批件,如果核对结果是审批件信息有误,则按第2步要求修正审批件;如果该审批件确实没有对应的开户信息,则可视具体情况做删除或注销(作废)处理;如果是开户信息有误或银行漏报开户信息,则要求银行重报或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 (四)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交互平台对所有“正常使用”的审批件进行核对。 二、修正审批信息 对核对有误的审批信息进行修正。错误信息的修正可以使用账户系统提供的“账户审批管理”中的修改功能。对于所属外汇局、审批日期、操作用户、审批件状态、不规范的企业代码和金融机构代码几项信息的修改,利用工具软件进行。 三、对于超期未开的审批件处理 通过交互平台,银行可以对超期未开的审批件进行核对确认,各分支局根据确认信息,将超期未开的审批件做注销处理。 四、对于已经关户的审批件处理 银行账户关户包括审批关户和银行实际关户两种情况。对于审批关户,通过“外汇局关户操作”可以自动将对应的审批件关闭(如果所有的户都关闭)。对于银行实际关户,如果该开户信息已经报送的可同前者处理;否则,银行应通过交互平台对其对应的审批件进行说明,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的“审批件修改功能”将审批件的状态改为关闭。 五、对冗余和遗漏的审批件处理 对于冗余的审批件通过工具软件删除,遗漏的审批件要补充。补充审批信息可以使用账户系统“账户审批管理”中的登记功能完成。 六、对企业档案、银行开户信息等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审批件清理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缺企业档案,要补登企业档案,否则会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如发现银行开户信息报送有误或漏报,则要求银行重报或补报相应的开户数据。 2.5 银行账户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银行上报账户信息是数据清理的重要内容,包括银行开户数据、账户收支余数据和收支明细数据。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银行账户信息清理。原则上,先核对银行开户数据,再核对账户收支余数据和收支明细数据。具体执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组织银行进行数据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银行、各分支局交叉进行。 2.5.1 清理银行开户数据 通过交互平台让银行对开户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错误数据要求银行重新报送,冗余数据通过工具软件删除。具体操作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报开户数据 根据交互平台反馈的“开而未批”和“批而未开”的数据,银行及时地纠正错误和补报遗漏的开户信息。其中,对于开户信息的核对,主要包括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纠错后重新上报;对遗漏的开户数据包括“批而未开”、开户信息错误表中的数据以及未报送过的数据,应及时补报。对开户信息错误表中数据核对,除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外,还应根据错误类型核对自编代码、账户性质和币种几项。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数据放到一个开户(O)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处理银行已经关户的开户数据 银行在核对开户信息时,会发现有些开户实际已经关闭,为了能及时处理已经关户的数据,银行可通过交互平台的“银行关户报告”做关户处理。如果,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某些审批件对应的开户已经关闭,但银行还未上报过开户数据的情况,银行应该在审批件的说明部分描述清楚,各分支局可通过工具软件的“审批件修改功能”将审批件的状态改为关闭。 三、删除冗余的开户数据 在报送的开户信息中会存在银行编码、账号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开户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2 清理收支余额不平衡数据 本次数据清理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变动符合平衡关系,所以要求各银行初始报送2003年12月31日所有账户的收支余信息(包括余额为零的账户),对2003年12月31日当天存在收支变动的要在收支余的借贷方体现。 然后,通过交互平台反馈给银行收支余额不平衡的数据,银行进行补报和修正。具体操作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充遗漏的收支余数据 银行核对收支余额不平衡的数据,如果是收支余数据本身错误,应纠正错误并重新报送;如果是因为遗漏收支余信息而造成不平衡,可通过银行收支余错误表中数据核对,发现遗漏数据,并修正后重新报送,其中主要是核对银行自编代码、银行账号、业务发生日和币种几项。另外,如果是没有报送过的收支余信息,也要及时补报。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收支余数据放到一个收支余(Q)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删除冗余的收支余数据 在报送的收支余信息中会存在开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发生日期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收支余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3 清理收支余与收支明细不一致的数据 通过交互平台反馈给银行收支余与收支明细不一致的数据,银行进行补报和修正。具体流程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充遗漏的收支明细数据 在收支余平衡的前提下,银行逐笔核对收支明细数据,如果是收支明细数据本身错误,应纠正错误并重新报送;如果是因为遗漏收支明细信息而造成不一致,可通过银行收支余错误表中数据核对,发现遗漏数据,并修正后重新报送,其中主要是核对银行自编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币种、国别、交易编码、交易类别(国际收支申报号)和结算方式几项。另外,如果没有报送过的收支明细数据,要及时补报。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收支明细数据分别放到一个收入明细(A)和支出明细(B)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删除冗余的收支明细数据 在报送的收支明细信息中会存在开户银行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收支余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4 对错误表中的数据进行清理 通过交互平台让银行对上报的错误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错误数据要求银行重新报送,冗余数据通过工具软件删除。 2.6 企业档案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企业是开户的主体,也是账户监管的主要对象,其数据的准确性尤其重要。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负责企业档案的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各分支局、银行交叉进行。 一、查询并可导出要核对的企业档案信息 (一)核对明显有误的企业档案信息 将明显有误企业档案信息以EXCEL电子文件形式导出并进行核对。 (二)对审批件中未登记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工具软件导出审批件没有登记的企业信息并进行核对。对需要补充的企业信息使用账户系统中的“客户信息登记功能”。 (三)各分支局对所辖的所有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根据需要,可以将所辖的全部企业信息用EXCEL文件导出并核对。 二、修正错误的企业档案 通过账户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修改”功能对核对发现有误数据进行修正,企业所属外汇局错误的通过工具软件的“修改单位所属外汇局”功能进行修正。 三、处理冗余企业档案 使用工具软件删除冗余企业档案。 四、增加企业档案信息 对于核对后需要增加的企业档案信息,可以使用“批量导入企业档案信息”功能导入。批量导入主要用来处理银行上报的不需要审批的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对于单个或数量不多的企业信息录入可以使用账户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登记”功能。 