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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11月24日电 携手开创互利共赢合作新局面 ——在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的致辞 (2015年11月24日,苏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尊敬的各位同事,各位企业家,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这次是中方第一次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会晤前我们共同参加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这本身表明16+1领导人会晤高度重视务实合作,各国都有强烈的政治意愿推动经贸合作取得更大发展,助力各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已举办四届,与16+1领导人会晤机制一道,见证了双方合作的成长壮大、开花结果,不仅是传承友谊的纽带和桥梁,而且已成为中欧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在全球经济低迷、贸易并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务实合作仍保持良好势头。双方贸易规模连创新高,2014年突破600亿美元,中方自中东欧国家进口额比2010年增长77.4%,这说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不仅有高度的政治互信,也有巨大的贸易和投资潜力。我们彼此间双向投资稳步增加,中国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兴业热情高涨,累计投资已经超过50亿美元,国别分布和投资方式日趋多元,中东欧企业来华投资领域也逐步扩大。重大项目合作稳步推进,中方企业在中东欧国家累计完成工程承包营业额占中国在欧洲的40%。贝尔格莱德跨多瑙河大桥竣工通车,标志着中国在中东欧国家实施的首个重大项目正式落成。目前,中国企业承建的电站、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等一批项目正在加快推进。中国有句古话,弗虑胡获,弗为胡成。能够取得这些成绩,是各国政府鼎力支持的结果,也离不开双方工商界和企业家们的大胆开拓和辛勤耕耘。 当前,中国正在与相关国家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东欧16国占沿线国家总数的四分之一,双方完全可以进一步做好发展战略对接。未来五年,中国将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也是落实《中欧合作 2020战略规划》的重要时期。在参加完经贸论坛后,我将与16国领导人举行正式会晤,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为双方未来合作确定大方向和路线图。这些规划将为我们各领域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给双方企业界带来更多利好。 这里,我愿就进一步深化中国-中东欧全面合作谈几点看法,与各位企业家交流探讨。 第一,尽快推动互联互通项目落地。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同“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对接,这是“16+1合作”的重点之一。中方愿同中东欧国家对接发展规划,全力推动匈塞铁路这一旗舰项目,确保年内开工、两年完成。中方愿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与有关各方共同推进中欧陆海快线建设,使中东欧成为中国同欧洲贸易联系的快捷通道,欢迎各国企业积极参与,并探讨物流合作的可能性。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在港口、港区建设方面有较强的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方愿意投资中东欧国家的港口和港区建设,加强同地区国家陆上、海上互联互通。同时充分结合中方网络装备技术和性价比好的优势与中东欧国家需求,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促进网络互联互通。 第二,发挥产能合作的引领作用。目前,中东欧地区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工业设备面临升级改造的任务,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制约,市场需求仍待释放。一些发达国家关键技术装备先进,而成套装备和产品价格较高。中国在汽车、钢铁、造船、化工、港口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拥有优质产能,产品性价比高,综合配套和工程建设能力强,符合中东欧国家环保要求。把中国的优势产能同中东欧国家的发展需求、西欧发达国家的关键技术结合起来,开展三方合作,不仅可以支持中东欧国家以较低成本加快发展、扩大就业,促进中国产业转型升级,也有利于欧洲平衡发展、加快一体化进程。中方愿同波罗的海国家探讨开展高铁合作,其中一些关键设备可以考虑从西欧等国家采购。我今年6月访法期间,中法双方达成协议,在核电领域共同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把中国较强的装备制造和配套能力同法国先进的核电安全技术相结合,可以提供安全性好、性价比优的核电解决方案。中方愿响应中东欧国家希望联接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和黑海的愿望,可先从三海的港口升级改造开始合作,包括在有条件的港口建设产业聚集区。 第三,打造农产品特色贸易新亮点。中国是农产品消费大国,中东欧地区肉制品、奶制品、葡萄酒等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畜牧业育种、养殖、加工等方面合作颇具潜力。中国将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中东欧国家商品特别是农产品进口。欢迎中东欧国家企业参加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展会,把更多绿色产品推介到中国市场。中方愿与中东欧国家加强检验检疫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贸易增长,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第四,拓宽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不同,合作项目融资难免因此遇到一些困难。中方尊重欧盟相关标准,愿与16国政府共同探讨开辟更多渠道,以更灵活方式对大项目合作予以优先政策支持。我们应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作用,研究设立30亿美元投资基金,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探讨设立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在中东欧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中方支持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我们倡议筹建16+1多边金融公司,鼓励通过融资租赁、贸易融资、股权投资、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降低合作融资成本。对于使用中国装备和产品的,中方愿提供优惠的融资支持。中方加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申请已获董事会批准,正待理事会通过。双方也正在商谈联合融资,中东欧企业可由此渠道获得更多资金。中方愿通过这个渠道,按欧盟标准加强融资合作。此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可以为双方项目合作提供支持。 中国-中东欧合作还要更多重视促进双方中小企业合作与发展。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在于全体人民创造力的发挥,不仅需要大企业发挥骨干支撑作用,也需要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活力与优势。中国正在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愿同中东欧国家携手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合作平台,促进中国-中东欧合作遍地开花,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谊深厚。密切的人文交流会筑牢双方经贸合作根基。我们将把2016年确定为“中国-中东欧国家人文交流年”,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科技、青年、卫生等各领域交流平台作用,举办丰富多彩的人文活动。 女士们,先生们! 我知道大家都很关心中国经济走势。