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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7/guangdong/2026/0817/3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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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2026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上半年上海金融运行情况。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金友出席会议,并就外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上海电视台:我们关注到,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新版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请问新版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能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外汇局在深化贸易外汇改革支持经济发展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吴金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于今年6月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6〕27号),新版试点政策将便利化措施由原来的5项增加至8项,放宽了优质企业准入条件,并充分考虑银企业务实际,显著提升了制度灵活性,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 一是惠及主体更加广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原则上要求银企合作满两年。新版细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加大对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对满足条件的集团型成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推荐的企业等,允许银企合作可不满两年。截至目前,上海辖内已有银行经过审慎展业,基于新政支持将合作不满两年的企业推荐为优质企业,有效满足了相关企业真实合规的个性化诉求。 二是资金结算更高效。新版细则扩大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拓宽了货款与经常项下费用之间可轧差结算范围,拓宽了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轧差结算范围,更加贴近实际贸易链条。简化了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实现了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政策与高水平试点政策融合,有效帮助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是业务流程更便利。新版细则新增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政策,允许优质企业认定的员工在核定额度内免审单办理薪酬购付汇或收结汇。如上海辖内某全球知名旅游设施开发企业,为高水平试点优质企业,拥有一百多名外籍员工,外籍员工普遍存在薪酬购汇、跨境汇款需求。传统模式下,员工每次要前往线下银行网点,现场递交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单笔购汇耗时近1小时。此次新政发布后,企业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提前为员工核定个人免审单额度,后续员工可通过手机银行在核定额度内足不出户办理购汇和跨境汇款,单笔操作仅一分钟,业务便捷度大幅提升。 总体看,新版细则积极回应了市场更高标准的便利化诉求,制度灵活性显著提升,主体覆盖面和业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度进一步提升,为上海优质企业营造了更便利、更高效、更开放的跨境资金结算环境。今年1-6月,上海地区新增174家优质企业,较去年同期增长近2倍,办理高水平便利化业务19万余笔,同比增长17%,金额合计1300余亿美元,同比增长64%,覆盖全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五分之一。 此外,2025年四季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认真推动47号文一揽子政策落地实施,将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支持举措。 一是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如辖内某进口企业因发生境外货物错运,境外出口商为其先行垫付额外产生的运输费用。以往无关联关系的机构间因贸易衍生的代垫费用缺乏明确政策依据。47号文允许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相关费用,基于此,我们成功指导银行为该企业办理了进口货物衍生的代垫运费支付,避免了货物滞留境外导致的仓储费累积以及延迟交付风险。 二是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47号文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在总局指导下,上海市分局针对“走出去”企业跨境结算中的真实堵点,指导银行完成了辖内首单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为企业“一带一路”工程款项打通结算通道,大幅降低跨境资金划转成本和汇率风险。 三是建立经常项目助企纾困工作机制。针对本市企业“走出去”遇到的收汇困难问题,上海市分局主动发挥政策效用和金融机构合力,为外贸企业在应对贸易壁垒、开拓多元化市场中遇到的新问题新诉求提供政策服务,通过外汇业务行政许可、本币结算、组织银行提供小币种服务等,为企业提供多元化跨境结算方案。近期,某生物医药企业拟收取境外某国财政部的一张大额退税资金支票,该支票只能在该国银行账户入账。面对企业急难愁盼,上海市分局主动担当作为,通过行政许可境外开户,帮助该企业解决海外退税支票资金合规汇回问题,以新政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下一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紧紧围绕上海外贸高质量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强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同联动,汇聚多方合力,指导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一揽子跨境贸易便利化新政落地见效,切实增强外贸企业获得感,以更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涉外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界面新闻: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出台了一揽子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上海在推动政策传导落地方面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吴金友: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构建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外汇改革创新举措,并利用上海自贸区优势,开展先行先试并复制推广。2026年,在总局指导下,上海市分局积极推动创新政策在上海落地,先后出台了包括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自贸区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便利政策在内的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支持跨境资金依法合规高效流动。同时,强化政策传导与落地,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打通从政策出台到经营主体可感可及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主动送政策上门。今年年初,制定外汇政策传导工作方案,精选业务骨干组成外汇政策宣讲员队伍,围绕新出台的政策以及银行、各类企业主体的实际需求,主动送政策上门,深入临港、松江、奉贤、金山等区,就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出海、境外上市、绿色外债、跨境资金池等主题,开展了19场专题政策宣讲。 二是努力提高宣传质效。宣传渠道方面,利用“浦汇寰通”小程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微信公众号专栏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积极向公众宣传本外币跨境金融政策、汇率风险管理知识。宣传方式方面,以通俗易懂、贴近群众为目标,努力将外汇管理的政策语言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的大众语言,打破公众关于外汇政策太专业、听不懂的刻板认知,确保政策可感可及。 三是积极推动协同联动。加强与自贸区、新片区管委会、海关及市区两级商务、发改等部门合作,与全市16个区建立定点联系机制,发挥上海市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作用,分层分类,精准对接,努力及时回应解决企业在外汇政策理解和业务办理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强化对银行的辅导和监督,提升各类便利化政策执行效果,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后续,也期待各位媒体朋友继续关心与支持外汇局的政策宣贯工作,帮助我们一同搭建外汇政策传导的“快速路”,惠企利民纾困的“连心桥”。 