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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落到实处,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业务便利化需求,阜新市中心支局日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向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发出倡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改进外汇服务。 倡议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根据近期外汇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提出的各项便利化措施,倡导银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落实好便利化外汇政策;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科技支撑,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主动破解在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时存在的“不会办、不想办、不好办、不愿办”难题,提高服务针对性;按照政策规定,在做到尽职审查前提下,简化业务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增加群众便利;持续开展好对客户的业务指导,帮助客户熟悉外汇管理政策,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高客户利用便利化措施意愿;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理性看待和应对汇率风险,积极宣讲汇率避险知识,大力推进跨境人民币工作,保持财务稳健,防范汇率风险;大力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高对网络炒汇、跨境购房炒汇、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的识别能力和警觉,把住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关口,增进群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和各项便利化措施的认知,引导群众远离非法外汇交易,选择正规渠道办理涉汇业务,合规用汇,推进外汇诚信体系建设。 倡议从七个方面提出改进外汇服务建议,既讲政策硬约束,又兼顾了银行业服务特点,要求银行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持续开展服务优化,以服务促进业务发展,推进“金融为民,外汇惠民”理念转化为银行的行动自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1-09-28/liaoning/2021/0928/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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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便利化,优化抚顺市营商环境,提升银行和境内机构业务办理效率,确保政策惠及企业主体,2021年9月9日,抚顺市外汇局组织召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培训会议。参会人员有抚顺市中心支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市商务局相关人员、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主管局长刘芳同志首先就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培训做了开班讲话,并表示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以此次培训会为契机,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落实电子单证审核、个人用汇便利化等政策,推动学习成果转化,办实事、开新局,切实服务于地区实体经济,提升抚顺地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让改革红利惠及所有主体。 会议特别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张函同志讲解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及相关政策。 2021-09-10/liaoning/2021/0910/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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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对市场主体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银行更多自主审核权限的又一重要举措。自辽宁省分局出台试点指导意见以来,葫芦岛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从贴近企业实际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出发,打造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的试点服务体验。2021年9月,葫芦岛市中心支局正式启动辖区试点业务,经过前期政策需求调研,根据评估指标筛选出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葫芦岛某金属有限公司作为拟试点单位。1月10日,经辽宁省分局核准,我市首批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成功落地。 一、宣传与辅导双管齐下,提升市场主体的政策认知度。为提高试点政策的覆盖面,中心支局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市场主体诉求,将有潜力的企业纳入试点企业培育库。通过召开政策宣传会、银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零距离”向企业介绍试点业务能给其带来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政策红利,向银行强调试点业务赋予其自主、合规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形成“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良性循环。 二、银企汇多方努力,确保试点业务落地生根。2021年12月13日,省局经常项目处郭鸿军处长带领中心支局以座谈、考察、参观等方式实地走访试点银行、企业和生产车间,评估银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人员配置等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生产流程及行业形势,指导试点银行转变管理理念,针对试点业务实施个性化管理和服务,在银行和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试点业务现场评估工作。1月12日,我市首笔试点业务成功落地,总计金额99.08万美元,标志着我市贸易便利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多措并举优化审核与自主核查,便利化试点业务成效显著。试点政策的实施,让试点企业享受到了优化单证审核、超期特殊退汇业务免登记、进口报关单免核验等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政策落地后,试点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每笔业务不仅可以节省约30分钟的单证准备时间,银行审核时间也由原来的1个小时缩短至10分钟左右,大大提高了业务的办理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同时,银行转变审核方式,由事前变为事后。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针对试点业务建立了专项监测预警系统,对贸易便利化试点高风险业务设定专门监测指标。此外,开发“航运核查模块”嵌入业务系统,实现对涉及转口贸易、敏感地区交易、关联可疑交易等高风险业务开展背景尽职调查。试点政策促使银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优化服务、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预警和展业监管的水平。 2022-01-27/liaoning/2022/0127/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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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成功实现了首笔6.4万元跨境人民币结算,标志着鞍山市中心支局支持贸易新业态、推进更高水平便利化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度,助力市场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鞍山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深入一线调研走访掌握实地情况;与企业面对面宣讲政策、解疑答难、疏通堵点;主动对接银行现场协调、指导推进业务,成功推动试点出口企业海城市某公司转变惯用结算币种,实现2笔共计9.77万元市场采购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市场采购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落地,为企业节省了汇兑成本,有效解决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收汇难、成本高的问题,缩短结算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海城市某公司作为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前列企业,目前已累计出口3291万美元,首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落地在试点出口企业中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拓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结算渠道,吸引更多出口企业主动收汇。 