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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付款数据--以美元计价.xls 涉外收付款数据--以人民币计价.xls 2018-06-28/hainan/2018/062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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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159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3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41268亿元人民币(等值6563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74653亿元人民币(等值11872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比例保持稳定。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7%。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2056亿元人民币(等值1917亿美元),占11%;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56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亿美元),占1%;银行债务余额为57529亿元人民币(等值9149亿美元),占50%;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0419亿元人民币(等值4838亿美元),占26%;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349亿元人民币(等值2282亿美元),占12%。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6794亿元人民币(等值4261亿美元),占2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7569亿元人民币(等值2794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376亿元人民币(等值4830亿美元),占26%;债务证券余额为24068亿元人民币(等值3828亿美元),占21%;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2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4349亿元人民币(等值228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126亿元人民币(等值338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9583亿元人民币(等值6295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6338亿元人民币(等值12140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1%,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8%。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8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8年3月末 2018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2056 1917 短期 1185 18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5 188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0872 172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640 1215 贷款 3232 51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568 249 短期 793 126 货币与存款 793 126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75 123 SDR分配 639 10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36 22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57529 9149 短期 45983 7313 货币与存款 29573 4703 债务证券 4894 778 贷款 11305 179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11 33 长期 11546 183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713 1227 贷款 3786 60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47 7 其他部门 30419 4838 短期 22260 3540 货币与存款 10 2 债务证券 260 41 贷款 3785 60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7261 2745 其他债务负债 943 150 长期 8160 12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376 378 贷款 4686 74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07 49 其他债务负债 790 126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349 228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871 1570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290 46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4188 666 外债总额头寸 115921 1843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8-07-02/hainan/2018/0702/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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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17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1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2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3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8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3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8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完) 2018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170 -341 -236 贷方 2 41,195 6,474 4,472 借方 3 -43,365 -6,815 -4,708 1.A 货物和服务 4 -1,390 -218 -151 贷方 5 37,251 5,854 4,044 借方 6 -38,641 -6,073 -4,195 1.A.a 货物 7 3,291 517 357 贷方 8 33,653 5,289 3,654 借方 9 -30,362 -4,771 -3,296 1.A.b 服务 10 -4,680 -736 -508 贷方 11 3,599 566 391 借方 12 -8,279 -1,301 -899 1.B 初次收入 13 -615 -97 -67 贷方 14 3,480 547 378 借方 15 -4,094 -643 -445 1.C 二次收入 16 -166 -26 -18 贷方 17 464 73 50 借方 18 -629 -99 -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616 725 501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4,624 727 502 资产 24 -6,251 -982 -679 负债 25 10,875 1,709 1,18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291 989 683 2.2.1.1 直接投资 27 3,502 550 380 资产 28 -1,141 -179 -124 负债 29 4,643 730 504 2.2.1.2 证券投资 30 654 103 71 资产 31 -2,133 -335 -232 负债 32 2,786 438 30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 -1 0 资产 34 12 2 1 负债 35 -16 -3 -2 2.2.1.4 其他投资 36 2,140 336 232 资产 37 -1,322 -208 -144 负债 38 3,462 544 376 2.2.2 储备资产 39 -1,667 -262 -18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446 -384 -26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07-02/hainan/2018/070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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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252亿美元,对外负债5452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572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497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14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7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652亿美元,储备资产3240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1%、7%、0.1%、25%和4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067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153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1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28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6%、21%、0.1%和23%。 按SDR计值,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321亿SDR,对外负债37505亿SDR,对外净资产10816亿SDR。