今年以来,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运行平稳,处于合理区间,全年有望实现7%左右的增长,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这也为下一步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了基础。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我们正在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通过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式,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中国经济具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13亿多人口的消费升级将形成世界上最大的市场需求,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将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正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着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未来五年,经济年均增速需要保持在6.5%以上,这意味着到2020年人均GDP将达到1.2万美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基本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这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又一个里程碑,也将为包括中东欧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提供更多发展机遇,为世界经济复苏和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新的贡献。我们将实施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放宽金融、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市场准入。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也乐见中东欧国家分享中国繁荣发展的红利。 女士们,先生们! 中东欧国家有句谚语说,“胆小的永远等在山脚,勇敢者才能登上山顶。”中国也有句格言,“信不弃功,智不遗时。”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大好时机就在眼前,希望在座的企业界精英们抓住机遇,齐心协力,共同开创中欧合作互利共赢新局面! 预祝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5-11-27/shanghai/2015/1127/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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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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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消费升级的六大方向,主要包括,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和农村消费,通过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培育形成新供给的力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供给侧改革已引起高度重视,亦释放了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信号。 此前,我国主要采取需求管理政策,拉动投资、消费、出口这“三驾马车”来推进经济增长。在取得一些经济增长的效果同时,也存在很多后遗症。 李佐军认为,过去过分强调需求侧,《指导意见》是一种修正,但培育新供给新动力并非是说把宏观调控从需求侧全面转向供给侧,供给和需求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缺一不可,而且要对称平衡才能维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六大新消费引领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意见》,强调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并提出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是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林念修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表示,《指导意见》按照符合城乡居民消费升级的方向,拓展增长空间这个思路,提出了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农村消费和品质提升型消费等六大领域,涉及到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消费,既可以弥补传统消费增长空间收窄的缺口,同时又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本、增强创新驱动的基础能力。 根据《指导意见》,新消费的六大领域具体包括,强化基础设施网络支撑,拓展农村消费市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3D打印、机器人、基因工程等产业加快发展,开拓消费新领域,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数字媒体等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消费品发展。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要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十三五’期间将基本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根据迟福林的判断,“十三五”期间消费每年会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消费总规模将由2014年的32万亿元左右提高到45万亿-50万亿元。也就是说,到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定在60%-65%的区间,这对经济可持续增长极其重要。 林念修称,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安排,围绕着发挥新消费新引领主要作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特别是要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新供给新动力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培育新供给 在李佐军看来,创新供给,释放消费潜力,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有效需求不足,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入手去解决它,在激活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创新供给。” “即通过需求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据需求发出的价格信号,让市场主体——企业去配置资源,政府不要干预太多。消费是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引领和推动供给,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本质要求。”李佐军如是介绍。 为确保新消费的增长点,《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并提出了包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助推新兴领域发展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人口城镇化相关领域改革在内的11条改革意见和方向。 围绕消费升级的需求,《指导意见》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升级等发力,创新并扩大有效供给等7个方面方面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创新并扩大有效供给。 谈及当前我国的供给体系的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11月23日撰文称,我国的供给体系总体具有外向型特点,即外需减少,产能转为内需,过去主要是面向低收入群体为主的供给体系,没有及时跟上国内中等收入群体迅速扩大而变化了的消费结构。