2026-08-14/shanghai/2026/0814/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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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2026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26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交流会精神,总结2026年以来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阶段任务。 会议认为,2026年以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支持实体经济,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着力营造适度宽松的货币金融环境。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求,发挥增量政策和存量政策集成效应,引导信贷总量合理均衡投放。强化利率政策执行,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用好“沪科专贷”“沪科专贴”等特色工具。 二是系统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提质见效。牵头上海市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专班印发2026年工作任务和项目清单。落实科创中心扩围重大部署,加大对上海(长三角)科创中心建设的金融支持。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创新试点“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金融新模式。 三是助力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能级。推动在上海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专项额度内投资自贸离岸债政策落地。稳步推进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试点。推动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展为综合性离岸业务。 四是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大宗商品、跨境电商以及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持续增长。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推进经常项下便利化业务、资本项下高水平开放试点及扩围政策业务。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质效。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业务管理。 五是巩固提升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提升支付便利性。进一步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指导金融机构广泛开展“资金链”精准排查和反赌反诈宣传。推动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惠民生见实效。加强代理国库业务监管。做好辖内金融统计监测管理。 六是坚决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持续加大银行机构评级评估核查工作力度。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测分析。持续防范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积极推动辖内机构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七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动真碰硬抓好巡视整改。持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持续加强内部管理。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总行、总局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勤勉、务实、专业的干部人才队伍。 二是着力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更具实效。扎实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深挖有效信贷需求。用好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贯彻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1+N系列政策。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在上海持续见效。 三是持续优化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常态长效推进提升支付便利,持续推进优化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提升“入境通Easy Go”服务能力等重点工作。扎实做好货币发行、经理国库、征信服务等工作。持续提升法治央行建设水平,推动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是稳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构建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境外放款、境外上市等各项新政。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汇率避险能力。协同推进跨境金融与离岸金融,加快推动离岸业务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落地见效。推进数字人民币场景应用和生态体系建设。持续开展金融领域地方立法。 五是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不断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持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框架。全面提升跨境金融风险监测水平。 会议指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总行党委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努力推动上海总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更积极的贡献。 2026-08-14/shanghai/2026/0814/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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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召开上海市金融形势分析会,学习传达近期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做好下半年金融服务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主任余文建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有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农商银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通报了2026年上半年上海市金融运行情况。上半年,全市金融系统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市金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信贷结构不断优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会议强调,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做好金融支持稳增长、科技创新、保障民生以及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 一要落实各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深挖有效信贷需求,着力提高贷款投放质效,多元化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保持金融总量合理增长。全面落实利率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利率市场化定价能力,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深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特别是科技金融大文章,加快构建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要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和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质效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深度了解企业需求与经营情况,持续扩大政策红利覆盖面。认真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推动试点业务尽快落地见效。落实落细外汇管理改革要求,将便利化政策精准推送至需求主体,助力经营主体用好用足政策。 三要不断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进一步巩固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常态化、长效化推进提升支付便利化。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工作质效,规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现金服务需求。 