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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2025-12-26/chongqing/2026/0514/3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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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部署,近日,长寿分局局领导带队赴长寿经开区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组一行与长寿经开区运行局、财务局、生态环境局、创新中心等部门深入交流,重点围绕通道经济发展中的跨境金融需求,详细介绍了“一单制”提单融资、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等金融举措;在与长寿港、渝巴物流等重点物流企业的现场交流中,深入了解企业在多式联运、跨境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双方就加强工作对接协作达成共识,将共同推进在经开区建设科技金融工作站,加快数字人民币在物流、贸易等领域的推广运用,进一步提升通道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与可得性。 下一步,长寿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企协同联动,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领域,不断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推动创新跨境金融产品,为长寿区通道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26-05-14/chongqing/2026/0514/3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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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辖区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近日,巴南分局会同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前往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对接。 通过实地参观通道金融服务中心的展厅、五大功能区,深入了解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总体定位、通道金融政策和通道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随后,工作组一行与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交流。座谈会上,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了中心的相关情况,巴南区围绕农产品贸易、“渝车出海”、大宗期货贸易三大重点领域及政策需求进行了详细交流。双方就深化协作、资源共享、精准赋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下一步,巴南分局将以此次对接为契机,持续加强与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的常态化沟通联动,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助推辖区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2026-05-09/chongqing/2026/0509/3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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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人员信息表(更新至2026年3月17日) 2026-03-19/chongqing/2026/0319/3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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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4年版) A Guide to Working and Living in China as Business Expatriates(2024 Edition) 2024-03-08/chongqing/2024/0308/3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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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中文版) 2024-03-14/chongqing/2024/0314/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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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3.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4.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本规定中的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2.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于衍生产品,银行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4.银行总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5.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应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有权机构授权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三)银行结售汇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2.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需提交的材料: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四)外币代兑机构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2.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 3.授权协议; 4.所属法人机构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机构适用)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五)外币代兑机构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授权银行终止与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在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注明终止原因。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明协议终止的文件材料。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六)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经营资格。特许业务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经营特许、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包括两个阶段(筹备期、开办期)。 2.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重庆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5)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6)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3.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在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2)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3)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4)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4.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持下列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进入筹备期的申请,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申请机构获准进入筹备期的,筹备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备,应在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延期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纸质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最长延期1个月。申请机构未按期提交开办业务申请,原筹备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机构按期提起开业申请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进入筹备期的材料: (1)申请报告;(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业务准入最低兑换笔数和兑换金额标准的证明材料;(5)经营代兑业务期间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提起开办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3)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4)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5)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3.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3)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4)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兑换业务财务会计报告;(5)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的说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兑换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交回《兑换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予以注销。 2.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1)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3.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情况说明材料; (2)兑换特许证。 办理时限: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缴销兑换特许证。 法规依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八)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4)取得其总行授权 2.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申请银行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总行的授权文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件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附件2: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23-08-29/chongqing/2017/1228/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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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重庆市分局先后发布《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渝汇发〔2018〕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渝汇综〔2019〕9号),积极助力重庆高水平开放。截至目前,相关试点业务实施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可,涉汇银行、企业反馈积极、正面。 为持续促进自贸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重庆市分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更好地回应银行、企业用汇诉求。《通知》共计5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3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11室;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5月22日 2026-05-22/chongqing/2026/0522/3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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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决策部署,稳步推进通道金融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近日,黔江分局组织召开通道金融改革工作推进会。分局及各营业管理部、辖内9家涉外银行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共计25人参加会议。 会上,黔江分局传达落实重庆市分局关于通道金融改革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紧扣《重庆市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对辖区通道金融改革相关重点工作进行解读。各涉外银行结合汇率风险管理、“一单制”金融服务创新、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重点工作深入交流研讨,进一步明晰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推进举措。 黔江分局围绕加快推进通道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通道金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转变工作理念、适配新形势新要求;二是深挖政策效能,用足用好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强化上下联动、横向联动,持续推动跨境金融服务提质增效;三是聚焦企业实际诉求,加大政策宣讲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外汇服务“无感式”落地,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与满意度。 2026-05-26/chongqing/2026/0526/3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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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江津中心支局分别赴江津区和璧山区组织召开稳外贸稳外资保就业银企对接会,13家涉外银行、12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参会。 中心支局在前期开展稳外贸稳外资保就业专项行动、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广泛收集辖区涉外企业结算及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参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融资需求,并向各银行发放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参会银行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和资金需求向其推介信贷产品,并现场为部分企业初步设计组合融资方案。 中心支局对参会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增强服务主动性,从“金融供给端”发力,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支持涉外企业发展。二是加大向高新技术企业推介外债便利化额度业务的力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建立周报制度,定期反馈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