过去供给体系能适应排浪式消费,但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的能力相对比较差。有些产业已经达到物理性和资源环境约束的承载能力峰值,价格再怎么降,产品也很难卖得出去。 其中,供给侧最致命的硬伤,杨伟民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过快。 为此,《指导意见》从土地、人才、财税、金融、投资结构、健全的环境政策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生产的积极性。 在李佐军看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改革增加劳动力、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的高效投入;二是通过改革促进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提升、知识增长等要素升级;三是通过改革培育企业、创业者、创新型地区或园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型政府等主体;四是通过改革(如减税、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等)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通过改革淘汰落后产业、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业和新产品。(纪睿坤) 2015-11-27/shanghai/2015/1127/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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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进行修订;二是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三是通报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回暖,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截至11月10日,融资余额约1.14万亿元,与9月30日最低值9041亿元相比,增长26%;在交易量方面,10月日均融资交易额约1020亿元,较9月增长76%,增速明显。特别是11月以来,日均融资交易额1374.65亿元,较10月增长35%,占A股交易额的比例也由11月2日的10.7%上升至11月9日的14.2%。在此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适当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融资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问:请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此次修订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因此,结合近期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适当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 问: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现有合约,客户是否需要立即了结? 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将原规定不得低于50%,调高至不得低于100%。调整后,新开仓融资合约的杠杆水平,将由最高不超过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过1倍。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变,仍维持不得低于50%要求。各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同时,给予各证券公司一周时间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准备工作,于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将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年底前分批发行18家公司,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些公司的分批发行时间? 答: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除了要修订相关规则,还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已同步启动。由于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履行会后事项、补充财务信息等法律程序,预计11月20日左右才能刊登招股意向书;剩余18家公司将分两批发行。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定价发行,请问,是否依然执行市盈率不超过23倍或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做法? 答: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发行承销监管主要关注发行承销方案及发行承销行为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定价发行承销风险相对较高,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综合考虑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和各种市场因素审慎定价。现阶段,新股发行仍然应该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公告4号)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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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媒体报道个别场所存在不愿收取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现象。请问,公众遇到这一问题怎么办?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以下简称新版100元纸币)已于11月12日发行。为维护持币人的利益,新版100元纸币着重提高了公众防伪技术水平,采取了多项先进的公众防伪技术,通过眼观手摸即可做到准确识别;新版100元纸币也采取了多项机读防伪措施供机具识别。个人和单位只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防伪特征,均可准确识别新版100元纸币。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重申,新版100元纸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个人和单位在使用新版人民币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人民银行将依法予以处理。人民银行也将加大对新版100元纸币流通的检查力度,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检查,确保新版100元纸币顺利流通,切实维护广大持币人的利益。 问:近期媒体反映,商用零售领域的个别验钞机不能有效识别新版人民币,导致部分商户不愿接收新版人民币。对此,人民银行有何措施? 答:新版人民币发行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用现钞处理设备已全部完成升级并经过严格检验,能够保证有效识别新版人民币。社会商用零售领域点验钞设备的升级与更新,要在新版人民币正式发行后才能启动,全面完成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协助零售企业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之后,人民银行即通过多种渠道对全社会开展了大规模宣传活动,并全面完成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商用零售领域的点验钞设备完成升级和更新前,可以人工识别。请相关人士访问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或到附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和掌握新版人民币识别方法,只要方法得当,就可以准确识别新版人民币。