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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3-18/dalian/2019/0318/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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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数据: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8.6%。其中,出口21.84万亿元,增长11.9%;进口16.5万亿元,增长4.6%;贸易顺差5.34万亿元,扩大42.8%。 一般贸易进出口两位数增长。前11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24.47万亿元,增长12.4%,占我外贸总值的63.8%,比去年同期提升2.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3.91万亿元,增长17.2%;进口10.56万亿元,增长6.7%。 对东盟、欧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增长。前11个月,东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5.89万亿元,增长15.5%,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5.4%。欧盟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与欧盟贸易总值为5.17万亿元,增长7%,占13.5%。美国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我国与美国贸易总值为4.62万亿元,增长4.8%,占12%。 同期,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12.54万亿元,增长20.4%。其中,出口7.13万亿元,增长21%;进口5.41万亿元,增长19.7%。 从外贸主体看,民营企业进出口快速增长。前11个月,全国有进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49.75万家,同比增加7.3%,合计进出口19.41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占同期我国外贸总值的50.6%,比去年同期提升2.2个百分点,继续发挥外贸“主力军”作用。 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均增长。前11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12.47万亿元,增长8.4%,占出口总值的57.1%。其中,手机8574.2亿元,增长4.2%;汽车3637.6亿元,增长79.3%。同期,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3.91万亿元,增长9.9%,占17.9%。 分析人士指出,前11个月,我国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出口大幅增长,体现了我国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迈向中高端,这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 2022-12-21/dalian/2022/1222/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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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29/dalian/2019/0524/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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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88 欧元/人民币 7.7146 100日元/人民币 6.3201 港元/人民币 0.87891 英镑/人民币 8.7482 澳元/人民币 4.7839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218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098 瑞士法郎/人民币 6.8623 加元/人民币 5.1224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602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604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291 人民币/韩元 172.01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146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26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3868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684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67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87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613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7281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761 人民币/泰铢 4.6111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5-29/dalian/2019/0529/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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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92 欧元/人民币 7.6833 100日元/人民币 6.3019 港元/人民币 0.87913 英镑/人民币 8.7042 澳元/人民币 4.7704 新西兰元/人民币 4.4922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049 瑞士法郎/人民币 6.8510 加元/人民币 5.1137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743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4608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336 人民币/韩元 172.32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222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342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2588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816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21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812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708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5590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925 人民币/泰铢 4.6058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5-31/dalian/2019/053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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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90 欧元/人民币 7.6952 100日元/人民币 6.3062 港元/人民币 0.87895 英镑/人民币 8.7262 澳元/人民币 4.7802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006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044 瑞士法郎/人民币 6.8540 加元/人民币 5.1135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687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969 人民币/南非兰特 2.1199 人民币/韩元 172.56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156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276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3472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787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706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820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656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7142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689 人民币/泰铢 4.6060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5-30/dalian/2019/0530/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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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银行于2015年3月24日为某企业出具融资性保函,未就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做尽职审核。我分局于2019年3月对该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245.59万元人民币。 2019-03-22/dalian/2019/0322/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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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3月29日) 2019-03-29/dalian/2019/040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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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4月30日) 2019-04-30/dalian/2019/0430/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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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5-30/dalian/2019/0530/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