2004-10-13/safe/2004/1013/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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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附件一: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接口规范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账户开户信息表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内容组织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bank_name C 128 否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en_code C 18 否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chinese_name C 70 否 单位中文名称 account_type C 5 否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currence_code C 3 否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open_date D 10 否 开户日期,yyyy/mm/dd file_number C 16 可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credit N 16 2 否 当日贷方发生额 debt N 16 2 否 当日借方发生额 balance N 16 2 否 余额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付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付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付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收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收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否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可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 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收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收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收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付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付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否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否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代码表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经常项目-捐赠账户 1202 经常项目-国际货运账户 1203 经常项目-国际汇兑账户 1204 经常项目-旅游账户 1205 经常项目-免税账户 1206 经常项目-远洋渔业账户 1207 经常项目-涉外酒店宾馆账户 1208 经常项目-涉外中介机构账户 1209 经常项目-合作办学账户 1210 经常项目-房地产业账户 1211 经常项目-国际展会账户 1212 经常项目-其它账户 1600 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 1400 经常项目-定期存款户 1300 经常项目-个人及来华人员定活期外汇户 1500 资本项目-外债专户 2201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专户 2202 资本项目-自营外汇贷款专户 2203 资本项目-还贷专户 2204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账户 2205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2206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临时账户 2207 资本项目-资产存量变现账户 2208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交易账户 2209 资本项目-期货账户 2210 资本项目-投资专用账户 2211 资本项目-其它账户 2600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2300 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 4200 暂存户-其他暂存户 4600 注:以后如需增加账户性质,由外汇局统一编码。 币种代码 序号 币种名称 代码 记账瑞士法郎 ASF 奥地利先令(已取消) ATS 澳大利亚元 AUD 比利时法郎(已取消) BEF 巴西里亚尔 BRL 加拿大元 CAD 瑞士法郎 CHF 人民币元 CNY 德国马克(已取消) DEM 丹麦克朗 DKK 欧洲货币单位 ECU 西班牙比赛塔(已取消) ESP 欧元 EUR 芬兰马克(已取消) FIM 法国法郎(已取消) FRF 英国英镑 GBP 港元 HKD 印尼盾 IDR 印度卢比 INR 伊拉克第纳尔 IQD 伊朗里亚尔 IRR 意大利里拉(已取消) ITL 约旦第纳尔 JOD 日本元 JPY 韩国圆 KRW 科威特第纳尔 KWD 澳门元 MOP 墨西哥比索 MXP 马来西亚林吉特 MYR 荷兰盾(已取消) NLG 挪威克朗 NOK 尼泊尔卢比 NPR 新西兰元 NZD 菲律宾比索 PHP 巴基斯坦卢比 PKR 俄国卢布 RUB 瑞典克朗 SEK 新加坡元 SGD 赛拉利昂利昂 SLL 泰国铢 THB 台湾元 TWD 坦桑尼亚先令 TZS 美元 USD 特别提款权 SDR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文件精神,本表中8种货币已取消。 报送要求 初始报送 外汇指定银行首先按本规范的要求报送目前已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收支余变动数据。为了反映账户的历史收支情况,在初始报送收支余变动数据时,经常项目账户的余额(即贷方累计和借方累计的差额)同时计入贷方,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资本项目账户从开户至今的贷方累计、借方累计及余额分别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方及余额中,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分别如下列表中第一、第二数据行所示: 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 发生期 币种 贷方 借方 余额 001 800100020608093014 2001/01/20 USD 36902.85 36902.85 001 805004634308241013 2001/01/20 HKD 365.00 200.00 165.00 … … … … … … … 注:该表的第一数据行为经常项目账户;第二数据行为资本项目账户。 正常报送 在初始报送后,系统进入正常报送状态,按工作日报送当日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所有发生变动的外汇账户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及其收支明细数据。 附件二: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11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 租赁贸易 0114 出料加工贸易 0116 其它 特殊贸易 0201 预收货款 0202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 远洋渔业销售 0204 远洋石油销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 商品退货 0209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保险 1225 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 签证认证费 1720 外国使团经费 1730 其它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清算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 4212 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 外国政府贷款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 买方信贷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 国际金融租赁 4318 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 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 土地批租、租赁 5200 建筑物租金 5300 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0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 租赁贸易 0112 免税外汇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贸易 0114 易货贸易 