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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代市长、傅华社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今年以来,受“高通胀”和“紧货币”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经历了剧烈震荡的一年,中国外汇市场展现了较好的韧性。下面我就“美元周期与中国外汇市场”,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美元呈现长周期波动特征,是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因素。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美元共经历三轮升贬值大周期。本轮美元升值周期自2011年中开始已延续11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曾较长时间处于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环境,直到2021年通胀开始快速上升。 美元大周期受多重因素共同驱动。一是长期经济增长潜力变化是重要决定因素,美国劳动生产率增速与美元走势高度相关。二是政策分化带来的利差优势驱动跨境资金流动,放大周期波动。三是美元升值存在自我强化机制。美元作为全球主要融资货币,存在“美元升值→新兴市场资产价格调整→资金回流美国→美元升值”的循环。 从历史长周期看,全球宏观环境可能由“大缓和”走向“高波动”。二十世纪80年代到2019年,全球宏观环境以低通胀、低波动为突出特征,可视为“大缓和时代”。但这一趋势在2021年已发生转变。疫情后主要发达国家的大规模刺激政策提振了需求,但供应链扰动、劳动力市场紧张、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限制供给恢复,主要发达国家通胀远高于政策目标。主要发达国家经济数据波动幅度大幅上升,全球宏观环境或步入“高波动时代”。 为对抗通胀,全球主要央行快速收紧货币政策。美联储大幅加息并缩表,货币政策紧缩之快历史罕见。欧央行也大踏步加息,政策利率已升至2009年以来最高。由于通胀尚在高位而经济增长动能已放缓,全球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控通胀的两难权衡。 今年以来,“高通胀”和“紧货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全球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价格全面下跌。美元快速走强,年初以来美元指数最高升值接近20%至114以上,创20年新高。10月以来,市场预期主要央行加息放缓,美元指数高位回落,但年初至今升值幅度在过去40年中仍少见。 中国外汇市场展现新特征,韧性不断增强。与前两次美元升值时期相比,2021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指数波动的敏感性降低。从全球范围看,与主要发达和新兴市场货币相比,人民币贬值幅度处于平均水平。跨境资金流动虽有波动,但总体平稳有序。 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受多方面因素推动。一是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明显,能够及时有效释放外部压力。二是基础性国际收支顺差发挥主导作用。今年前3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最高值,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三是外债结构总体优化,传统融资型外债增幅较小,外债债务类型结构、币种结构以及期限结构都有所优化。四是人民币在企业跨境使用中的占比持续提高,有助于降低跨境交易的货币错配风险。五是汇率避险工具推广普及,企业对汇率波动的适应性明显增强。 人民币资产避险属性日益凸显。今年以来,全球主要国家债券普遍收益率上升、价格下跌,人民币债券成为少数价格稳定的金融资产。与其他新兴市场债券不同,人民币债券为准安全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与发达国家债券更接近。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以我为主,利率和汇率走势相对独立,令人民币债券在全球资产配置中呈现较好分散化效果。 向前看,中国外汇市场将保持稳健运行。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风险上升,通胀仍高于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将总体维持紧缩,美元短期仍可能高位震荡,市场机构预测美元升值动能减弱、强升值周期或已接近尾声。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不会改变。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提升防控科学性、精准性,将更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前期稳定经济增长的多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也将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增长动能。此外,金融部门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配合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阻断、弱化风险外溢,稳定市场预期与信心。上述政策较好地发挥了逆周期调节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市场效果。我们将坚持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未来,内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将有助于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十年来,我们统筹开放与安全,外汇领域的改革开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双向波动成为常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二是资本项目开放稳步推进,已实现较高可兑换水平。其中,跨境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双向开放,跨境融资实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相关融资活动。三是外汇市场交易的主体、规模、产品快速增长,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基本形成。四是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稳定性和韧性进一步增强。经常账户与GDP之比始终保持在合理区间,近年来一直在2%左右。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更加活跃,跨境收支规模较快增长。五是建立起“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外汇市场管理框架。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预警和响应机制不断健全,宏观审慎工具更加完善。六是外汇储备资产实现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未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全力构建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外汇管理体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11-28/dalian/2022/1128/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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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1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从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2022-11-28/dalian/2022/1128/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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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http://www.gov.cn/xinwen/2022-11/25/content_57287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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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25/content_5728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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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9/content_5727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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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13/content_57266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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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11-28/shaanxi/2022/1128/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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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11-28/shaanxi/2022/1128/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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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尹力书记、殷勇代市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参加2022年金融街论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北京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走在全国前列。尤其令全世界惊叹的是,在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北京如期举办第二十四届冬奥会和第十三届冬残奥会,取得极富特色堪称完美的巨大成功。让我们再一次向北京市表示热烈祝贺!向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短缺。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社会事业虽然也取得历史性巨大进步,但与实际需要和可能相比,这些领域普遍欠账较多,发展明显滞后。截至2021年末,按人口平均计算,我国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床位仅为发达国家的七分之一左右;养老床位约为发达国家平均的50%左右,失能老人护理供给十分紧缺,医养结合服务好的机构“一床难求”;国民教育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新市民子女就学面临诸多困难;适龄劳动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约为发达国家的一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41平方米,而发达国家是15至20平方米;图书馆和博物馆数量不足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 社会领域各项事业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承载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社会事业大多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高附加值服务行业,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毫无疑问,这意味着要聚集巨量的要素资源,建设更多的建筑业工程和宏大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推动社会领域“硬件”“软件”实现跨越式提升。