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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4/content_54239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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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http://www.gov.cn/xinwen/2019-08/30/content_5425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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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自2002年实施QFII制度、2011年实施RQFII制度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中国金融市场,在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坚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动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外汇管理改革,已于2018年取消相关汇兑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外汇管理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今后,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便利性将再次大幅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也将更好、更广泛地被国际市场接受。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取消相应行政许可项目,待批准后,由国务院统一对外公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同时,在开放中适应开放,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9-09-10/safe/2019/0910/1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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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http://www.gov.cn/xinwen/2019-09/20/content_54317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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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http://www.gov.cn/xinwen/2019-09/20/content_5431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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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http://www.gov.cn/premier/2019-09/26/content_5433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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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http://www.gov.cn/xinwen/2019-09/11/content_5429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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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9/18/content_5430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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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2/content_54716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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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5条,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二、建议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完成后的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管理问题。QFII/RQFII托管账户或银行间直投账户汇出资金时,划转资金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完税后方可汇出。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关于资金划转的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三、建议明确不同投资渠道下资金汇出时的币种比例及资金划转后的用途等问题。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明确“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四、建议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调整问题。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到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五、建议对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账户内资金划转时的币种问题予以明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到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编写常见问题解答进行明确。 六、建议明确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是否存在次数、方向限制。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正文中不对债券非交易过户或资金划转次数、方向等进行限制。 七、建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尽快发布相关指引,明确债券非交易过户流程。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我们已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沟通,其表示将尽快发布相关业务指引。 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备案一次的流程。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具体流程将尽快发布。 九、建议在直接投资渠道,有托管行的情况下由托管行作为申报主体;没有托管行的情况下由结算代理人作为申报主体。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目前,通过直接入市渠道进入的境外投资者都有结算代理人,明确其作为申报主体有助于统一标准,便利业务开展。 剩余意见主要集中在QFII/RQFII额度释放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等问题,考虑到目前已取消QFII/RQFII额度管理,《通知》中相关内容已删除,故已不存在此类问题。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2019-10-15/safe/2019/1015/14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