0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 商品退货 0205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 海运 1122 空运 1123 陆运 1124 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 海运 1126 空运 1127 陆运 1128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险 1225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 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债券还本 4214 债券利息支出 4220 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 买方信贷本金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国外存款 4330 对国外贷款 4340 对国外投资 4350 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 买方信贷利息 44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 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交易收入 8020代理进口收入 8030代理出口收入 8110运费收入 8120 保险费收入 8130 现钞存入 8140 套汇收入 8150 质押款划回 8160 出口押汇转入 8170 进口押汇转入 8180 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 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 外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 定期存款划回 8230 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 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 8255 委托贷款划回 825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证券收入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国内贸易支出 8020代理进口支出 8030代理出口支出 8110 运费支出 8120 支付保险费 8130 提取现钞 8140 套汇支出 8150 质押款划出 8160 偿还出口押汇 8170 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工程承包支出 8210 境内投资 8220 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 委托贷款划出 823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 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 对内担保履约 8280 支付担保费 8290 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证券支出 8400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 国内企业 (001) 其中:加工装配 10102 外商投资企业 (002) 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 1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外汇 10204 非贸易_房地产租赁 10205 非贸易_利润、利息 (003) 其中:银行 (00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10207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 非贸易_旅游 10209 非贸易_税款 10210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10211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10301 资本_境外借款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 资本_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 资本_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_外商投资 10314 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 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 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 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 出让股权款 10305 资本_其他 300 远期结汇 (008) 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 贸易_国内企业 20102 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 20204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20205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 非贸易_因公出国 20207 非贸易_知识产权 20208 非贸易_利息 (001) 其中:银行 (002) 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20210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20301 资本_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 资本_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 资本_购买有价证券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 资本_境外投资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 资本_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 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 资本_其他 (009) 资本_房产转卖款 (010) 其中:固定回报 400 远期售汇 (007) 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附件三: 特殊经济区编码 编码 特殊经济区 Z00 一般贸易区 Z01 保税区 Z02 加工区 Z03 钻石交易所 说明一: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规则为大写‘Z’+2位数字; 说明二:发生在特殊经济区区内和区外的账户交易,其收入明细 “付款人国别”、支出明细“收款人国别”应当填写上述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否则按照国标填写3位国别码。 2002-08-27/safe/2002/0827/5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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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分行,请组织实施,确保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的顺利运行。 附件:1、《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2、《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安全、高效、有序运作,促进粤港两地经济交流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粤港港币支票是广东省内(含深圳市,以下统称粤方)或香港(以下统称港方)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广东省内或香港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粤方出票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港方的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粤港支票结算业务的协调与粤方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粤方的资金清算管理(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资金清算管理),广州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负责组织所在地港币支票的交换及其它操作事宜。 