四要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压紧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不断健全风险监测、发现、预警、处置全流程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共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2026-08-14/shanghai/2026/0814/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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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份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结合“2026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和“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依托人员密集的社区广场和“环青赛”活动契机,开展了非法金融宣传活动。 分局反诈宣传小队人员深入社区、广场等人员密集地,通过发放小礼品的形式,吸引人流聚集,开展“面对面”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居民讲解电信网络诈骗、地下钱庄非法汇兑、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及常见骗局的识别方法和防范技巧,重点强调“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的反诈原则,引导群众树立“不听不信不贪恋”的主动防范意识。 7月份,依托第二十五届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赛事贵德至共和赛段客流优势热度,海南州分局积极打造“金融+体育活动”宣传模式,为“环青赛”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保障。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反诈宣传展架和宣传海报,为前来观赛的群众发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折页和宣传手册,向居民普及非法汇兑和网络炒汇等知识。针对居民提出的疑问,志愿者们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反复提醒居民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点击陌生链接,切实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经营、合法用汇。 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分局有效拓宽了县域金融反诈宣传覆盖面。海南州分局将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持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群体的薄弱环节,制定差异化宣传方案,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同时积极通过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炒汇、网络汇兑、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合力,持续筑牢反诈防线,切实守护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6-08-17/qinghai/2026/0814/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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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17/guangdong/2026/0817/3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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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肿瘤医院项目是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也是重庆首个中新肿瘤专科合作项目。近期,永川分局依托外汇政策青年志愿服务联盟常态化开展外汇政策宣讲宣传志愿服务,在走访过程中发现该医院管理公司因境内抵押品不足,传统融资渠道受限,拟通过外保内贷业务获得境内银行授信,但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银行授信流程不熟悉,亟需专业业务指导。 针对企业诉求,永川分局第一时间对接具备业务办理资质的银行,选派业务骨干,联合中国银行永川支行赴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政策辅导。永川分局详细解读外保内贷业务适用范围、办理标准及担保履约等管理要点,银行工作人员同步讲解授信操作流程,现场答疑解惑,帮助企业明晰业务办理思路与操作路径。目前,该笔外保内贷业务正有序推进。 下一步,永川分局将持续以党建引领外汇服务,推动银行精准对接企业跨境金融需求,通过政策辅导、流程指引、银企对接等务实举措,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6-08-17/chongqing/2026/0817/3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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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8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债务债权、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等。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14/shanghai/2026/0814/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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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负责人赵玉超,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介绍2026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进行经济数据例行发布,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2026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负责人赵玉超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李斌先生作介绍。 2026-07-17 10:00:34 李斌(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 李斌: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报道。利用今天这个机会,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6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的基本情况,然后和我的同事一起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6年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影响加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我国坚定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向新向优。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加大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强化外汇市场监管,有效应对外部冲击挑战,助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总体看,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交易活跃、更加稳健。具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涉外收支规模创新高。上半年,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和支出合计9.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1%,规模为历史同期新高。其中,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比重为52.9%,较2025年全年提高1.3个百分点。上半年,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合计2.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规模也是历史同期新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涉外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跨境贸易和投资更加活跃。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增长。上半年,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总计22.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增速较2025年全年提高1.5个百分点。其中,即期和衍生品交易量分别为8.3万亿美元、13.8万亿美元,占外汇市场交易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8%和62%。 