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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报“多报合一”登记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联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数据填报指引》,帮助企业快速梳理填报内容,轻松找到数据来源,让年报填报更省心、更清晰、更高效。 一、填报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相关要求,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上年度年报“多报合一”填报工作。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填报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如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等错误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如截至6月30日年度报告仍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7月1日起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向商务部门进行补报或更正。 具体填报步骤如下: 1.访问系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访问网址:https://yn.gsxt.gov.cn/index.html 2.登录平台:选择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3.进入填报:进入下一页面后,点击“公示系统‘多报合一’年报填报”→“年度报告填写”,进行数据填报。逐一填报各项信息,完成“外商投资基本情况”等模块的填报,最后点击保存。 三、填报什么 (一)填报口径 企业应根据上一年度法人口径财务报表填写年报信息。填报单位均为“万元人民币”。 上一年度:如于2025年进行2024年度的“多报合一”申报,则填写的为2024年末或者2024年1-12月的数据情况。 法人口径:如申报A公司数据,则查看A公司单体财务数据,而非A及其子公司的并表财务数据。 (二)填报内容 “多报合一”中FDI存量权益数据集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表《三、经营情况》(详见附表1,涉及“经营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两个模块)和表《四、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子公司合并填报)》(详见附表2),共计29个相关项。 四、如何填报 (一)表《三、经营情况》中“经营情况”模块涉及的数据项 (1)“净利润”: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净利润”本期金额。(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科目表述不尽相同,故此数据填报说明主要提供科目查找思路、数据项计算思路及数据逻辑关系自主校验思路。企业使用时,可作变通。下同理。) (2)“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净利润”本期金额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上一年度企业决定分配给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该数据一般出现在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也可通过查看企业内部董事会/股东会利润分配会议记录获取。 (4)“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该数据可与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的银行沟通获取;如果企业自主开展国际收支申报,也可通过查看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编码为“322011”的境外申报付款单数据获取。 (二)表《三、经营情况》中“资产负债情况”模块涉及的数据项 (5)“资产总额”: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资产总计”期末数。 (6)“其中:流动资产”: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合计”期末数。 (7)“非流动资产”: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非流动资产合计”期末数。 (8)“负债总额”: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负债合计”期末数。 (9)“其中:流动负债”: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流动负债合计”期末数。 (10)“其中:应付外方股利”: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应付股利”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数据也可通过查看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或者明细科目获取。 (11)“非流动负债”: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非流动负债合计”期末数。 (12)“所有者权益合计”: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 (13)“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期末数。 (14)“所有者权益合计”-“资本公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期末数。 (15)“所有者权益合计”-“盈余公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期末数。 (16)“所有者权益合计”-“未分配利润”: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17)“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中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期末数之和。 (18)“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实收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资本公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盈余公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未分配利润”: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其他”: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中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期末数之和乘以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表《四、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子公司合并填报)》中涉及的数据项 该部分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填写。 (24)“子公司应付外方股利”: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期末数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25)“其中:实收资本”: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期末数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26)“资本公积”: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期末数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27)“盈余公积”: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期末数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28)“未分配利润”: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29)“其他”:各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科目中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期末数之和乘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持股比例的合计数。 (四)数据逻辑关系 1.(2)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的绝对值≦(1)净利润的绝对值; 2.(3)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0; 3.(4)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0; 4.(4)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3)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 5.(5)资产总额=(6)其中:流动资产+(7)非流动资产; 6.(8)负债总额=(9)其中:流动负债+(11)非流动负债; 7.(5)资产总额=(8)负债总额+(12)所有者权益合计; 8.(18)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的绝对值≦(12)所有者权益合计的绝对值; 9.(22)未分配利润的绝对值≦(16)未分配利润的绝对值; 10.(12)所有者权益合计=(13)其中:实收资本+(14)资本公积+(15)盈余公积+(16)未分配利润+(17)其他; 11.(18)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19)其中:实收资本+(20)资本公积+(21)盈余公积+(22)未分配利润+(23)其他。 五、外汇局咨询电话 各外商投资企业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与所属地外汇局联系咨询(见下表)。 外汇局名称 联系电话 云南省分局 0871-63212022、63212202 曲靖市分局 0874-3314146 玉溪市分局 0877-2025990 保山市分局 0875-2120657 昭通市分局 0870-2225492 丽江市分局 0888-5121866 普洱市分局 0879-2305384 临沧市分局 0883-2166811 楚雄州分局 0878-3027398 红河州分局 0873-3710284 文山州分局 0876-2189591 版纳州分局 0691-2564134 大理州分局 0872-2116635 德宏州分局 0692-2122360 怒江州分局 0886-3620658 迪庆州分局 0887-8222838 附表1: 三、经营情况 数据项名称 备注 (数据项名称随报告主体略有调整) 经营情况 进口额* (万美元) 出口额* (万美元) 销售(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营业成本 (万元) 营业费用 (万元) 研发投入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消费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个人所得税 (万元) 关税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1)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万元)(2) 公司:外方股东 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 (万元)(3)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 (万元)(4) 外方股东利润转投资 (万元) 其中:转增本企业(机构)注册资本 (万元) 转投其他企业(机构)注册资本 (万元) 债权、债务情况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借款 (万美元) 公司:外方股东 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还款 (万美元) 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务合计 (万元) 在境外投资者的存款合计 (万元) 对境外投资者的债权合计 (万元) 进口设备减免 税情况 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 □是 □否 仅公司、合伙企业 填报 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 □其他(研发中心) 本年度减免税*: (万元) 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总额* (万元)(5) 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6) 其中:其他应收款 (万元) 非流动资产 (万元)(7)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无形资产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8) 其中:流动负债 (万元)(9) 其中:应付外方股利 (万元)(10) 其他应付款 (万元) 非流动负债 (万元)(11)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万元)(12) 其中:实收资本 (万元)(13) 资本公积 (万元)(14) 盈余公积 (万元)(15) 未分配利润 (万元)(16) 其他 (万元)(17) 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万元)(18) 其中:实收资本 (万元)(19) 资本公积 (万元)(20) 盈余公积 (万元)(21) 未分配利润 (万元)(22) 其他 (万元)(23) 附表2: 四、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合并填报) 数据项名称 备注 (数据项名称随报告主体略有调整)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应付外方股利 (万元)(24) 子公司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 (万元)(25) 资本公积 (万元)(26) 盈余公积 (万元)(27) 未分配利润 (万元)(28) 其他 (万元)(29) 2026-03-19/yunnan/2026/0319/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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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规范经常项目监测核查、分类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自2025年10月13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张家界市分局、怀化市分局辖内县域派出机构的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专用章;湘西州分局辖内县域派出机构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专用章;株洲市分局、邵阳市分局、岳阳市分局、益阳市分局、永州市分局、怀化市分局、湘西州分局分局辖内派出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印章名称详见附表)。 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分别用2、3代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两个业务条线。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形状为椭圆形,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2)”,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5年10月9日 附表1 县域派出机构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名称表 序号 县域派出机构名称 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名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攸县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茶陵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2)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分局慈利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分局沅陵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5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龙山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龙山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3) 附表2 县域派出机构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印章名称表 序号 县域派出机构名称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名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攸县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茶陵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2)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分局城步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分局平江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分局南县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分局安化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2)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分局道县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8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分局沅陵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9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龙山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 2025-10-09/hunan/2025/1009/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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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四川省分行分管副行长赴内江市分行调研,组织召开“问需问计、精准对接、助企发展”汇政银企座谈会。 调研组与内江市国资委、市商务局等政府部门,工行、中行内江市分行等主要跨境业务服务行,以及5家涉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就当前跨境业务开展、难点堵点、诉求建议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并就进一步深化汇政银企合作促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工作要求:一是精准研判,主动应对涉外经济发展新挑战;二是深化协同,全面推进跨境人民币使用提质增效;三是凝聚合力,高质量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四是集成高效,着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6-02-14/sichuan/2026/0214/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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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扩大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范围,并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于经营主体较早享受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ianchang412@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3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8/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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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扩大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范围,并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于经营主体较早享受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ianchang412@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3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8/2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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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份,陇南市分局在受理辖内中国农业银行西和县支行开设外汇账户的业务咨询时,敏锐察觉异常风险,成功预警一起潜在虚假跨境融资事件,切实维护了企业资金安全与外汇市场秩序,获得银行与企业的高度认可。 据了解,辖内某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联系到香港一家投资公司,对方宣称可省去中间评估环节及各类繁杂手续,仅需企业开设外汇账户并以30%股权质押,即可提供3亿港币融资,利率为9%。陇南市分局工作人员发现,该融资流程、手续、合同存在明显合规漏洞,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跨境融资事件。 发现风险后,陇南市分局第一时间要求银行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开展了政策宣讲,耐心讲解了外债签约正规手续及申请材料等外汇管理核心政策,介绍了香港地区平均融资成本、国际合同文本必备要素等资料,反复提醒银行、企业警惕风险。随后,开展了防范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宣传,明确告知切勿轻信“低成本、简化手续”类融资骗局。 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和县支行专程向陇南市分局赠送锦旗,对精准预警风险、主动服务企业的工作举措表示感谢。 下一步,陇南市外汇局将持续践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守住外汇监管底线,进一步彰显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担当。 2026-03-19/gansu/2026/0316/2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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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年伊始,请问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有何变化? 答:2025年三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稳中有降。