下一步,鞍山市中心支局将持续推动辽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稳健发展。一是重点关注试点出口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进一步加强本外币联动机制,有效提升试点金融服务保障能力,切实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程度。二是积极推进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与“辽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深度对接,协调银行、企业对于平台的建设需求,积极协助完善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工作,持续助力地方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三是持续强化政策宣传,针对银行、企业等定制差异化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宣传工作,推动更多企业加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政策惠及面。 2022-02-24/liaoning/2022/0224/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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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2022年工作会议结束后,营口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营口市中心支局2022年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全局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总省局“一岗双责”有关要求,深化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一是以便利化试点和电子单证审核为突破口,推动更多企业纳入试点。优化外汇业务办理程序,提高线上业务办理比例。 二是严格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加大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大额、异常及分拆交易核查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威慑力。 三是推进完善重点领域微观监管,强化外汇形势监测研判,提升非现场监测能力,完善重点业务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四是继续支持自贸区建设,积极争取金融创新政策在自贸区先试先行。 五是加强内部管理和依法行政,全面梳理修订现行内控制度,强化制约与监督。 2022-01-14/liaoning/2022/0104/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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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局辽宁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组织召开了2022年全省经常项目工作会议,锦州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长、外汇科长、分管副科长及经常项目工作人员全员参加。会后,锦州市中心支局立即行动,全面领会会议精神并积极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 坚决贯彻落实 锦州支局迅速反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研讨会,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精神。结合2022年经常项目重点工作安排,确立了今年“夯实基础多点开花”的工作方向。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提升各项重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继续做好辖区便利化试点扩容和银行企业电子单证审核数量推广,提高辖区电子单证审核水平和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程度。落实冬奥会外汇管理与服务各项工作。落实重点企业和重点银行联系机制,切实把握政策传导着力点,提升政策传导效率。研究支持辖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是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全力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持续督导银行优化外汇业务办理程序,确保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在辖区落地。督导银行提升外汇业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涉外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核查各项规定的学习。组织相关人员集中研讨强化事中事后监测核查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学习对照查找日常工作的不足,特别是对省局事中事后监测核查的各项规定理解方面的不足,以学习与讨论提高相关人员对事中事后监测核查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促进监管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紧抓重点要点 促进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夯实货物贸易各项基础工作,着力提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质量。继续规范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及时准确上报各项常规报表和非常规调研。规范货物贸易事中事后核查管理,进一步提升监测核查效果。 二是抓好服务贸易事中事后监测核查,注重业务合规性与合理性。关注银行审核中容易出错、企业提供资料存疑的大额可疑交易;着力提升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外汇收支交易附言的准确性等数据质量;抓好异常线索的有效处理,用好约谈告诫、移交处理、联合监管及业务暂停等处理手段,提升异常线索的处理转化率,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从政策执行、便利化措施落地、机构“自行加码”及配合外汇局工作情况等方面抓好服务贸易政策措施落地评估。 三是做好个人外汇管理工作。根据总省局要求,全力保障冬奥会期间个人外汇业务的平稳运行。持续开展“自行加码”专项调查的后续工作,采取明察暗访、重点网点“回头看”等多项手段督导银行政策的执行情况。防范个人资金异常流动风险,重点关注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有组织、团伙式恶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各类负面舆情发生。 2022-02-10/liaoning/2022/0301/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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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副局长王靖夫同志召集青年同志进行座谈,分局二十余名青年同志参加活动。 座谈会上,青年同志立足自身学习和工作经历踊跃发言,深入交流了履职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工作生活中的诸多困惑以及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等话题。同时,也就如何在工作中成长、在成长中进步等问题向领导求教。王靖夫副局长分别做了解答,会议气氛热烈融洽。 此次面对面的对话式交流,让青年干部备受鼓舞。与会青年干部纷纷表示,将努力践行分行党委“清风净气、守正创新、履职问效、务实求真”的工作理念,深入落实“高站位、大格局、少计较、善始终”的工作要求,心中有阳光,脚下有力量,为外汇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2-02-08/liaoning/2022/021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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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14/liaoning/2019/0614/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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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8/liaoning/2020/0318/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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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5-07/liaoning/2019/0507/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