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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朱培玉到新郑农商行调研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 调研中,新郑农商行首先介绍了河南农信社开办国际业务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措施,以及目前的系统建设、软硬件设施、团队管理及国际业务开办情况。朱培玉副局长详细了解了新郑农商行在外汇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现场解答有关问题。朱培玉副局长对新郑农商行开展外汇业务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积极开展外汇业务。农信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有自身的短板,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足。目前国际业务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农信机构要在这个市场中取得一定的发展,需要更加用心地做好各项工作。二要保证外汇业务的合规性。要充分认识国际业务中的风险,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做到合规稳健经营。三要加强经验总结,起到示范效应。新郑农商行是河南农信社首家开办国际业务的行社,要把相关工作做扎实,稳步推进,为省内其他行社做好示范。同时要注重积累经验,形成在省内其他行社“可复制”的经营模式,以促进河南农信整体国际业务的发展。 2018-11-28/henan/2018/112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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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朱培玉到新郑农商行调研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 调研中,新郑农商行首先介绍了河南农信社开办国际业务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措施,以及目前的系统建设、软硬件设施、团队管理及国际业务开办情况。朱培玉副局长详细了解了新郑农商行在外汇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现场解答有关问题。朱培玉副局长对新郑农商行开展外汇业务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积极开展外汇业务。农信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有自身的短板,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足。目前国际业务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农信机构要在这个市场中取得一定的发展,需要更加用心地做好各项工作。二要保证外汇业务的合规性。要充分认识国际业务中的风险,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做到合规稳健经营。三要加强经验总结,起到示范效应。新郑农商行是河南农信社首家开办国际业务的行社,要把相关工作做扎实,稳步推进,为省内其他行社做好示范。同时要注重积累经验,形成在省内其他行社“可复制”的经营模式,以促进河南农信整体国际业务的发展。 2018-11-28/henan/2018/1128/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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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提升社会各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推动全市涉外经济金融和谐发展,11月9日,周口市中心支局在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外汇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活动主要以发放宣传折页、传单的形式展开,重点向学校师生宣传、介绍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政策和境内外个人汇款的基本流程及风险点,揭露网络炒汇的危害及虚假骗术等,引导校园师生自觉远离和抵制外汇违法活动。活动现场发放《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宣传单,通过向师生宣传网络“炒汇”的危害性以及反欺诈措施,提高师生对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的认识,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的舆论氛围。活动现场解答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尤其围绕和师生关联密切的个人外汇使用、管理、服务等问题同进行互动问答。 活动当日,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咨询讲解100余人。 2018-11-16/henan/2018/1116/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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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提升社会各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推动全市涉外经济金融和谐发展,11月9日,周口市中心支局在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外汇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活动主要以发放宣传折页、传单的形式展开,重点向学校师生宣传、介绍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政策和境内外个人汇款的基本流程及风险点,揭露网络炒汇的危害及虚假骗术等,引导校园师生自觉远离和抵制外汇违法活动。活动现场发放《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宣传单,通过向师生宣传网络“炒汇”的危害性以及反欺诈措施,提高师生对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的认识,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的舆论氛围。活动现场解答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尤其围绕和师生关联密切的个人外汇使用、管理、服务等问题同进行互动问答。 活动当日,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咨询讲解100余人。 2018-11-16/henan/2018/1116/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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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辖区银行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水平、更好服务涉外经济发展,2018年11月8日,外汇局鹤壁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到工商银行鹤壁分行开展了“防范风险 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为主题的外汇知识讲座。工行各网点业务骨干共计40余人参加。 专题讲座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银行统计报送数据风险点以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讲解。授课紧扣业务重点、难点、风险点,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合规性要求,促进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2018-11-09/henan/2018/1109/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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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6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9万亿美元)。(完) 2018-11-28/henan/2018/112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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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728亿元,支出14610亿元,顺差211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342亿元,支出11837亿元,顺差350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86亿元,支出2773亿元,逆差138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12亿美元,支出2107亿美元,顺差30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2亿美元,支出1707亿美元,顺差50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0亿美元,支出400亿美元,逆差20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18 305 16,728 2,412 -14,610 -2,10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505 505 15,342 2,212 -11,837 -1,707 2.服务贸易差额 -1,387 -200 贷方 1,386 200 借方 -2,773 -40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5 15 贷方 107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62 9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39 -49 贷方 280 40 借方 -619 -89 2.4旅行差额 -1,132 -163 贷方 228 33 借方 -1,360 -196 2.5建设差额 42 6 贷方 88 13 借方 -45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26 4 借方 -76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6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1 -22 贷方 30 4 借方 -181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170 24 借方 -146 -2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63 52 借方 -280 -4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5 1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9 1 借方 -10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2-28/henan/2018/1228/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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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58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43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52亿元,储备资产减少203亿元。 