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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8-10/qinghai/2015/08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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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2016-03-04/qinghai/2016/03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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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全辖名录企业2012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期间外汇收支情况进行了核实,共清理出102家名录企业在连续二年当中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之第三款“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注销102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如对此次名录企业注销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异议申请。 联系人:陈生元 联系电话:0971-6126169 附件:青海省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货物贸易名录企业注销名单 2014-08-14/qinghai/2014/08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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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3: 废止文件目录 2015-05-13/qinghai/2015/05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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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7/qinghai/2016/03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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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海辖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 2014-06-10/qinghai/2014/061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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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自行制定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汇管[2003]28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推荐办法>的通知》(青汇管[2010]49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汇发[2013]11号) 2014-10-30/qinghai/2014/10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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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清食展”外汇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做好“2015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届展会总体方案和各部门分工情况,我分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高度重视展会期间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认真解读个人外汇政策,特别是业务量大的个人网点,要确保政策执行力。 二、各行营业网点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展会期间境外客商建立快速、便利的外币兑换通道。 三、各行在展会期间设立的外汇临时兑换点,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最大便利。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文娟 联系电话:6126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5年5月5日 2015-05-06/qinghai/2015/05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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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青海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合署办公,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2个处室,辖属7个分局。分别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基本职能: (一)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四)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2-03-31/qinghai/2017/073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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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实行统一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西宁市昆仑路3号人民银行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971-6126143 监督电话:0971-6126148 2016-04-26/qinghai/2016/042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