第五条 粤方银行对粤港港币支票交换遵循“收妥抵用、银行不垫付”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广东省辖内银行参加粤港港币支票联合会吉算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批准办理外汇存款、外汇票据结算业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按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四)遵守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广东省辖内申请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提出申请,填制《参加粤港港币支票交换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经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审核批准后才能参加交换。 第八条 申请退出粤港港币支票交换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批准后不得再提出除退票外的粤港港币票据。 第九条 参加粤港两地港币支票交换的支票,其付款期适用出票地法律,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粤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付款期为一个月;港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付款期为六个月。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票据交换 第十条 粤港港币支票交换实行双向交换、互设口袋、二级清分。粤方各银行代付香港的支票,经广州、深圳电子结算中心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清分;港方各银行代付粤方的支票,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广州、深圳电子结算中心进行第二次清分。 第十一条 每工作日安排一场票据交换。遇香港或广东公众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广州(深圳)悬挂四号台风或蓝色暴雨预警信号,则当天不进行票据交换,前一工作日提出票据的资金抵用时间顺延。以上规定,由广州、深圳结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第十二条 提出交换的支票须加盖粤港票据交换专用章,并在指定位置打印磁码信息。 第十三条 退票限于空头、票据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超付款期、要素不全等不合法票据。 退票时必须附上拒绝付款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交换银行受理的票据应于当天提出交换,当天提不出交换的应于次日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指定的银行机构。粤港各自的资金清算机构相互采取轧差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广州、深圳地区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作为粤方资金清算银行,负责所属交换行的资金清算。 粤方资金清算银行应在粤方资金清算机构开立港币支票资金清算账户,采取轧差方式清算资金,清算时间为退票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提出银行(收款银行)提出港币支票后,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D+1)的传真退票时间过后确认无退票,才能贷记存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清算银行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支会换差额资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粤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伪造、变造支票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支票的;冒用他人的支票,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粤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粤方出票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粤方交换行和资金清算行违反票据交换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港币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追索权的行为适用出票地法律:背书、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失票后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 交换行因粤港港币支票交换引起的支付结算纠纷,由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负责牵头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人行广州分行和人行深圳中支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顺利运作,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促进粤港两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广东省(含深圳,下同)辖内企业对香港签发,以香港企业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驻港机构为收款人;广东省辖内机构和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并通过粤港票据交换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的港币支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 对香港签发的港币支票,限于自营进口贸易项下的支付;贸易从属费、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签发粤港港币支票。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其辖区内企业对香港签发支票资格的审批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业务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年保持在95%以上的; (三)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四)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第七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进出口经营权批文;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通知书; (五)上年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报审表。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审核批准的企业,才能对港签发港币支票。 第三章 操作管理规则 第九条 机构或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港币支票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外汇性质,并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可在现有的港币结算账户中选定一个账户作为对港签发支票账户。外汇局根据下列标准分别核定账户每月支票支出限额: (一)年进口量1000—2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400万港币; (二)年进口量2000—3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500万港币; (三)年进口量300O万美元以上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600万港币。 第十一条 企业一次签发支票面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币。 第十二条 经外汇局审核批准有对港签发支票资格的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选定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港签发支票结算手续。核准的支票账户须有足够余额保证支票支付。对企业签发无足额港币存款的支票,付款银行须作退票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签发支票必须有真实的进口贸易背景。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港币支票时,须在支票上预填国际收支统计的申报交易编码。 