(完) 2018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5,725 10,816 资产 2 70,252 48,321 1 直接投资 3 14,974 10,300 1.1 股权 4 12,653 8,703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321 1,597 1.a 金融部门 6 2,459 1,691 1.1.a 股权 7 2,360 1,62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98 68 1.b 非金融部门 9 12,516 8,609 1.1.b 股权 10 10,293 7,08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223 1,529 2 证券投资 12 5,145 3,539 2.1 股权 13 3,170 2,180 2.2 债券 14 1,975 1,359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78 53 4 其他投资 16 17,652 12,141 4.1 其他股权 17 54 37 4.2 货币和存款 18 4,012 2,760 4.3 贷款 19 6,958 4,78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1 76 4.5 贸易信贷 21 6,038 4,153 4.6 其他 22 479 329 5 储备资产 23 32,403 22,288 5.1 货币黄金 24 784 539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2 7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77 53 5.4 外汇储备 27 31,428 21,61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 1 负债 29 54,527 37,505 1 直接投资 30 30,670 21,095 1.1 股权 31 28,268 19,444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401 1,652 1.a 金融部门 33 1,563 1,075 1.1.a 股权 34 1,441 99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22 84 1.b 非金融部门 36 29,106 20,020 1.1.b 股权 37 26,827 18,45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279 1,568 2 证券投资 39 11,535 7,934 2.1 股权 40 7,751 5,331 2.2 债券 41 3,784 2,60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41 28 4 其他投资 43 12,281 8,447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26 3,320 4.3 贷款 46 4,249 2,92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02 70 4.5 贸易信贷 48 2,794 1,922 4.6 其他 49 209 143 4.7 特别提款权 50 102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 折算得到。 2018-07-02/hainan/2018/070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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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3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435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1329亿美元,增幅7.8%,主要源于货币与存款、债务证券的增长推动。其中,货币与存款增长占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6%,主要是境外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的存款增加;债务证券增长占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4%,主要在于境外非居民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意愿较强。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总体来看,我国外债规模增长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首先,一季度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良好开局,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8%,进出口贸易同比增长9.4%,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这是我国外债持续增长的基础。其次,随着境内债券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债券市场今年以来的良好表现,境外机构投资者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的热情持续高涨,其中近八成投资于中长期债券。由此,债务证券在我国全口径外债中的比重从2014年末的8%提升至2018年3月末的21%,这已经成为我国外债新的增长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坚定信心。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7-09/hainan/2018/0709/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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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银行结售汇数据—以美元计价.xlsx 201805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计价.xlsx 2018-06-28/hainan/2018/0628/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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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0888亿美元,对外负债13704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1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41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212亿美元,债券资产124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43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5%、11%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291亿美元,美元资产745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145亿美元,分别占12%、68%和20%。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233亿美元,占比48%;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654亿美元,占比52%。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343亿美元,债券负债200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35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5%和32%。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132亿美元,美元负债5158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414亿美元,分别占30%、38%和32%。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793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911亿美元,占比58%。(完) 2018-06-28/hainan/2018/062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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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xlsx 2018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xlsx 2018-06-28/hainan/2018/062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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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四 记者 周琰 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生于毫末、起于累土,逐步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紧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把握外汇市场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没有外汇市场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后,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1979年8月,我国改革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管理,由此逐步产生了外汇调剂业务,萌生了外汇调剂市场,这是我国最早的外汇市场。1994年1月,我国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形成了银行对客户市场,同年全国统一的、以电子化交易为平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立运行,保障了外汇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流动。2005年7月21日,我国重启汇率市场化改革,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5年8月11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汇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国外汇市场进入新的更高发展阶段。 据悉,外汇局立足汇率弹性增强后企业的多样化避险保值需求,上下呼应,政策设计与银行创新互动,点面结合,全面激活外汇衍生产品创新。2013年增加货币掉期本金交换形式,2014年进一步支持银行为企业提供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2018年允许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有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基础产品体系,基本满足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汇率风险需求。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量24.1万亿美元,较1994年增长134倍,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分别为3.8万亿美元和20.3万亿美元,即期和衍生品分别为9.5万亿美元和14.6万亿美元,衍生产品交易量占比上升至历史最高的61%,市场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为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和支持市场主体适应汇率双向波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向持续扩大开放。