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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高盛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19/safe/2003/0819/4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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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对人民币汇率政策都比较关注。美国财长斯诺访华之后,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明显减弱。但是,最近,有的国家又再次提高了批评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声音。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前几天,美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再次指责中国的汇率制度,请问中国的汇率政策会不会变化? 答: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是一国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当然,汇率有一定的外部性效应。所以,中国在此问题上,历来是既独立自主,又高度负责,国际社会对此早有公论。国务院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已经明确阐述了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我愿意在此再次重申。我们的汇率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亚洲和世界具有积极意义。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支持了扩大内需,抑制了通货紧缩,同时也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进而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 二是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中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但是,由于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中国目前的外汇交易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外汇市场的状况还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将继续按照改革开放的整体部署,完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培育外汇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进一步理顺供求关系,不断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并列为中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或较大顺差,都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我们将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促进经济内外协调发展。 问:国际上有舆论说,少数发达国家在督促人民币升值未果后,有可能采取贸易保护等报复措施,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自由贸易是发达国家一贯宣扬的原则,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都是不公平的,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目前的汇率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不仅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且也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和世界的影响。众所周知,1997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幅收窄,完全是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稳定亚洲经济。我们从来没有刻意追求国际收支的较大顺差。形成中国贸易和资本项目顺差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生产转移。这是第一点。 第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仅为45亿美元,同比下降66.5%。同时,虽然对美国、欧盟保持顺差,但对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为逆差。例如,今年上半年对日本贸易逆差猛增到67亿美元,同比上升341%。 第三,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贸易顺差的转移。而美国以国家安全等为借口,对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设备施加种种限制,也是中美贸易差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中国从国际收支顺差中获取的外汇,绝大部分又回流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不仅获得了中国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获得了中国金融投资的巨额资金流入。 第五,发达国家的就业问题与中国汇率没有关系。目前中国平均工资只有美国、日本的3%左右,假定汇率升值一倍,工资水平仍然相差十几倍,不可能改变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成本的现实。各国都有结构调整和就业、再就业问题。中国1998-2002年,第二产业就业总人数减少820万人,我们从来没有怪罪其他任何国家。 要客观评估汇率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不能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兴衰简单化为汇率问题,说成是取决于其他国家的货币币值。在任何汇率水平上,如果说对一国经济有影响,那必然都是有利有弊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经济学家都明白“汇率是把双刃剑”。任何只讲一个方面的影响的说法都是不符合事实的。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我们愿意与其他国家平等交流意见,但是在汇率问题上,不能片面强调是哪一方占了便宜或吃了亏,更不能把汇率问题变成国际政治问题,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这才是谋求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之计。 问:国内外都有报道说,已经有数百亿美元的“热钱”流入中国,而且还有投机资金准备进入,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一些市场人士根据上半年外贸顺差4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03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增加601亿美元,简单推测有250亿美元的国际短期资本(也有人称之为“热钱”)流入中国。这种说法很不准确。 受国际上某种舆论的影响,确实有非正常资金流入,但是,从总体上说,纯粹的投机资本的规模还非常有限,那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来去自由的投机资本并没有大量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是国际收支各个部分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外贸进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只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一部分,不能将上述三者简单加减。贸易进出口是商品流,其中有大量进出口不发生收付汇,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两者之间的数据经常不一致。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只有45亿美元,但是贸易结售汇顺差高达290多亿美元,和外商直接投资额几乎差不多了。贸易结售汇顺差较多,有正常时滞的因素,也有过去滞留境外的资金调回境内的因素,还有企业较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外债等用于进口支付的原因。非贸易结售汇顺差也有100多亿美元,推动了储备规模的增长。此外,国家外汇储备增长,还有自身增值的因素。 总之,目前的资金流入较多,除外商直接投资外,主要是因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资金回流较多,结汇较多。真正属于国际资本市场意义上的“热钱”,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如此,我们对国际短期资本仍然保持着高度警惕,随时准备严厉打击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投机行为。非法交易者的目的是不可能得逞的。 问:为什么说中国目前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涌入? 答:今年以来,外债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多。我们调查分析后发现,主要表现为贸易信贷项下的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这两种形式都有真实的贸易交易为背景,不会额外增加外债风险。在当前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且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一些境内企业和个人从自身情况出发,减持外币资产和人民币负债,增加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负债。这种根据资金的成本收益比较,调整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的行为,本身反映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选择,不能等同于“热钱”投机。至于国际投机资本之所以不能大规模涌入,有如下原因: 第一,中国对资本项目仍实施一定的管理,国际套利资本流入流出存在较大障碍。中国目前在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上鼓励长期资本流动而限制短期资本流动,国际短期套利资本流入存在较大障碍;而且即使能够进来,出去也很难,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二,虽然中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了对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汇兑限制,但仍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真实性审核,国际套利资金也难以大规模混入经常项目流入中国。 第三,境内人民币资产投资机会较少,国内市场对国际短期资本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目前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远低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亚洲周边国家同期本币存款利率水平。尽管一些人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但在人民币资产缺乏风险对冲工具的情况下,如果以套利为目的,大量持有人民币资产,可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从国内市场来看,中国股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限。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兴办产业、实业,也鼓励规范的金融投资,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但对非法资金流动,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流入流出的全程监测与管理,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填补监管真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问:从中国对外公布的统计来看,近年来一直存在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请问,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大顺差,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并不是我们刻意追求的结果。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宽用汇限制,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其措施主要有: 一是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放宽企业保留外汇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实现限额内的意愿结汇。截至今年8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万户,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放宽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项下外汇账户的限额,允许企业将其外汇收入100%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二是不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允许部分优秀企业实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先后取消6种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在继续支持扩大出口的同时适当鼓励增加进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改革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以适应其经营活动特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四是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支持和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往来。规范非贸易售付汇凭证,对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事项,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即可。 五是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切实满足个人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将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等经常项下银行供汇指导性限额提高到3000美元和5000美元,并扩大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等项下的供汇范围。将个人自由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 六是推出并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等7家境外机构QFII投资额度共计8.75亿美元。 七是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步拓展资本流出渠道。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11个省市推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放宽对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支持各类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认真落实“走出去”战略。 下一步,外汇管理方面还将积极研究出台以下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等。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放宽中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限制,支持企业对外债务重组,适当允许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境内的合法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深入研究和探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等。 