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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方式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年来,外汇局围绕着“五个转变”,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几年,积累了经验。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自我革命的“先手棋”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 近年来,外汇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切入点,通过深挖潜力,不断将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从而让市场主体“舒筋骨”,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扩大就业助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让市场主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 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市场主体外汇资源配置效率。2009年以来,外汇局共取消27项行政审批,事前监管方式显著下降。从经常项目管理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用总量核查,取代过去对年均4500万笔的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行政许可项目减至两大项4小项,主要限于对B、C类企业的管理;服务贸易购付汇管理已实现零审批,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每年近1500万笔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核单证。由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收支占到经常项目收支总量的96%,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经常项目交易都享受到了简政放权带来的改革红利。从资本项目管理来看,加快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取消了直接投资、外债以及跨境担保等项下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项目,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约5万次行政审批。资本项下行政许可项目从2009年的59个子项减至20个子项,降幅近70%。这些简政放权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了实惠,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购付汇审批约5000次,企业单笔平均收、付汇时间分别缩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为企业节省人工、交通等费用近48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改革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由原先20分钟以上缩短为5分钟。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措施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平均耗时较改革前分别减少16.7%和66.7%。取消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转贷款相关审批后,扩大了企业跨境投融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合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大规模清理法规文件,为市场主体提供简洁透明的市场规则。繁琐复杂的法规文件容易导致市场主体看不懂、学不会、做不了,是影响市场主体创业发展的另一道“玻璃门”。为此,近年来,外汇局以削减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为契机,加快总局和分局、各个条线管理法规的清理和整合。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共废止123个规范性文件,最终形成以一个指引、一个细则和一个规程为架构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再如,近期发布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用“一个部门规章+五个规范性文件”建立起银行结售汇业务法规体系。近年来,外汇局总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削减幅度超过六成;分局宣布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仅保留180余件。 探索创新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削减审批,不等于外汇管理无为而治,而是要转换为更有张力、更有约束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五年来,外汇局按照“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做了大胆探索,取得了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改革成果。 高度重视监测分析,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业务系统与数据整合,为监测分析提供数据基础。2009年之前,外汇管理共有31个业务系统,从用户角度统计,银行端和企业端各有7个外汇业务系统,彼此互不兼容与共享,数据重复采集、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比较普遍。经过几年的扎实工作,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多且分散的局面有了很大改观。目前,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已整合为3个平台上的多个应用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的外汇业务系统分别下降到4个和3个。外汇局制定了数据采集的统一标准,实现了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数据的一次性采集。通过应用门户整合,实现了企业、银行一个门户入网,一站式办事,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近一年来,企业和个人涉外收入和境内收入相关申报业务中,有近40%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大幅减轻了申报主体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的负担。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外汇局可以迅速从几十万家涉外企业中监测分析出异常交易情况,为现场核查、检查提供数据和线索支撑。 改进监测分析方法,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在货物贸易领域,外汇局引入“敏感样本企业库”“企业财务数据分析方法”等新的监测方法,探索建立宏观—中观—微观相互衔接的非现场监测管理体系,达到宏观研判形势、中观把握结构、微观盯住违规的效果。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把监测分析优化为监测实际交易、发现违规线索、发现异常情况三个层次,为后续开展非现场核查或移交检查部门打好基础。外汇检查方面,建立了银行、跨国公司外汇收支非现场指标体系,通过对数据的交叉分析和深度挖掘,使检查部门能够进行跨区域、跨主体和跨业务的立体监测,提高了精准打击能力。 丰富监测分析产品,使监测分析成为常态化工作。在不断提高《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的同时,2010年以来外汇局先后增加了《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中国区域外汇收支运行报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月报》以及《外汇检查分析报告》等一系列监测分析产品。这些成果既服务形势分析也服务监管需要,成为监测分析常态化的重要载体。 依托监测分析,探索外汇管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2013年5月,在全面监测分析外汇资金大幅净流入原因和渠道基础上,外汇局采取了具有“管宏观、逆周期”特点的应对措施,如强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将头寸下限与银行外汇贷存比挂钩,运用经济杠杆调节银行行为,促使银行在外汇存款、外汇贷款与结售汇综合头寸之间寻求新的平衡,逐步调整经营模式以适应宏观调控方向,取得了较好效果。 创新事中事后管理手段,便利绝大多数“好人” 引入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针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建立了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有利于及时核实关注企业情况。