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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分局联合市贸促会、市商务局举办2026年“贸法同行”企业沙龙(第一期)暨汇率避险服务对接会。广元市各县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国际商会会员企业、市外汇银行、涉外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活动。 市分局以“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与合规操作实务”为主题,通过汇率走势分析、相关政策解读、套保实操演练、典型案例剖析、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强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导,引导涉外企业积极应对人民币汇率常态化双向波动。中国银行广元分行结合广元实际,开展了跨境金融产品宣讲及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授信方案产品推介,就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提供增信支持、解决授信不足、担保难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 下一步,广元市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总局、省分局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汇率避险服务能力,常态化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培训,精准服务企业汇率避险需求,为全市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4-09/sichuan/2026/0409/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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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scwhgl@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28-85261002。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9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4月9日 2026-04-09/sichuan/2026/0409/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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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决定在四川省(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s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4月20日 2026-04-20/sichuan/2026/0420/3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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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分局指导推动辖内银行为某进料加工企业办理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收汇70余万元,节省汇兑成本、手续费等20余万元,切实提高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和资金运营效率。主动摸排企业需求。紧扣加工贸易轧差结算政策要点,依托业务系统全面摸排辖内进料对口企业情况,了解企业轧差结算潜在需求、参与意愿和业务堵点,建立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精准宣传政策红利。局领导先后2次带队入企对接辅导,面对面向企业宣传解读轧差结算政策优势、办理流程、审核材料和数据报送要求,辅导企业梳理收付汇抵扣账务资料,明确轧差结算金额。全程辅导高效办理。全程跟进指导银行为企业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梳理企业提交业务单据、核对轧差结算金额,指导银行按要求做好实际收付款和还原数据申报,确保业务合规、高效落地。 2026-04-17/sichuan/2026/0417/3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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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分局持续完善“事前调研、精准画像、定制供给、闭环管理”的汇率避险宣讲落实体系,有效提升辖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一是精准对接求质效。建立“企业需求清单”,下沉企业一线开展全方位调研;提炼汇率避险各项知识和政策的核心干货,定制“政策宣讲清单”,实现“企业需求”与“政策供给”同频共振。二是共商共研解难题。组织召开汇率避险专题宣讲会,20余家涉外企业、共30余人参加。宣介人员用通俗化语言、接地气表达,把“政策大道理”转化为“发展家常话”;设置答疑解惑环节,现场收集建议,回应诉求并探讨业务堵点。三是务实描绘新蓝图。建立汇率避险工作“问题收集—分类交办—限时办结—跟踪回访—总结提升”的闭环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2026-04-10/sichuan/2026/0410/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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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乐山市分局副局长带队,联合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工商银行乐山分行赴辖内某化工企业开展调研座谈,现场破解企业跨境经营堵点。 调研座谈中,企业详细介绍了当前生产经营、跨境资金结算、汇率风险管理、融资需求等情况。调研组认真听取企业诉求建议,聚焦企业跨境结算、融资业务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逐一给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同时,乐山市分局结合企业实际,重点宣讲了汇率风险管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及科汇通等多项便利化政策,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 下一步,乐山市分局将持续深入一线“听诉求、解难题”,不断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环境,助力企业稳订单、拓市场、防风险,以更精准的外汇服务助力乐山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4/sichuan/2026/0414/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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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21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857亿美元,降幅为2.5%。 2026年3月,受全球宏观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4-07/sichuan/2026/0415/3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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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执法证持有人员信息表(截至2026年4月13日) 2026-04-13/sichuan/2026/0415/3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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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sichuan/2026/0422/3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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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眉山市同期举行亚洲攀岩锦标赛暨亚运会资格赛、亚洲滑板锦标赛,共有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名运动员参赛。市分局指导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便利化的服务,高效满足了赛事期间外籍来眉人员的外汇便利化需求。 统筹“双侧布局”,破解汇兑服务难题。夯实“城市侧”基础,全面排查网点机具的软硬件设施,并围绕现钞兑换、跨境结算等核心内容开展涉外赛事金融服务线上培训。优化“赛事侧”供给,提前调研和测算外币兑换需求,定向增补小众货币,将可兑换外币种类扩充至21个,实现了对参赛国家的全覆盖,并在运动员入住酒店、赛场及周边重点商户增设20余台外卡POS机终端,保障外籍人员刷卡无障碍。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汇兑过程中的特殊阻梗。 创新“一点双轨”,畅通绿色服务通道。在专设点位进行驻点服务,并通过服务直通车、流动银行车延伸触角,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在赛事场馆等关键点位设立专属“金融服务点”,全程提供一站式金融咨询与帮扶服务;在服务点派驻6辆“服务直通车”,将有外卡取现或外币兑换等业务需求的外籍友人接送至附近网点或者ATM机办理业务;协调3辆流动银行服务车入驻赛事场馆及运动员入住酒店,现场提供本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零钱兑换等便捷服务,高效满足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 搭建“三位一体”,消弭语言沟通障碍。通过搭建“人+设备+双语指南”三位一体的桥梁,高效解决与外籍人员的沟通障碍,提升服务便利性和体验感。选拔30余名兼具扎实金融专业能力与熟练外语沟通能力的业务骨干,组建专业金融志愿服务团队;为志愿者配备翻译机或装载翻译软件提供翻译服务,畅通语言交流;编制投放中英文双语《外籍来眉人员用汇和支付服务指引》,清晰列明全市支持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设备分布位置,为外籍人士提供精准指引。 下一步,眉山市分局将以此次赛事保障经验为基础,持续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和服务水平提升,以“更便利、更贴心、更开放”的姿态,传递外汇服务的温度,助力打造更具吸引力和国际化的眉州印象。 2026-04-27/sichuan/2026/0430/3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