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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四次会议精神,《通知》要求,下一阶段,要整合力量,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大案件。在外汇非法交易特别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并以此带动全国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通知》指出,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交易迅速等特点,尤其是跨境洗钱活动日渐抬头。面对这种新形势,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为促进具体案件的查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制度。 此外,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06-12/safe/2003/0612/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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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 Ltd) 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6-06/safe/2003/0606/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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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3-06-20/safe/2003/0620/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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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日前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会议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为主题进行了座谈。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德伦、胡晓炼、李东荣,以及局机关全体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席。大家争先恐后发言,畅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精神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会同志表示,要将“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到外汇管理改革与实践中去。 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发言说,要将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科学制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判断标准和试金石。综合司副司长程宪平说,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一样,都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外汇管理部门要摒弃自上而下“管”社会的思想,始终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发点。经常项目管理司副司长许满刚说,外汇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外汇收支活动,更重要的是为社会经济提供服务,我们要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从社会经济最需要的方面做起,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检查司司长初本德说,扎扎实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外汇检查工作要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和新举措。北京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刘春明说,“三个代表”的提出,体现了因时而变、因势而变,有利于坚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外汇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和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郭树清在总结发言中讲到,要进一步明确将“三个代表”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外汇管理的一切政策措施必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文化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也就是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10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外汇管理部门要正确把握形势和任务,勇于探索,善于实践,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外汇监管和服务水平,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郭树清强调指出,外汇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提倡公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国家公务人员首先要做模范公民,通过积极关心和参与包括社区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会议最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新高潮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2003-07-01/safe/2003/0701/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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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保障功能,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背景资料: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种保险方式。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超赔再保险:是指由再保险人规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自留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合同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事先以合同形式约定再保险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对于所有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原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临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进行一项分出业务前,临时与再保险人洽谈分保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但再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接受与否。 附件1: 《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7-03/safe/2003/0703/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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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2003-07-24/safe/2003/0724/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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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7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主体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其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之外,同时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受益权的有关文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外汇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2、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3、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4、投资主体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格一致。 经外汇局审核,投资主体身份无误,所交保证金尚未退还的,外汇局将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准确地将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境内投资主体。 详情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发布的《通知》全文。 2003-07-17/safe/2003/0717/4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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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能够掌握外汇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及时予以查处。从历年外汇检查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案件的线索都来源于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贯重视群众举报。为了调动社会举报外汇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0年初就制定了《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各地外汇分支局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注重从群众举报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展开调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但从执行落实情况看,由于社会上对举报受理制度了解不够全面,未做到广为周知,不利于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在打击外汇违法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力度,更有效地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环境,发现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地的外汇分支局举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电话:010-6840226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举报电话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外汇局介绍”栏目查询。 2003-06-25/safe/2003/0625/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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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市场外汇收支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为了进一步贯彻《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增强保险监管透明度,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投保外汇保险,现将已经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今后将每季度更新一次,可直接到“管理信息”栏目中查阅 2003-06-25/safe/2003/0625/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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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3-07-03/safe/2003/0703/4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