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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一直把农产品,尤其是特色农产品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构建起“一主两辅多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丰都县立足长江经济带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交汇处,是连接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重要节点,优越的地理位置为丰都“味道”出海、丰富世界餐桌创造了有利的外贸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涪陵分局丰都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丰都营管部”)努力推动“产业+外贸”深度融合,围绕强化“融资”和“结算”两项金融核心功能,通过筑牢制度基础、便利服务、金融创新、汇率避险四维发力,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滴灌通道建设关键领域,为丰都县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注入强劲“外汇力量”。 (一)建强协同机制,筑牢制度基础。外向型经济发展,制度保障是核心支撑。丰都营管部联合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商务委等单位组建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专班,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财政扶持、风险共担”的常态化协同机制,激发产业政策、商业金融、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的活力,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在企业服务层面,建立外贸企业“名单制”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归集全县外贸企业行业分类、融资需求等核心信息,精准推送银行机构。截至2025年末,有19家企业纳入银行机构服务清单,丰都营管部向银行机构推送外贸企业5家,在融资、结算等服务上给予更多优惠便利。 鲜活水产品出口企业腾旺水产和蔡轩水产因跨境贸易、物流配套等难题一度暂停出口业务。丰都营管部上门走访,详细了解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将企业纳入名录库推送银行机构,指导银行优化业务流程。同时,联动当地商务委、海关等部门为企业出口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在2025年7月成功恢复鲟鱼出口。两家企业全年出口额约为150余万美元。“从业务咨询到落地通关,金融服务全程跟进,让我们重新找回了海外市场信心。”腾旺水产负责人表示。 (二)深化便利改革,畅通资金血脉。“以前办理业务要跑半天,需要准备大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纸质单据,现在线上操作半小时就能搞定。”三和实业负责人感慨道。丰都营管部积极推动构建“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围绕跨境贸易全链条,以数字赋能提升资金通行效率。将辖区3家县域企业纳入首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通过单证审核豁免、流程简化等针对性措施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助力榨菜、牛肉等特色产品畅销海外,2025年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便利化结算共计200多笔、金额超600万美元。三和实业负责人表示:“纳入试点后,资金周转更快了,每年我们可以释放更多的往来资金,帮助我们拓展海外市场。” (三)创新产品服务,赋能产业出海。“丰都肉牛”品牌成功注册国家地理证明标志,牛肉进出口领跑全市。为了助力肉牛产业快速发展,丰都营管部联合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商务委等部门,指导银行创新推出“丰都肉牛跨境贷款”专项产品,通过“政府增信+风险共担”模式撬动银行10倍放贷规模。截至目前,发放贷款金额近500万美元。 同时,丰都营管部努力提升金融支持交通物流一体化服务水平。针对铁路货运,指导银行机构研发“通道铁融”融资产品,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数字提单动产质押融资模式落地。2025年通过该模式帮助辖区丰恒物流获得融资授信1000万元,有效破解该企业跨境物流质押融资瓶颈。针对水路货运,联动相关部门组建绿色航运金融服务专班,推出“长江船舶建造贷”,发放新能源船舶项目贷款超4000万元,推动新能源货运船舶投入使用,提升通道物流运力。 (四)强化风险管控,护航稳健经营。面对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趋势,丰都营管部聚焦企业汇率避险痛点,构建“宣传引导+政策扶持+银行赋能”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联合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服务小队,以外贸企业名录库为基础开展“上门问诊”,精准对接不同企业避险需求。 “过去我们对汇率避险一窍不通,订单利润总被汇率波动白白侵蚀,心里没底又不知该怎么应对。”恒都食品负责人回忆道,“没想到银行专员主动上门,不仅用通俗的语言把复杂的避险逻辑讲透,还结合我们牛肉进口的采购周期、资金流特点,精准推荐了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超200万美元的合约一签,采购成本稳稳锁定,专业服务真是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这一通过专业金融产品规避风险的实践,也为县域外贸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重庆港丰都港区水天坪作业区货船停靠在岸边,多台大型吊车正在协同作业,工人在各自工位忙碌,西部陆海新通道公路班车、长江水运集装箱班轮源源不断进出港区,一片繁忙景象。 下一步,丰都营管部将进一步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能力,助力丰都县融入到“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中。 2026-03-20/chongqing/2026/0320/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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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是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庆北向枢纽,渭沱物流园作为其物流枢纽,具备“铁公水”多式联运优势,具有“承接主城、服务渝西、辐射川东、面向中欧”的功能定位,是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支撑平台。近日,合川分局前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川支行,专题调研金融支持渭沱物流园建设情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川支行、渭沱物流园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座谈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川支行详细介绍了渭沱物流园建设的基本情况、金融支持情况、“整园授信”筹备情况等;渭沱物流园有关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物流园入驻企业、功能作用发挥、后期规划,以及当前物流园建设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金融需求。