第十五条 企业在对港签发支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到原付款银行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对外付款申报,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规定期改内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十六条 粤方的电子结算中心对广东省内企业签发的并经港方交换回的港币支票,应逐日列出清单,并将支票相关信息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核销部门。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签发港币支票企业名称、香港收款企业名称、签发票用途、金额及付款情况等。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对港币支票支付的有关单据加以标识,另行管理;对企业事后提供的付汇单据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港币支票付款后,应敦促对港方签发港币支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时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对外付汇申报。 第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单”申报的企业名单,及企业对港签发港币支票账户支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按月对企业核销报审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核销部门应根据粤方的电子结算中心报送的港币支票签发清单和外汇指定银行反馈的港币支票付款情况,完善对签发港币支票企业的监管。 第四章 支票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随意更换经外汇局核准的港币支票结算账户。如需更换,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重新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支票结算账户应按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办理外汇收支,购汇不得进入该账户。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3个月核销报审率低于95%,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外汇局取消其签发港币支票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本办法办理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取消其办理粤港港币支票交换业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保税区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02-01/safe/2002/0201/5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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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 电话:68402330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为规范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程序的设计,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对接口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采集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开发接口程序,从会计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从会计系统提取的数据项不允许手工修改。 (二)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文件(以下简称Q文件)中的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 (三)账户收入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A文件)和账户支出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B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业务参号(ref_number)、发生日期(deal_date)、收/付款人名称(en_name)、收/付款人代码(en_code)、账号(account)、币种(currence_code)和金额(amount)等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其余的数据项可从其他业务系统中提取。 (四)接口程序产生的上报文件要包括每天正常的业务数据和修改的历史数据。 二、数据校验 银行接口程序应能提供以下校验功能: (一)产生的上报数据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 (二)上报数据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填写实际开户机构代码,填写的代码必须是已报备给外汇局的银行自编代码,银行自编代码应与外汇局编制的银行机构代码一一对应。银行分支机构若有变动,要及时报备外汇局。 (三)账户开户信息表的账户性质代码(account_type)必须是外汇局公布的账户性质代码。 (四)账户开户信息表的审批件编号(file_number)必须填写开户或变更审批件编号,对不需审批的首字母填写“N”。 (五)上报数据文件中的币种代码(currence_code)要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3字母币种代码。如遇特殊币种在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要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六)上报数据文件中的各类日期项要按实际记账日期填写,并符合“yyyy/mm/dd”格式。 (七)Q、A、B文件报送前,账户开户数据文件应先报送。即:Q、A、B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账号(account)和币种代码(currence_code)等数据项应在已报送过的账户开户数据文件中存在。 (八)A、B文件中的国别代码(country_code)要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3字母国别代码。如遇特殊国别在国别代码表中没有,要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九)A、B文件中的交易编码(transact_code)要按实际业务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交易编码,收入填写收入类编码,支出填写支出类编码,结汇填写结汇类编码,售汇入账填写售汇类编码,交易编码项不允许为空。 (十)Q文件和A、B文件的数据要满足以下平衡关系: 账户当日贷方发生额 = 账户当日逐笔收入之和, 账户当日借方发生额 = 账户当日逐笔支出之和。 (十一)Q文件的数据应满足以下平衡关系: 当日账户余额 = 上一日账户余额 + 当日账户贷方发生额 - 当日账户借方发生额。 三、系统的可扩展性 各外汇指定银行设计的接口程序应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能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根据外汇局要求比较灵活地对账户报送范围进行调整。 (二)各类代码应能方便地维护,代码调整不需要修改程序。 (三)具有按天重新产生4类上报文件的功能。 2004-09-20/safe/2004/0920/5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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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05-05/safe/2009/0505/5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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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2009-08-31/safe/2009/0831/5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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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2009-09-22/safe/2009/0922/5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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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08-25/safe/2009/0825/5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