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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2021-12-06/hainan/2021/1206/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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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汇市场行为规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 号,以下简称《指引》),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二是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三是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四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21-12-07/hainan/2021/1207/1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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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洋浦某船务公司向某银行提出申请为租船方办理非关联关系代垫业务,儋州市中心支局经研究后,认为该笔业务真实合理,符合商业逻辑,并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规定开展集体审议,同意此家银行按规定办理该业务。 儋州市中心支局以开放创新的模式,灵活、充分地利用政策制度工具,引导银行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对符合改革方向且真实合理而现行法规或依据不明确的业务需求,通过集体审议后引导银行办理,赋予市场更多自主权,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提升了银行展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2021-11-11/hainan/2021/1111/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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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汇率风险,树立风险中性意识,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陵水县支局深入辖区企业进行外汇业务情况调研,并开展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导。 此次宣导活动主要围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展开,内容涵盖汇率风险的概念、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外汇衍生产品相关知识等,同时发放相关宣传折页,通过与企业“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面临的迫切问题。 下阶段,陵水县支局将进一步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导工作,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助力辖区企业稳健经营。 2021-11-24/hainan/2021/1124/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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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7万亿美元)。 2021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74.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万亿美元)。 2021-11-03/hainan/2021/1103/1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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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72号)的规定,本通知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2-02-07/hainan/2022/0207/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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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389亿元,支出20542亿元,顺差384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762亿元,支出17405亿元,顺差43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627亿元,支出3136亿元,逆差50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829亿美元,支出3225亿美元,顺差60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3416亿美元,支出2732亿美元,顺差6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412亿美元,支出492亿美元,逆差8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847 604 贷方 24389 3829 借方 -20542 -3225 1.货物贸易差额 4356 684 贷方 21762 3416 借方 -17405 -2732 2.服务贸易差额 -509 -80 贷方 2627 412 借方 -3136 -492 2.1加工服务差额 81 13 贷方 86 14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5 贷方 58 9 借方 -29 -4 2.3运输差额 171 27 贷方 1040 163 借方 -869 -136 2.4旅行差额 -757 -119 贷方 67 10 借方 -823 -129 2.5建设差额 89 14 贷方 145 23 借方 -56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47 -23 贷方 21 3 借方 -169 -26 2.7金融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1 6 借方 -29 -5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368 -58 贷方 90 14 借方 -458 -7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2 22 贷方 372 58 借方 -230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3 41 贷方 687 108 借方 -425 -6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13 2 借方 -30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8 1 借方 -14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2-07/hainan/2022/0207/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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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儋州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海南省分局制定了《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68562943,68562267。 特此通知。 附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2年1月27日 2022-01-27/hainan/2022/0127/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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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外汇交易市场、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完) 2022-02-07/hainan/2022/0207/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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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召开关于做好冬奥会期间外汇工作专题部署会。会议由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王振兴主持,辖内各银行机构分管外汇工作行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北京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会议强调,做好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外汇服务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银行要提高站位,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杜绝麻痹大意思想。会议要求,各银行机构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精准部署相关工作,做好培训,细化工作举措,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2022-01-29/hainan/2022/0129/1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