各方还就相关金融政策、物流园下一步建设计划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最后,合川分局就下一步金融支持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吃透用好政策。要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深刻把握合川渭沱物流园在合川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北向枢纽中的地位和支撑价值,银行要研究吃透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政策能用、会用、用足、用好,切实支持通道建设。二是全面摸排情况,精准对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全方位摸清物流园企业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周转等具体情况,精准掌握融资结算、跨境服务等多元化金融需求,梳理对接渠道,明确服务主体,让更多银行参与进来。三是加快推进进度,强化金融赋能。金融要靠前发力,全流程参与物流园规划建设工作,提前做深做细园区“整园授信”方案设计、风险研判等系列准备工作,为下一步签约落地夯实基础、创造条件,以金融撬动物流园建设提速。四是加强沟通联络,凝聚发展合力。通过联学共建、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合川分局、银行机构、园区运营及入园企业等各方的沟通联络和紧密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共同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质增速。 2026-04-13/chongqing/2026/0413/3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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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寿区重点医药企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笔超期限大额跨境退汇业务在银行一站式高效办结,困扰企业的资金回笼难题顺利解决。该企业财务人员连连点赞:“原本以为这类特殊业务要往返外汇局办理,没想到银行直接办结,资金快速到账,真是给企业发展吃了颗‘定心丸’。”此次超期限大额退汇业务的高效落地,既是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实践,也为长寿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金融动能。 作为辖区生物医药产业的重点企业,该企业核心配套原材料需从境外进口,成品制剂远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资金结算的效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节奏。为保障原材料稳定供应,企业此前办理了多笔进口预付货款业务,后受原材料国内外价格波动、产品适配性等多重因素影响,相关贸易合作终止,产生退汇需求。此类退汇业务单笔金额超20万美元、付汇与申请退汇间隔超180天,属于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 为帮助企业加快跨境资金周转效率、及时回笼资金,长寿分局主动快速对接企业需求,充分运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将该企业纳入重庆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名单。依托试点政策,企业特殊退汇业务无需在外汇局事前登记,经办银行在1—2个工作日内即可高效完成材料审核、退汇入账,切实缓解企业运营压力、保障平稳有序生产经营。 下一步,长寿分局将持续聚焦辖区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深化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扩大试点政策覆盖面,持续优化外汇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创新服务模式,以更精准、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释放外汇政策红利,助力辖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2026-04-30/chongqing/2026/0430/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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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愁帮客户代垫的报关费没法顺利收回来,外汇局就出台了便利代垫业务的政策,公司的资金压力一下减轻了不少!”近日,长寿区外贸企业重庆鼎圣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代垫款项时如是说道。这笔款项的到账标志着长寿区首笔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成功落地见效。 此次落地,得益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外汇便利化新政策,允许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企业办理境内外机构之间的代垫费用收付,具体包括货物运输费、报关费、相关税费等;另外,境内的国际快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的海外仓储费、海外物流费、海外税费等,也能通过这种方式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 据悉,该企业是“渝车出海”战略带动下的配套出口企业,此前在对外贸易中面临货物运输、报关等相关费用的代垫收汇难,资金周转困难等难题。外汇便利化新政策出台后,长寿分局迅速响应企业需求,指导中国农业银行长寿支行准确把握贸易背景审核标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政策红利快速直达。在双方协同推进下,该笔代垫收汇业务高效合规办结,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资金周转压力,彰显了外汇便利化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成效。 以此次首笔业务落地为契机,长寿分局秉持“金融为民”理念,生动践行了“汇在您身边”活动的宗旨。下一步,长寿分局将紧紧锚定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团队,以“政策宣介”和“精准服务”双轮驱动,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对接,推动“开放+便利”服务模式覆盖更多企业,充分释放政策改革红利,为长寿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金融动力。 2026-04-21/chongqing/2026/0421/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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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地了解辖区通道建设现状,精准对接发展需求,服务区域发展,永川分局负责人带队赴永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永川枢纽港产业集团、利勃海尔机床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中,永川分局与永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永川枢纽港产业集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交流,简要解读《关于金融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及现行外汇便利化政策,深入了解永川区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枢纽布局、多式联动发展以及通关便利化改革等情况以及通道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并听取对金融支持通道建设的意见建议。