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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7/qinghai/2016/03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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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海辖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 2014-06-10/qinghai/2014/061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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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自行制定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汇管[2003]28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推荐办法>的通知》(青汇管[2010]49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汇发[2013]11号) 2014-10-30/qinghai/2014/10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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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清食展”外汇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做好“2015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届展会总体方案和各部门分工情况,我分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高度重视展会期间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认真解读个人外汇政策,特别是业务量大的个人网点,要确保政策执行力。 二、各行营业网点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展会期间境外客商建立快速、便利的外币兑换通道。 三、各行在展会期间设立的外汇临时兑换点,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最大便利。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文娟 联系电话:6126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5年5月5日 2015-05-06/qinghai/2015/05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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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青海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合署办公,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2个处室,辖属7个分局。分别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基本职能: (一)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四)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2-03-31/qinghai/2017/073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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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实行统一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西宁市昆仑路3号人民银行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971-6126143 监督电话:0971-6126148 2016-04-26/qinghai/2016/04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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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9/qinghai/2015/11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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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01-29/qinghai/2016/012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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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qinghai/2016/042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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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4/qinghai/2017/0804/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