企业、个人在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的外汇交易需求在外汇市场上被充分、有序吸纳;同时,作为市场核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逐步改变早先单一银行的参与者结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入市交易,多元化的分层结构逐步形成。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推进,国内外汇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各类境外机构有序进入境内市场。为进一步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自2016年1月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时30分。配合国内金融市场开放,2017年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政策,为“债券通”境外投资者提供配套汇率避险服务,2018年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外汇市场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形成积极互动。 交易、清算、信息等金融基础设施是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基础,健全基础设施始终是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取得新进展。2013年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试运行交易确认业务,降低外汇市场操作风险。2014年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业务的参与主体和产品类型,试点开展中央对手清算业务。2015年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标准化外汇掉期交易功能。2016年继续推出标准化远期和期权组合交易,同时开展交易冲销业务,支持新一代外汇交易平台建设,稳步发展集中清算业务。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具有国际市场主流和多元化的交易清算机制,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业务也广泛运用于银行间市场,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外汇市场在40年发展进程中,紧扣防范金融风险主线,不断改进市场监管,努力创造公平、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自1994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体系以来,有效应对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诸多外部冲击,始终未发生由市场自身运行引起的重大风险事件。同时,积极培育行业自律,201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发布,2016年,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立并发布《中国外汇市场准则》和《银行间市场(批发市场)交易规范专家组工作章程》,建立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 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实体经济改革开放而持续推进,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进程相衔接、与之配套并为之服务,呈现出一个内部连贯、逻辑一致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外汇市场,既反映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产品、基础设施等各类市场要素全方位发展的充分认可,也说明我国外汇市场已不仅仅是基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被动接纳,而是全球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外汇市场40年的发展历程,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是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这一重大理论突破为新起点并不断完善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外汇市场在40年的发展中,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外汇调剂业务,到1994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到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再到2015年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体制机制。 二是始终坚持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实体经济对外汇市场的基本和核心需求是有效配置外汇资源和防范汇率风险,如何满足这种需求,既不是简单地什么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也不是一味迎合逐利需求让外汇产品眼花缭乱。从实体经济和外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由简单到复杂、由基础到衍生逐步发展外汇市场,避免外汇市场发展脱实向虚。 三是始终强调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相配合。过去40年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有快有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注重与汇率改革保持协调,为主动、渐进、可控推进汇率改革创造市场条件,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滞后。如,2005年汇率改革后,发展外汇市场的节奏就主动加快一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节奏就主动放慢一些。 四是始终强调与其他金融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我国的改革是系统性的体制转轨,对整体配套关系的要求比较高。外汇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要与其他领域的金融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节奏和机会窗口,没有一个整体有效的金融体系支持,外汇市场建设很难单兵突进。在推进外汇市场改革过程中,各项政策的选择、设计和推出时点,都是充分考虑了与其他改革的协调配合。 五是准确把握信息科技的时代潮流。国际外汇市场是一个已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古老行业,仍保留了许多传统交易模式。1994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之初,准确把握技术进步为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在交易模式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引入电子交易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较早实现了大规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市场参与者享受高效率、低成本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技术红利。 六是充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但不简单照搬。相对于国外发达市场,发展中的中国外汇市场可以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利用后发优势少走“弯路”。同时,不能简单照搬和模仿,应以前瞻性视角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引领国际趋势的发展新路。银行间外汇市场从1994年建立以来,始终坚持有组织交易平台的市场形态,可以兼容多种交易模式、适应不同交易工具,打破了场内与场外的传统边界并形成功能融合。正是得益于这一长期制度安排,使我国外汇市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实践中央对手清算、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全球新的监管要求和发展措施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基础和先行优势。 新时代推进外汇市场进一步深化发展 外汇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本外币兑换和风险管理渠道。回顾过去,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的增长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推动因素:一是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增长,直接带动了外汇交易的增长;二是2005年汇率改革后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增强,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促进了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三是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境内外投资者进入外汇市场开展本外币兑换和风险管理。外汇市场在这三个因素的带动下快速发展,有效服务和支持了实际经济运行和金融市场改革开放。 专家表示,展望未来,应积极把握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对外汇市场发展提出的机遇与挑战。首先,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后,主动管理汇率风险将成为市场主体的“必修课”,由此促进外汇衍生品市场持续、稳步发展。其次,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和融入全球市场,将为外汇市场发展增加新的参与主体并释放交易需求。再次,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人民币的广泛使用将促进全球人民币外汇交易,推动离岸与在岸市场的融合发展。 面对机遇与挑战,外汇局表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以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工具、扩大市场主体、推动对外开放、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监管为重点,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7/hainan/2018/1217/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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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5-29/hainan/2015/0529/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