(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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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09.28亿元人民币,流出58.77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50.51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59.64亿元人民币,流入186.6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2.9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价,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3.44亿美元,流出9.39亿美元,净流入24.0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1.49亿美元,流入29.83亿美元,净流出11.6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50.51 流入 209.28 流出 58.7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72.96 流入 186.68 流出 259.64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4.05 流入 33.44 流出 9.3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1.66 流入 29.83 流出 41.4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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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15年10月6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已完成采纳SDDS的全部程序,将按照SDDS标准公布统计数据。10月7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利普顿在利马共同出席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举行的中国采纳SDDS的仪式。 采纳SDDS符合我国进一步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宏观经济家底,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有利于国际社会和公众对中国经济的深入了解,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水平。采纳SDDS是我国在完善统计体系、提高透明度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 为帮助数据使用者充分了解我国对外部门统计数据的统计方法,科学评估数据的覆盖范围、时效性、可得性、真实性,合理判断国家涉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外债统计数据诠释文件,供参考。(完) 附件1: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诠释文件 附件2: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诠释文件 附件3: 中国外债统计数据诠释文件 2015-11-27/shanghai/2015/1127/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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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27/shanghai/2015/1127/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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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 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2016-01-13/shanghai/2016/0113/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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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3位经济界专家学者展望今年宏观政策 ——2016年:稳健仍是货币政策主旋律 主持人:记者 陈果静 嘉宾: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 平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温 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 刚 灵活适度不超调 主持人:2016年可能是更加困难的一年。有人因此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理解为“放水”。事实上,2015年以来,关于“中国版量化宽松”的呼声就未停息。那么,当前货币政策的基调真的有必要改变吗?如何正确理解“灵活适度”? 连平:当前货币政策更多的应起到支持保障作用,不宜过度宽松,避免超调。 货币政策应兼顾好三方面平衡,总体趋向稳定。一是货币政策助力稳增长需要将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2014年末我国M2与GDP比值已达1.93,预计5年后可能达到2.3。从前瞻控风险考虑,货币政策需要控制杠杆率的进一步上升。二是兼顾控制资产泡沫和防通胀的需要。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吹大类似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泡沫,增加风险隐患。在流动性充裕、利率水平明显回落和政策松绑的条件下,北上广深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已经明显上涨。近期广义货币和狭义货币增速显著提升,尤其是M1大幅上行,值得关注。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产泡沫和消费领域通胀,货币政策需要前瞻性地控制货币增速。三是兼顾资本流动和汇率水平基本稳定的需要。在经济增长持续下行条件下,市场容易形成货币贬值预期和资本流出压力。 随着人民币加入SDR,资本账户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尤其是在美国加息的背景下,资本阶段性流出和货币贬值风险必须重点关注。考虑到上述三方面需要兼顾的平衡,货币政策宽松程度需要谨慎把握,在兼顾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同时,还要考虑降杠杆、防通胀等方面的需求。毕竟当前经济增速下滑是去产能和调结构必经的阵痛阶段,并且很大程度上还受全球经济低迷等外部因素影响,增长仍运行在合理区间。 而货币政策总量松动已经达到一定的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相对于宽松的货币政策拥有更好的针对性,可更直接地产生效应。再者,当前PPI连续下行,不仅仅是国内产能过剩和需求弱的表现,国际能源供需失衡带来的输入性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不仅不一定能缓解PPI下行趋势,反而可能增加物价和资产价格的上行压力。 曾刚:仅依靠货币政策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货币政策需要平衡多重目标,进一步宽松可能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对稳增长有利。但从防风险的角度看,如果流动性大幅扩张,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过多的流动性可能造成更大资产泡沫。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宽松的空间不大。利率水平已经下降到较低的水平,同时,还要考虑美联储加息可能引发资本流出的问题。流出的部分未来还要依靠降准来对冲,补充基础货币缺口。因此,进一步降准的可能性很大,但总体来看,2016年,货币政策面临形势越来越复杂,货币政策平衡多重目标的难度也较大。 未来总量的政策可能不是那么重要了,更重要的是结构性政策。在货币政策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条件下,结构性工具越多,货币政策的灵活度越强。此前,央行通过定向降准,MLF、SLF、PSL等定向工具向三农、小微、棚改等领域提供流动性,以支持这些薄弱环节的发展。此外,央行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进行结构性的优化,引导资金进入需要扶持的领域,而不只是单纯依靠降低利率或者调整无差异降低存款准备金。 目标不少难度大 主持人:1月7日至8日召开的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我国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了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各位如何评价这一判断? 