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3-29/hebei/2016/0329/46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7-17/hebei/2015/0717/45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便利金融机构在柜台结售汇交易结束后及时平补外汇头寸,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9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收市时间由原来的15:30调整为17:30,与即期询价交易的收市时间保持一致。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组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2015-04-28/hebei/2015/0428/465.html
-
XX公司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向银行提供的证明资本金用途的发票为假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制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属于非法结汇行为。 2015-08-03/hebei/2015/0803/541.html
-
(1)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 (2)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 2015-07-23/hebei/2015/0723/535.html
-
可以。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2015-08-18/hebei/2015/0818/543.html
-
(1)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 (2)应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违反规定将外汇结汇的行为; (3)在办理结汇时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规定,如没有提供结汇单证或者提交单证不全,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结汇的行为。 2015-08-03/hebei/2015/0803/539.html
-
XX工厂的货物收入以“工人工资”名义分别汇给境内5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属于违规汇入行为。 2015-07-23/hebei/2015/0723/537.html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015-08-18/hebei/2015/0818/542.html
-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处罚。 2015-07-23/hebei/2015/0723/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