说到社会领域投资,首先容易想到的就是政府财政。谁都希望财政能增加投入,财政确实也能不断加大投入,但是与现实需要相比,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总储蓄率高、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只有统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等各方力量,才能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全面加快社会领域补短板的进程。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交通建设方面创造了一个世界传奇。从1984年“沈大高速”开工,1999年“秦沈客专”开建,在不到4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高速公路网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金融体系将巨额的国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为交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要借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成功实践,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强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配合,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学校,以及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机构借助多种融资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毋庸讳言,过去曾经发生过一些负面案例,有的医院、学校由于盲目举债或管理不善陷入经营困境。为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必须遵循各类社会事业的内在规律,差别化地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各自的约束机制。要重点关注现金流平衡,科学设定债务融资预警监测指标,确保机构和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是改善社会领域供给的重要举措。截至2021年末,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口10.29亿人,基金结余6.4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职工超过7000万人,积累基金4.4万亿元。第三支柱方面,经过近些年的清理整治,目前真正具有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快速增加,为人民群众积累了规模超过5万亿元的养老责任准备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来,投保人数超过25万,其中包括4.7万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理财已发行49只产品,规模合计1000亿元。昨天,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已在五个城市试点推出。不久前,《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发布,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个人养老金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最要紧的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名实相符、运作安全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通过优化大类资产配置,设立收益平滑基金和风险准备基金,为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群体,提供相匹配的养老金融产品。三个支柱所积累的养老保险资金,都应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将一定比例投入社会领域的事业和产业,发挥出强大的“动车组”作用。 第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增强社会领域投融资能力、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既有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也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我们应当有充分的信心,中国一定能够把公益慈善事业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到2020年底,我国慈善组织占已登记社会组织的1.1%,当年捐赠额约占GDP的0.2%。而有的发达国家当年捐赠额占GDP的比重超过2%,有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捐赠总额不是很大,但参与捐赠的人口比例高达70%。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公益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人才发展方面也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力量难以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对慈善活动作出更规范、更便利的机制安排,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壮大。必须正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曾经走过的弯路和曾经发生过的不光彩事件,一定要深刻汲取其中的教训。公益慈善是天底下最阳光最崇高的事业,决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允许有任何违规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慈善管理全流程透明运行,确保所有捐赠资产规范高效地用于公益事业。 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弘扬慈善文化。我国自古倡导胸怀天下、博施济众,人民群众自发具有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习惯。要坚持政策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建立慈善褒奖制度,大力营造捐赠光荣、行善者受尊敬的社会氛围,使公益慈善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光荣事业。二是强化法律保障。修订慈善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完善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管理等条例,推动形成完备的慈善规制体系。三是便利税收优惠。我国相关法律给予公益慈善许多税收减免待遇,但公众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实际操作时又附加很多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采取简明方法和措施,使支持公益事业的政策目标切实落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分级分类的严格审慎监管体系,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坚持慈善的公益性和利他性,通过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营,实现捐赠人与受益人完全独立,防止打着慈善捐赠旗号搞商业化经营或者其他套利活动。五是积极发展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国际上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管理专业、运作高效等优点,因此应当积极推广公益信托。《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慈善信托迅速发展起来,累计备案总规模40多亿元。从备案规模看,浙江、广东、甘肃居于领先。从备案数量看,浙江、甘肃、陕西名列前三位。这种情况既发人深省也令人鼓舞,经济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都可以培育第三次分配。六是金融系统要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努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金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在应对世纪疫情斗争中,作出了新的创造和新的业绩。我们建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更加优惠的价格,为公益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融资、结算、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女士们、先生们,今年以来,美欧通货膨胀率创40年之最,货币政策由极限宽松猛然转向激进加息,叠加新冠疫情反复、地缘政治冲突及其他问题,极大地增加了世界经济复苏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中国具有独特制度优势,拥有世界上最齐全的产业体系和最广阔的统一市场,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最为坚实。最近一段时期,海外媒体持续炒作中国“房地产危机”和“建筑业衰落”,实际上我国仍然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和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大的增长潜能。我们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充满信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改变的! 坚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中国金融业进入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增长近30%,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资产增长约120%,一批外资控股的理财、资管、基金和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开业经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特色突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市场,共享世纪性增长机遇,共创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辉煌。 在关注宏观金融环境的同时,我们也时刻关心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最近由于市场看好经济恢复前景,债券收益率有所上升,引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波动,这是市场自身调整表现,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我们也持续关注到,现在个人投资者可选择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多样,同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很好地把握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宣扬“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肯定都是金融诈骗。我们要持之以恒、不厌其烦地开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时刻警惕高息诱惑,避免上当受骗,以理性投资收获合理回报,增加更多安全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2-11-28/dalian/2022/1128/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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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8/shaanxi/2022/1128/1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