这个手段带有窗口指导的特点,增强了企业管理者守法合规经营的责任意识。 发放《风险提示函》。例如,外汇局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函》,要求货物流、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进出口企业进行说明。如果企业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外汇局依法将其列为B类或C类企业。这个手段增强了外汇管理的严肃性和合规性,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特点。 用好分类管理手段。外汇局以监测分析为基础,动态调整货物贸易企业分类,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管理模式,把监管的重点集中在B、C类企业上,起到了“激励守法者,约束可疑者,惩戒违规者”的作用。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的监管视线从50多万家进出口企业集中到8万~9万家重点监测企业特别是4000多家B、C类企业,注销了3793家“空壳企业”。 合理预设管理“闸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支不再审核单证,但仍要求银行保留单证5年备查,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设置好管理的“牙齿”。 优化升级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将充分考虑税务、海关的企业分类情况,税务、海关也将企业外汇分类信息作为管理参考。日益紧密的部门监管联动,为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管理机制提供了更多手段。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扣形势变化,开展转口贸易、银行等重点渠道和主体的专项外汇检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2011~2013年,外汇局共查处案件9617起,处罚款13.5亿元人民币,比2008~2010年翻了一番还多。外汇检查的事后威慑力和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得到巩固和提升。 探索主体监管方法,促进市场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业务、机构职能等的调整和再造,需要“多管齐下”。 从业务监管层面看,外汇局开始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条线内探索面向主体的管理改革,通过整合业务、数据和系统,综合考量市场主体跨境收付、汇兑和资产负债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管理。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打破出口和进口分别监管的界限,建立起主体监管新模式。改革后,外汇局按企业主体核查进出口货物流和资金流对应情况,取消了贸易信贷登记制度,改为监测企业贸易信贷与进出口量匹配情况,从而全面评估和判断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中,允许企业在一个账户中对经常、资本项目资金进行集中运用,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共享外债额度,探索企业投融资汇兑便利。这些措施大大降低了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的定位从全球制造中心、研发中心进一步提升为利润中心和财富中心。 从机构、职能等层面看,外汇局不少分支局在岗位重构、流程再造和人员转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按主体类型优化职责、重新规划机构和岗位设置;针对银行、企业和个人,实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全口径分类管理;实现前台“一站式”服务,中台、后台全口径监测检查、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推动监管由抓全部主体向抓重点主体转变,构建集分析、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模式。 以“无罪假设”和“负面清单”引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负面清单”和“无罪假设”意味着采用开放度更高、包容性更强的管理模式,也意味着监管方式和法规体系要进行相应调整。经过几年的探索,“负面清单”和“无罪假设”已从单纯的理念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 改革设计体现“无罪假设”理念。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基本体现了“无罪假设”的理念,已开放的资本项目也基本实现了“无罪假设”。例如,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只要企业签订业务办理确认书做出守法经营承诺,外汇局在管理上将给予充分的事前便利,不再对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等进行事前真实性审核。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中,在企业、银行签署合规确认书后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试点业务,管理手段主要依靠事后核查、风险提示、检查等,着重管理违法违规企业。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经常项目管理方面,货物贸易B类和C类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等都贯穿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资本项目改革也遵循“负面清单”的思路。如,直接投资管理方面,外汇局在上海自贸区等12个区域内,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资本金结汇除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发放委托贷款,非房地产企业结汇不得用于购买非自有房地产外,均可直接办理。外债管理方面,除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用途外,外债结汇均可凭有效凭证办理。跨境担保方面,只要在签约和履约环节不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均可直接办理。另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实现资本项下意愿结汇。“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深化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理念,为继续打造外汇管理改革的“升级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继续打好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攻坚战 五年来,外汇局按照“五个转变”的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取得显著进展,使外汇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已有的成绩不是改革的终点,而是继续深化改革的新起点,未来外汇管理改革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落实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面对新形势,外汇管理改革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以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为例。过去,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要件之一,外汇局据此办理验资询证、资本金结汇以及外汇年检等业务。2014年2月,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验资制度为基础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登记确认管理就失去了依据。放开公司经营范围管理后,通过经营范围落实对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将更加困难。这些都需要我们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变化,加快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显著改善,但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还不牢固,长期制约国际收支平衡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未完全消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能力不足,尚未形成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长效机制。同时,具有市场化、宏观审慎特点的外汇管理工具还比较少,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便利化和防风险的双重政策目标组合。这些都对加快金融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要求。