温彬:过去的一年,央行进行了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创新,货币政策操作注重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央行通过价格型和数量型工具结合、长期和短期政策工具结合、定向型和全面型工具结合,进一步提高了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央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和信贷的合理增长,同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 曾刚:2015年的货币政策需要平衡多重目标,难度较大。第一个目标是稳增长。实体经济面临困难,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突出,如何推动利率下行,保持相对宽松的流动性尤为重要。因此,2014年11月以来,央行先后6次降息、5次降准。从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情况来看,利率水平比2014年底有明显的下降。可以说,货币政策在降成本上发挥了较大作用。第二个目标是调结构。我国经济发展中结构性问题也需要解决。央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中也使用了一些结构性的手段,包括差别化存款准备金、PSL等,这突破了传统货币政策的范畴,也就是把总量调控与定向调控结合起来,这在2016年也会延续。第三个目标是促改革。大力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管制基本取消,央行货币政策框架也在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第四个目标是防风险,2015年,央行对SLF扩容,扩大抵押品范围等,都是在扩大货币政策工具“篮子”,增强调控的有效性。 降低成本有工具 主持人:2015年,货币政策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不小作用。下一步,还会继续降息降准吗?现在有观点认为,央行进一步降息的空间已经很小了。但同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仍然是重中之重,如果降息工具不用了,还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吗? 温彬:2016年是否会进一步降息,将主要受制于人民币汇率走势。目前中美10年期国债无风险收益率已经收窄至50个基点左右。为了防止资本外流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压力,降息的空间相对有限,全年或最多只有一次降息。至于降准,今年每个季度都将伴随降准的可能。随着外汇占款下降导致基础货币投放量减少,需要降准来进行对冲。 目前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里种类已经比较丰富,可以通过SLF、MLF、PSL等工具及公开市场操作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实现稳定货币流动性的目标。货币市场利率下来了,就能传导至债券市场等,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与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的方向是一致的。 连平:相对而言,明年存款准备金率下调空间较大,市场流动性将持续较为充裕,利率水平将进一步回落,但2016年中国不可能推行零利率政策。鉴于目前我国总体流动性充裕,未来货币政策很可能围绕“稳增长”和“控风险”两个核心目标运行,保持稳健偏松的格局。 当前,受金融市场化改革加深、互联网金融发展冲击以及海外资金双向流动态势客观上降低了维持过高准备金率的必要性等因素的影响,推动货币政策框架从数量型调控为主转向价格型调控为主的时机已经成熟。 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成功转型意义重大。这将使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更加与时俱进和适应现代金融体系发展,也将使得我国央行通过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的综合运用,更有效、更精准、更直接地实现政策目标,并达到价格型和数量型调控工具的优势互补,有助于推动融资成本降低和金融效率提升,促进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防范风险居首位 主持人: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对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在上升。有人认为防风险将是2016年的首要任务,各位如何看?另外,请各位专家预测一下,2016年全年M2和货币信贷的目标可能在什么水平? 温彬:防范系统性风险将是央行的首要任务。从国际上看,市场预期,美联储今年会有3次左右加息,如果加息的步伐明显超过市场预期,可能导致新一轮的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并对新兴市场国家汇率贬值形成压力。从国内来看,部分领域的金融风险仍不容忽视。 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依然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作为短期需求管理手段,货币政策在支持全年经济增长稳中求进的同时,还应注意与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下滑,企业、地方政府杠杆较高,在货币政策转型期间要注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2015年底,央行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对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的升级。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 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框架的必然要求。我国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微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标是维护微观个体机构的稳健,但客观上也容易忽略微观监管的宏观影响,从而有可能使得原有货币政策框架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存在一定的政策管理空白。弥补监管空白的重要方法,便是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我认为,2016年全年M2增速应该在13%左右,信贷规模在12万亿元左右。 曾刚:未来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全图景的监测和关注非常重要。2015年以来,金融市场的波动较大,风险也更加复杂。实体经济需要进一步去产能、降杠杆,客观加大了企业违约风险。就金融市场而言,跨市场的产品和交易越来越多,潜在的风险更复杂也更多。在汇改继续推进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这就对央行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增多,可接受的资产也在拓展,已经建立起了全面的供血机制,如SLF、MLF、PSL等,这些工具长短结合,还能定向提供流动性,使得央行针对“毛细血管”都有供血的能力,这就大大降低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几率。 对于近期央行推出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市场也有很多的解读。推出这一体系的背景是,目前金融市场有很多跨市场交易,资产也更为多元化,很多资产都以受益权的方式出现。这使得以前只盯住信贷的合意贷款,已经不能反映银行体系真实债务扩展的规模。因此,需要扩张合意贷款盯住的资产范围,把其他资产也列入,才能有效控制资产规模。总的来说,这是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调整,并且这一调整是相当有必要的,是对货币政策的完善。也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监管层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了解银行的信用扩展状况,另一方面对货币政策的指定和执行而言,也能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至于2016年全年M2和货币信贷的目标,可能与2015年水平差不多。 连平:在我看来,2016年M2增速13%左右,全年新增人民币信贷在14.3万亿元左右。 2016-01-22/shanghai/2016/0122/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