三是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国际投机资本冲击。 2003-09-22/safe/2003/0922/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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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逐步发展壮大。外汇管理部门陆续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如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台新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和支持了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等等。但目前我国在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和核销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实施有效的外汇监管和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需进一步调整有关的管理政策,规范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 《办法》针对当前我国边境贸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规范边贸经营活动为原则,实行了较为特殊的外汇管理政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根据当前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并增加了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目前边境贸易中以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的需求。 第二,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为了疏通我国与周边国家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解决边境贸易中计价、结算、核销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边境贸易的发展规律和交易特点,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边境贸易更健康地发展。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09-28/safe/2003/0928/4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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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省召开“外汇服务电子化”现场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外汇电子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对外经贸便利化,带动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信息化开发和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与服务的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居民个人购汇系统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施操作,防止了重复购汇,打破了只能由独家银行经营此项业务的局面,极大地方便了居民购汇,也为银行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通过采集银行电子账户数据,监测外汇账户资金流动,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了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限制,便利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在会上指出,加快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在当前外汇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外汇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趋势对外汇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外汇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外汇管理要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和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除了观念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从而有利于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预防腐败,促进金融机构和外经贸企业提高对外竞争力。 会议确定,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通过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前台柜面业务处理系统,提高前台处理业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并丰富外汇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形成业务基础数据库,促进外汇业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为今后办理远程业务打下基础。围绕外汇服务电子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规范的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库,改进和统一外汇局对外的主要核心业务流程,改变以往对外办理业务条条分割的管理模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外汇分局开发了企业“外汇业务综合管理IC卡系统(简称“IC卡系统”)。它以企业外汇业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IC卡为企业身份识别标志,能够对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核销信息、外债借用还信息、外汇账户信息、外汇违规立案及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并用于办理业务。通过IC卡系统,能够实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所需提供凭证电子化及其电子信息在外汇局内部共享,减轻企业重复提供凭证等各类资料的负担;为企业远程办理业务提供现实手段,减少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来回往返的次数与时间,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实现自助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实现内部信息共享,有利于对企业外汇业务的综合监管,显著地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前台业务人员不足的矛盾。 目前,IC卡系统已在广东省分局营业室运行一段时间,4000多家省、市直企业、单位已经开始在出口核销单发单、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账户限额调整、企业自助查询等方面应用IC卡系统,企业普遍反映良好。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工作进度,开始第二阶段的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实现网上核销、网上申报等系统功能,提高对外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外经贸发展服务。 2003-09-27/safe/2003/0927/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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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等,不断完善外汇市场运行机制。但过去银行在外汇市场同场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买或卖的交易,不利于银行及时平补外汇资金头寸。 《通知》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 此次实行双向交易,是发展我国外汇市场的又一措施,对推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改变了过去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单向交易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头寸限额内全天候进行外汇资金买卖,及时进行外汇市场的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为银行规避风险拓宽了渠道。 二是会员交易的自主性大大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意愿,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汇率变动趋势。 三是客观上降低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也为企业及时通过银行进行本外币汇兑提供了便利。 2003-09-22/safe/2003/0922/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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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年9月19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5年期美元金融债券5亿美元。根据106号文确定的投资者范围及承销团成员,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了证券公司承销和购买本期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的条件。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中有外币有价证券承销(发行或代理发行)业务、且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参加本次美元债券的承销团。证券公司承销本次外币债券的外汇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应持购汇书面申请、承销协议、当期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事宜。证券公司承销债券中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同时也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购买外币债券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允许证券公司购汇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买卖美元证券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 2003-09-25/safe/2003/0925/4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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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资料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 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减半执行。 全额供汇。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 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 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 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 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 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2003-09-01/safe/2003/0901/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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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外汇局与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发布了《通知》。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满足了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09-17/safe/2003/0917/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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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825.69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40.31亿美元,上升8.33%。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83.83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4.84%,比上年末增加28.2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641.8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5.16%,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 在1825.69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28.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97.54亿美元。在登记的1528.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21.95亿美元,占34.1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79亿美元,占23.6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1.88亿美元,占23.6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4.13亿美元,占5.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7.64亿美元,占12.93%;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0.76亿美元,占0.05%。 2003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金额为421.84亿美元,还本付息383.61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58.84亿美元。其中境内外资银行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分别为326.92亿美元和291.08亿美元,分别占全部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的77.5%和75.88%。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本外币间利差的存在,2003年上半年,我国外债余额和新借入外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短期外债占比升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源充足,国际清偿能力很强,短期外债占比较高不会对我国外债安全构成根本影响,我国外债总体上仍处于安全线以内。 2003-09-10/safe/2003/0910/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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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应督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9-18/safe/2003/0918/4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