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提升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适应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之间的联系,引导资本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更充分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我们必须用国际视野、整体改革的思维,冷静地思考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与环境,在外汇管理改革步入“深水区”时,继续打好改革攻坚战,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战略部署落在实处。一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相结合,科学制定和实施逻辑清晰、措施明确的外汇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顶层设计,从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入手,结合国际收支形势逐步重点推进,以整体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二要坚持市场化导向,放管结合,主要通过加强统计监测、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三要坚持实践标准,系统梳理总结以往改革取得的经验,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 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仍要以“五个转变”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转变,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转变,人员素质、技能深刻转变。在此过程中,练好外汇管理的“看家本领”。做好统计监测,建设强大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提升分析能力,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外汇检查各条线整合协同互通立体作战;完善预警系统阈值及启动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涉外经济安全。 一是推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坚持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要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思路,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主体监管,打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的界限。大力发展外汇市场,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外汇市场监管重点逐渐从批准入、推产品,转向维护公平交易,防止市场失灵和管理系统性风险。 二是防风险,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建立完善新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探索新形势下新的风险应急管理手段和政策工具。建立和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紧密围绕外汇收支形势,加强外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转移外汇资金活动,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大规模流出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是夯基础,坚持把强化数据和系统作为外汇管理的支撑。完善数据采集,整合设计银行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和银行数据统一采集方案,避免多头重复采集数据。加强系统建设,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实现银行、企业端外汇业务的“一系统”办理,提供联机服务接口,便利信息交互和共享。提升手段,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进一步研究和丰富监测分析指标,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完善数据标准,以国际收支和外债统计为基础,不断完善统计和代码标准建设。 四是抓管理,坚持把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作为外汇管理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策和数据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分析工作制度、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干部队伍培养,促进人员转型,强化服务意识,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积极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14年第19期) 2014-10-08/safe/2014/1008/4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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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下一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 改革有何新意?具体又将如何推进?新华社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 在条件成熟时放开存款利率管制 记者:三中全会《决定》中对利率市场化的表述从“稳步推进”变为了“加快推进”,如何理解这一表述上的新变化?怎样加快? 易纲: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到位,所以《决定》中对改革的表述有了新的变化。 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还有债券和金融产品的利率。其中,债券和金融产品的利率多年前就已放放开,贷款利率基本上也已完全放开。现在就剩下存款利率,我们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进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所谓条件成熟,就是要找到一个新的基准来代替央行目前的存款利率。新的基准可能是上海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也可能是七天回购拆借利率。当商业银行完全习惯于所有的产品价格都以shibor加点或者是减点来定价的时候,当商业银行内部的资金核算也用市场基准来核算的时候,我们基本上就可以把存款利率放开了。 因为存款利率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慎重。另外目前我国的存款利率实际上并不低,外部经济体不管是港币还是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其利率都远比中国的存款利率要低得多。 存款利率的放开将会进一步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百姓、对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及金融产品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 加快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利好中国经济全球竞争力 记者:《决定》中有关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表述由“逐步实现”变成了“加快实现”,该变化背后说明了什么?这方面有无时间表? 易纲:中国在1996年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可以说,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实现了可兑换,才有了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就资本项目来说,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外商对华投资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相适应,需要资本项下实现可兑换。如果我们实现了资本项下可兑换,中国也将成为一个对外投资的大国,同时中国也将成为对全球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方。这样一个双向开放的资本市场,无疑会使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大大提高。 现在有人担心资本项下可兑换意味着国门大开,意味着热钱可以自由的流入流出中国,实际上并非如此。