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4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614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15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99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3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09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17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6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0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0亿美元。 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5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56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28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8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4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95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2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7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2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00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1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3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66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9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27亿SDR。(完) 2018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581 233 166 贷方 2 52,441 7,717 5,511 借方 3 -50,860 -7,484 -5,345 1.A 货物和服务 4 1,355 199 142 贷方 5 46,978 6,913 4,937 借方 6 -45,623 -6,714 -4,794 1.A.a 货物 7 6,850 1,008 720 贷方 8 43,177 6,354 4,537 借方 9 -36,327 -5,346 -3,817 1.A.b 服务 10 -5,495 -809 -577 贷方 11 3,801 559 399 借方 12 -9,296 -1,368 -977 1.B 初次收入 13 117 17 12 贷方 14 4,988 734 524 借方 15 -4,872 -717 -512 1.C 二次收入 16 109 16 11 贷方 17 475 70 50 借方 18 -366 -54 -3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143 168 120 2.1 资本账户 20 -12 -2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4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155 170 121 资产 24 -7,161 -1,054 -752 负债 25 8,316 1,224 87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52 140 100 2.2.1.1 直接投资 27 5 1 1 资产 28 -1,709 -251 -180 负债 29 1,714 252 180 2.2.1.2 证券投资 30 2,305 339 242 资产 31 -624 -92 -66 负债 32 2,929 431 30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7 -3 -2 资产 34 -15 -2 -2 负债 35 -2 0 0 2.2.1.4 其他投资 36 -1,340 -197 -141 资产 37 -5,016 -738 -527 负债 38 3,675 541 386 2.2.2 储备资产 39 203 30 2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724 -401 -28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49 -55 -32 贷方 2 140,436 21,528 15,115 借方 3 -140,686 -21,583 -15,147 1.A 货物和服务 4 1,872 280 201 贷方 5 126,755 19,434 13,644 借方 6 -124,883 -19,154 -13,444 1.A.a 货物 7 16,749 2,561 1,802 贷方 8 115,594 17,719 12,442 借方 9 -98,844 -15,158 -10,640 1.A.b 服务 10 -14,877 -2,281 -1,601 贷方 11 11,161 1,715 1,203 借方 12 -26,038 -3,996 -2,804 1.B 初次收入 13 -1,817 -286 -199 贷方 14 12,293 1,881 1,321 借方 15 -14,110 -2,167 -1,521 1.C 二次收入 16 -304 -49 -34 贷方 17 1,389 213 150 借方 18 -1,693 -262 -18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6,141 954 663 2.1 资本账户 20 -23 -4 -3 贷方 21 7 1 1 借方 22 -31 -5 -3 2.2 金融账户 23 6,165 957 666 资产 24 -20,881 -3,207 -2,250 负债 25 27,046 4,164 2,91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154 1,428 993 2.2.1.1 直接投资 27 5,087 799 554 资产 28 -4,628 -710 -498 负债 29 9,715 1,508 1,052 2.2.1.2 证券投资 30 6,849 1,052 740 资产 31 -3,028 -470 -327 负债 32 9,877 1,521 1,06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41 -22 -15 资产 34 -100 -15 -11 负债 35 -42 -7 -5 2.2.1.4 其他投资 36 -2,641 -400 -286 资产 37 -10,136 -1,541 -1,087 负债 38 7,495 1,141 801 2.2.2 储备资产 39 -2,990 -471 -32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892 -898 -631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01-03/henan/2019/0103/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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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月,银行结汇10709亿元人民币(等值1544亿美元),售汇11950亿元人民币(等值172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51亿元人民币,售汇111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9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58亿元人民币,售汇80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5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73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54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10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7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13754亿元人民币(等值17259亿美元),累计售汇117166亿元人民币(等值1774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412亿元人民币(等值48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66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735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08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81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72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291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53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469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354亿元人民币(等值2935亿美元),对外付款21894亿元人民币(等值315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40亿元人民币(等值222亿美元)。 2018年1-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7673亿元人民币(等值31510亿美元),对外付款213492亿元人民币(等值3237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819亿元人民币(等值86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12-21/henan/2018/1221/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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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A: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Q: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A: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Q: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A: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Q: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A: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Q: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A: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的具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A: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也可以申报为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故视其为境内居民)。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是否可将《实施细则》中“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理解为个人项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实施细则》第八条对限额免申报的解释是: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并不包括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后者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统计,因此,不能作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 2018-12-21/henan/2018/1221/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