第三,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2472亿美元。从月度变化看,1-2月,企业在春节前集中收款,跨境资金净流入处于较高规模;3月,地缘政治冲突升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跨境资金出现小幅净流出,随后重回净流入,6月以来净流入规模放缓。分项目看,上半年,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同比继续增加,外资对我国投资总体回升,服务贸易收入增长加快、服务贸易收支逆差收窄,境内主体对外投资总体保持增长。 第四,外汇市场预期稳定。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顺差2712亿美元。从近期情况看,6月美元指数回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下行,部分企业“逢高结汇”推动结售汇顺差环比增加。7月以来结汇和售汇基本平衡。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是65%,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是61%,与2025年相比变化不大。从这些数据看,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结售汇行为总体理性有序。 最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增。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4163亿美元,较2025年末增加584亿美元。 总的来看,面对跌宕起伏的外部形势,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经受住外部冲击保持稳健运行,呈现出较强活力和韧性。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更好基础。我先简要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2026-07-17 10:09:57 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栾海军 摄) 寿小丽: 下面请记者提问。 2026-07-17 10:10:21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刚才发布人介绍了上半年外汇市场的稳健表现,面对未来一段时期依然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请问您如何看待下半年外汇市场走势?谢谢。 2026-07-17 10:13:33 李斌: 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对外汇形势的关注。我刚才向大家通报,今年以来,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充分说明内部因素对外汇市场走势起决定性作用。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外贸呈现较强活力、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多方面积极因素将继续支持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首先,我国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经济韧性强、发展空间大,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我国新兴产业加速成长,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提速,创新力快速上升,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半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3%,比2025年加快近4个百分点。全球人工智能大模型、量子科技、新能源等赛道涌现出更多中国企业身影。大国经济还具有更强的韧性和发展空间。面对中东地缘冲突等外部冲击,在能源供给多元化、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等支撑下,我国经济呈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抗冲击能力。 第二,我国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成效明显,将支持我国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基于比较优势的合作共赢,是市场经济的自带基因,也是经贸发展的内生动力。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5万亿元,同比增长16.9%,这是跨境收支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同时,外贸结构持续优化,集成电路、“新三样”产品出口对总出口增长贡献接近五成,为全球供给了更高质量的产品。我国进口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增速快于出口,为全球外贸增长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展望未来,科技发展为全球外贸注入新动能,全球制造业PMI指数已连续11个月位于荣枯线上方,6月国内制造业PMI指数环比也出现上升,有利于带动我国出口和进口协调发展。 第三,我国对外开放有序推进,有助于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今年上半年,外资来华投资呈现净流入,我国对外投资继续稳步增长。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分别达到12万亿美元和8万亿美元左右,在全球处于较高水平。未来,我国将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提高外资来华投资便利度,稳步拓宽境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跨境双向投资将更加活跃、更趋均衡。 最后,我国外汇市场自身韧性也在不断增强,为应对外部冲击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更加广泛多元,自主调节能力提升。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更多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近年来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占比总体持续上升;今年上半年企业外汇交易利用衍生品套期保值的比例达到35.3%,比2025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同时,在必要时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供求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也不断丰富、更加成熟。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外汇市场韧性,促进市场稳健运行。 应该看到,当前外部环境仍较复杂,需持续观察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增长、通胀、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变化。我们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持续提升外汇市场韧性和活力,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谢谢。 2026-07-17 10:14:12 大象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大象新闻记者: 我们了解到,在陆家嘴论坛上外汇局提及了跨境直接投资等一揽子增量政策,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这些政策大概什么时候落地?谢谢。 2026-07-17 10:20:11 李斌: 这个问题请我们资本司肖胜司长来回答。 2026-07-17 10:20:36 肖胜(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肖胜: 谢谢您的提问。2023年以来,外汇局连续三年推出“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先后出台了近20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支付使用、支持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扩大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地区范围等。这些政策显著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有的业务办理时长从3个工作日缩短到当日办结,有的企业审核单证的材料数量减半。这些政策也强化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保障,其中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有效帮助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2026年以来,面对新的形势新的变化,外汇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银行、企业等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程,拟再推出“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这一批政策主要分为三类: 2026-08-14/jiangxi/2026/0814/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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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7-31/sichuan/2026/0731/3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