《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这说明我们要对资本进行监测,使它既方便兑换,同时,我们会对国际收支的统计、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到位,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后,还会保留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天堂等机制。这是一个有序的过程,并不是对热钱完全没有管理、允许自由流入。 记者:《决定》中还提出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这是否可以理解成今后中国居民可以买国外的股票,而国外的投资者也可以买A股呢? 易纲:资本双向开放的含义非常丰富。既有资本市场的开放,也有债券市场、其他一些衍生产品市场的开放,其双向开放会从易到难逐步推进。双向开放意味着中国的投资者可以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内来优化资源配置,选择更广,效率更高,视野更宽阔,我们的经济主体将有更大的自由度。 稳步加快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将有利于企业走出去投资,这将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投资,有直接投资,有联合融资,有绿地投资,同时也有股权上的投资,也有兼并收购的投资,企业有各式各样的需求,我们需要满足他们这些需求。同时我们也不用担心是不是说一开放会流出的多,流入的少。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全世界的资产管理者都希望将资产配置到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对中国非常有信心。如果我们进一步开放市场,让全世界的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在投资上可以更加便捷的进入中国,中国对世界的吸引力会进一步提升。 允许民间资本发起办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可抓紧出台 记者:《决定》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方面有何具体安排? 易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以做银行的主发起人,这无疑是进一步的对内开放,这一改革举措将使得国有资本、非公经济、民营资本都能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入银行业,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最终小微企业、普通百姓将得到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记者:《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出于何种考虑,该制度建立以后百姓存在银行的钱是否就保险了? 易纲: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方案,目前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考虑抓紧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有三大要点。一是该制度是从存款人利益出发,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绝大多数的存款人都会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受到保护;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因为在过去我们对居民、老百姓的存款保护的力度比较大。对单位的存款,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保护的力度比较小;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整个机制的设计是正向激励,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就是防止了道德风险,使得银行都愿意更加地谨慎,更加地遵纪守法,这样保费就会比较低,风险就会比较小,声望会越高,声望越高银行就会以一个更好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金融稳定的一块基石。 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各地有着非常成熟的经验。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增加了金融稳定,提高了整个社会对金融业预期的透明度,我们有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在银行的存款就更加保险。 存款保险费都出自金融机构,百姓不会感觉到变化。其费率按风险测算和全球相比将处于较低水平。而且当费率积累到一定量的时候,可以不再收了。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进一步增加汇率弹性 记者:《决定》提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如何继续完善?如何看待人民币升值现象? 易纲:第一就是要加快市场建设。现在有些产品、有些交易还不够方便,这就需要提供更多的产品,使企业在套期保值、风险防范方面都有相应的工具;第二是要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使人民币汇率可以双向浮动,形成一个充分弹性的、双向浮动的、市场供求决定的汇率形成机制。第三是在完善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记者: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超过34%,是否已达到均衡水平?您认为均衡水平应是一个怎样的状态? 易纲:目前人民币汇率已非常接近均衡水平。要正确理解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既要看到升值所带来的压力,同时也要看到升值所带来的实惠。升值对出口企业有压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升值也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相当的实惠。一是人民币升值使我国的综合国力更加强大;第二是升值后包括大豆、原油等跟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大量进口产品价格更便宜了;三是人民币强了,出国买东西、旅游留学就便宜了,这些都是人民币升值给百姓带来的好处。 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名义汇率升值了大概17%,意味着一年升值不到2%。这样的一个速度反映了中国的劳动生产率的进步、经济效率的提高。客观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竞争力正在逐步提升的过程。 (原文载于11月26日新华网) 2013-12-02/safe/2013/1202/4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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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2014-05-19/safe/2014/0519/4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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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二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三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四是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六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的出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相关要求、切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4-08/safe/2015/0408/4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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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6月22日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适应结售汇业务发展和外汇管理职能转变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简政放权、构建合理监管体系的改革思路。《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分别制定管理规范;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的转变;五是根据外汇实践发展,修订部分罚则内容。 《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影响银行已经取得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同时,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相关事项。