同时,座谈各方还就加强工作对接协作,助推永川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渝西国际开放枢纽进行充分沟通。 随后,永川分局一行实地走访综合保税区重点企业利勃海尔机床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融资结算情况。调研期间,党员骨干现场宣讲外汇便利化政策,精准解答跨境结算难题,主动靠前纾困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金汇护航 基层先锋”党建品牌内涵,切实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通道建设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永川分局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持续深化“金汇护航”行动,紧盯通道建设与企业发展需求,优化政策传导与服务供给,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注入金融动能。 2026-03-27/chongqing/2026/0327/3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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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巫溪县峡郡金融志愿服务队组织志愿者代表赴下堡镇参加全县2026年“3·5”学雷锋月暨国际社会工作宣传周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启动仪式上,巫溪县委社会工作部为新设立的志愿服务队授旗,志愿服务队庄严宣誓,作出践行雷锋精神、传递金融温度的郑重承诺。 随后,峡郡金融志愿服务巫溪营业管理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巫溪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等分队走入居民点开展金融外汇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案例剖析、现场讲解、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向来往民众普及个人用汇常识、常见可兑换货币、网络炒汇不合法、防范非法集资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外汇知识,引导民众提升金融外汇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能力。 下一步,万州分局巫溪营业管理部将继续践行“外汇为民”初心,依托峡郡金融志愿服务平台,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涵,稳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 2026-03-09/chongqing/2026/0408/3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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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切实打通外汇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巴南分局着力打造“巴实先锋 汇心服务”外汇党建品牌,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外汇服务。近日,外汇局巴南分局分管负责人带领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赴左师傅连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研。 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外贸业务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情况,并重点介绍企业出口收汇笔数多、单笔金额小、资料提交繁琐等特点。针对企业痛点难点,巴南分局现场宣讲了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便利化政策,同时将该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后备库,并联合辖内银行建立对接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尽早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 下一步,巴南分局将持续以“巴实先锋 汇心服务”品牌为抓手,持续关注企业需求,针对性“送政策上门”,实现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快速响应,以更实举措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03/chongqing/2026/0403/3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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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近日,江津分局联合西永海关、江津区商务委、江津区税务局等多部门开展外经贸政策培训会。辖区重点外经贸企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100余人参加。 会上,江津分局就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支持重庆高质量发展试点、汇率避险等外汇政策及服务举措进行系统解读,并重点介绍金融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关工作情况。此次培训通过对政策的梳理与宣讲,增强了企业运用政策工具的能力,有利于企业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 下一步,江津分局将持续深入开展“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专项活动,汇银协同主动问需、精准滴灌,积极响应企业需求,推动各项外汇改革试点政策落地见效,持续赋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服务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24/chongqing/2026/0324/3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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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全辖)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3-31/chongqing/2026/0331/3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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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chongqing/2026/0320/3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