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7月7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主办,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陕西省金融学会承办的“金融政策进中国(陕西)自贸区”系列宣讲活动启动仪式及第一场活动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成功举办。 彭化非副局长主持活动,西安国际港务区党工委副书记李平伟出席活动并致辞,人行西安分行副巡视员、陕西省金融学会副会长王晓红出席活动。陕西省自贸办、省金融办、陕西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务区驻区企业等单位150余人参加活动。 宣讲活动中,人民银行研究局陈继明研究员重点介绍了前两批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政策及实施效果,并展望了自贸试验区下一步金融开放创新的方向。分行相关业务骨干讲解了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金融政策。 本次活动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和好评。大家一致认为本次活动将对推动金融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发展,助力陕西追赶超越起到积极作用。金融政策宣讲活动还将在陕西自贸区的中心片区、杨凌示范区片区陆续开展。 2017-07-12/shaanxi/2017/0712/139.html
-
9月22日上午,受白鹤祥局长委托,彭化非副局长会见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中国”)华西区总经理兼成都分行行长丘国光、渣打中国西安分行行长韦星一行,并举行会谈。 丘国光总经理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长期以来对渣打中国西安分行的指导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重点介绍了该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亮点工作。 彭化非副局长对渣打中国西安分行助力西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所做的贡献表示肯定,并重点介绍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在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和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希望渣打中国西安分行能够坚持合规经营,同时凭借自身丰富的国际贸易结算经验和全球网络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形成更多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为陕西企业“走出去”、降低经营和融资成本提供有力支持,努力实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共赢发展。 2017-09-22/shaanxi/2017/0922/143.html
-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shaanxi/2018/0130/155.html
-
陕西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金融服务功能,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对已出台的《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陕自贸办发〔2017〕3号)内容进一步细化,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确保政策落地。各自贸试验区银行要全面掌握《细则》相关内容,指导区内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区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最大程度释放自贸区金融政策红利,真正将《细则》内容落到实处。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自贸试验区银行应紧密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和陕西自贸区战略定位,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培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案例。 三、切实防范风险。各自贸试验区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加强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做好自贸区数据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切实防范辖内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1月2日 2018-05-23/shaanxi/2018/0523/170.html
-
近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召开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期通报会。分局各处处长、科长,辖内34家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陕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三个处处长分别对各银行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检查、科技管理项下的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和内控管理方面的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较好的方面给予了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外汇管理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外汇业务。牢牢把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这一中心,加强对内保外贷、转口贸易、对外投资、异地开办业务等重点业务的审核把关,密切关注和有效防范分拆购付汇、超限额提钞等违规高发业务。二是不断提高各类数据的报送质量,确保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经常、资本各项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数据接口的监测维护工作,积极推广联机接口,不断提高报送数据质量。三是高度重视银行自律工作,按照“全员”、“全面”、“全过程”的要求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制度,为贯彻银行自律展业规范提供制度保障。强化自律意识,培育自律文化,把银行自律作为从事外汇业务的基本道德规范。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通过此次通报会更加深入的了解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提高风险意识、规范业务办理,确保下半年各项外汇业务高效高质的开展。 2018-04-28/shaanxi/2018/0428/160.html
-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是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为了将此项工作做好,汉中市中心支局高度重视,结合年初工作规划学习新文件要求,统筹安排,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利用与银行和企业建立的微信、QQ交流群,快速传导联合年报新规的各项要求,方便企业顺利完成数据报送。二是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对在本行开户的外资企业逐一通知到位,确保申报督促工作无遗漏。并将该项工作做为对银行的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以提高各银行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确保高质量完成辖内联合年报工作。 截止目前,全辖已有10家外资企业进行了信息的提交,外资企业联合年报审核工作实现稳步推进。 2018-05-23/shaanxi/2018/0523/168.html
-
为提升渭南辖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服务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中心支局以渭南市“营商环境提升年”为契机,联合市商务局、国税局、海关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服务外贸企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走访调研活动,组织对辖区富平、白水、经开区等8家涉外重点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通过调研走访活动,全面掌握了辖区涉外企业开展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外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发放了《渭南市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保姆式服务工作手册》等宣传资料,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征询了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为提高辖区外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8-05-23/shaanxi/2018/0523/169.html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要求,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强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作,从确定商业领域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构建包容多样支付受理环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丰富移动支付应用、强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共同提升商业领域支付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细化落实措施,从金融机构和商户供需两端协同发力,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要求,现就做好商业领域支付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商业场所,构建包容多样的支付受理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大型商圈、步行街、购物中心、百货店、连锁超市和便利店、餐饮店、离境退税商店、免税商店等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推动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配备受理移动支付、境内外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步行街和示范智慧商圈重点商户支持受理境内外银行卡,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比照办理。将商户境内外银行卡受理情况纳入相关试点示范服务质量评价范围。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服务保障,按照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加快推进境内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和布放,统筹考虑推动非接触式支付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场所的自动取款机(ATM)开展改造,支持使用境内外银行卡支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商户受理覆盖情况督促指导,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持续优化。 二、聚焦民生消费领域,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引导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便利店、集(农)贸市场、菜市场、早餐店、美容美发店、药店等民生领域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满足消费者现金使用需求,提升日常消费领域现金收付能力。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公开承诺可收取现金,规范张贴支持现金收付标识。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上门帮助相关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辟小面额现金和零钱包兑换服务绿色通道。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创新融合,丰富移动支付应用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身份信息核验机制,针对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通服务热线,制作图文、视频等宣传产品,提升注册、使用移动支付的友好度和便利性。鼓励电商平台充分考虑外籍来华人员消费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加强合作,优化国际化服务,丰富多语言服务、多支付选项等产品功能,提升网络购物支付体验。 四、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付环境 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将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支付便利性纳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建立督导机制,加快打造多方式可选择、多场景可应用、多币种可兑换的支付环境。率先打造一批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重点商圈,力争基本实现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全覆盖。积极推动在入境口岸、重点涉外场所设立支付服务柜台,发放多语种、多类型宣传材料,提供货币兑换、指导下载移动支付应用程序(APP)等服务。优化提升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点展会外籍参展商和观众支付服务保障水平。鼓励其他城市对标开展相关工作,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体验。 五、强化宣传推广,提升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和商户,做好境内外银行卡刷卡、ATM银行卡取现、现金受理、外币兑换等标识张贴,加强业务人员培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型商圈等场所设立支付服务咨询点。运用线上、线下各类渠道,常态化开展支付服务宣传,开展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反假货币普法宣传,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分工协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本辖区落实措施,从金融机构和商户两端发力,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2024-04-17/jiangxi/2024/0417/244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19/jiangxi/2024/0419/2448.html
-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4年1月) 2024-03-19/jiangxi/2024/0319/2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