(完) 2014-06-27/safe/2014/0627/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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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5-27/safe/2016/0527/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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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4]188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促进外汇市场自主定价;二是吸收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部分货币的中间价形成方式和交易价浮动幅度管理的新进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4-07-02/safe/2014/0702/4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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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8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统计显示,2008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29,203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23%;对外金融负债14,013亿美元,增长17%;对外金融净资产15,190亿美元,增长31%。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1694亿美元,证券投资2519亿美元,其他投资5328亿美元,储备资产1966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6%、9%、18%和67%;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8763亿美元,证券投资1612亿美元,其他投资363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3%、11%和26%。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根据最新数据调整了2006年和2007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06年末 2007年末 2008年末 净头寸 6534 11619 15190 A.资产 16881 23744 29203 1.对外直接投资 906 1160 1694 2.证券投资 2652 2846 2519 2.1股本证券 15 196 208 2.2债务证券 2637 2650 2311 3.其他投资 2515 4265 5328 3.1贸易信贷 1161 1399 1340 3.2贷款 670 888 1071 3.3货币和存款 474 723 1060 3.4其他资产 210 1255 1857 4.储备资产 10808 15473 19662 4.1货币黄金 123 170 169 4.2特别提款权 11 12 12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11 8 20 4.4外汇 10663 15282 19460 B.负债 10347 12125 14013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6144 7037 8763 2.证券投资 1207 1466 1612 2.1股本证券 1065 1290 1440 2.2债务证券 142 176 172 3.其他投资 2996 3622 3637 3.1贸易信贷 1040 1331 1141 3.2贷款 985 1033 1030 3.3货币和存款 589 785 910 3.4其他负债 382 473 557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完) 2009-05-19/safe/2009/0519/4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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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7512.61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801.61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2711亿美元。 从债务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935.59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5577.02亿美元,其中,企业间贸易信贷占48.61%,银行贸易融资占26.50%,二者合计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5.11%,主要与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448.37亿美元,占50.99%;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371.58亿美元,占28.57%;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45.91亿美元,占11.37%;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以及其他机构债务余额分别占7.81%、1.23%和0.03%。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4128.80亿美元,占85.99%;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672.81亿美元,占14.01%。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67%;日元债务和欧元债务分别占7.05%和占8.23%;其他债务合计占8.05%。 从投向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余额中,主要投向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分别占24.97%、13.56%和7.47%。 2012年1-3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92.67亿美元,下降34.27%;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59.90亿美元,上升30.25%;支付利息5.59亿美元,上升21.52%。中长期外债项下净流入资金31.78亿美元,同比减少58.62亿美元,下降64.85%。(完) 附: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 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2012-06-26/safe/2012/0626/4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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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5月,银行代客结汇1351亿美元,售汇129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51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59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212亿美元,远期净售汇53亿美元。201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155亿美元,累计售汇5825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330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34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80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结汇54亿美元。 2012年5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49亿美元,对外付款2158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收91亿美元。201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2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29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收72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银行结售汇中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部分。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2-06-25/safe/2012/0625/4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