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684亿美元,较2025年6月末下降2.8%。二是外债结构基本稳定。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1.9%,较2025年6月末下降0.2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5%,较2025年6月末上升0.1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降,币种结构基本稳定,期限结构有所优化。 2026-02-25/fujian/2026/0225/2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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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10/fujian/2026/0310/2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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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3-05/fujian/2026/0305/2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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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深圳特区建立4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一张白纸上的精彩演绎。45年来,深圳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将“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融入城市基因,不断转型升级,从昔日南海之滨的边陲渔村蜕变为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国际化大都市。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大金融助力深圳发展的政策支持,深化深港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试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金融制度创新和市场活力激情碰撞,在资本市场、科技金融、数字金融、跨境金融等领域突破式发展,深圳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锋样本。《中国金融》杂志特别策划“深圳特区金融45年”专栏,将机构成长历程融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之中,通过鲜活的金融实践案例,见微知著,展现特区金融与城市发展共生共荣的壮阔图景。 四十五载光阴流转,沧海桑田。深圳,这个昔日南海之滨的边陲渔村,已经崛起为一座举世瞩目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处处弥漫着“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金融市场亦是如此,45年的奋进历程中,各类机构接续登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求共赢,为深圳经济发展打造了优质的金融生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深圳这片创新沃土上的第一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推动深圳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深圳特区建立45周年之际,本刊记者走进这座城市,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发展历程中,感受深圳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脉动。 丹心未泯创新愿,敢立潮头唱大风 198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前身,以下统称深圳市分行)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被赋予了省一级分行的管理权限。自成立之日起,深圳市分行始终将深圳金融改革置于国家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印证了把局部探索融入全局发展的深层逻辑,也为深圳锻造了金融核心竞争力。 累土创新亭,积沙成塔 特区设立之初,为与特区经济起步阶段“打基础”的需要适应,深圳金融开始了“铺好摊子、搭好架子”的机构建设创新,深圳市分行的设立就属于其中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境外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于1982年落地深圳,既为特区“三资企业”提供了信贷和结算服务,又为中国金融业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示范,并把特区的金融竞争推上了国际舞台。随着改革深入,国家采取了“体制外先行”战略,将改革重点放到非国有部门,通过创建市场导向的企业实现经济增长。在深圳市分行的积极推动下,深圳率先建立了全国首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和首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制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同时,在深圳市分行的引导和协调下,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也在深圳成立,打破了当时保险市场的单一格局,推动了整个保险市场向市场化、国际化进阶。为全面支持特区经济金融发展,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深圳市实行特殊金融政策,自1986年开始,给予特区金融“四个特权”(特区信贷资金“切块”管理权、利率调节权、存款准备金调节权、部分金融机构审批权),深圳市分行由此大胆进行机制改革与创新,推动建立了多个金融机构: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运行,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后以股票集中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资本市场诞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融资中心、深圳外汇交易中心也相继成立,深圳金融业基本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为主体,其他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并存,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现代金融体系。 特区金融“四个特权”奠定了特区金融改革的良好基础,也为深圳特区建设筹措了大量资金。1984年,面对特区建设巨额资金需求和外向型经济格局提出的金融服务需要,亟须突破专业银行业务束缚,深圳市分行引入市场机制,提出“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各有侧重、允许交叉”的银行业交叉与竞争体制,为金融市场注入强劲活力。1994年,深圳市分行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巴塞尔协议》,结合深圳实际在深圳银行业全面推行资产风险管理规定,推动深圳银行业从传统信贷管理转向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综合管理体系,提升了银行经营的规范性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预防了局部风险扩散,维护了特区金融系统稳定。 有活力的金融市场少不了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1991年,为解决银行业务交叉与竞争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圳市分行推出了划时代的创新之举——贷款证制度,核心功能包括记录企业资信、监控贷款流向及防范多头套贷风险,成为了连接银企信息的桥梁,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改革成果在全国推广,催生出覆盖全国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出以征信大数据赋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新路。 深圳市分行自信用体系建设之初就注重市场化作用,2001年推动深圳建立全国首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2年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了先行实践经验。由于征信体系“深圳模式”的成功实践,全国第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于2018年落户深圳。 在支付领域的机制创新同样令人惊叹。1995年全国第一家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正式成立,实现了凭证结算无纸化并建成了小额联机批量支付系统;1998年深圳市分行建成全国第一个同城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并在此基础上为人民银行总行开发了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此举拉开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帷幕,孕育出高效便捷、世界领先的中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 扬帆向海门,汇通天下 深圳金融市场的活力源于以高效的执行力和因地制宜的市场化法治化创新实践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改革效能最大化。特区成立之初,为了适应特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圳市分行就在当时严格管控外汇的条件下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实现了外汇体制从计划分配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开启了外汇管理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探索之路。1994年在全国推行的汇率并轨改革中,深圳市分行结合当时深圳外汇体制实际和维护深港经济、金融平稳的需要实行待结汇制,为中资机构开设“待结算外汇账户”,既坚持了外汇改革,又结合了特区的实际情况,避免了大的震动,这些变通做法后来推广到了全国。 进入本世纪以来,深圳市分行落实外汇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2003年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合作,深圳市分行承担起为香港银行机构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这一重要任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9年深圳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2012年率先启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向香港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贷款。2021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2024年升级为“跨境理财通”2.0版,深圳成为该项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发展最为迅捷的城市,收付金额占大湾区比重近五成。 2023年“金融支持前海30条”发布后,深圳市分行积极推进创新政策全部落地,形成14项全国“首创”“首批”。截至2025年5月末,深圳辖内银行累计为港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321万户,其中代理见证开户超41万户,累计交易近351亿元,占大湾区九成;微信香港钱包和港澳版“云闪付”内地使用惠及港澳用户超200万人。2024年以来,深圳以“前海+河套”两大国家级战略平台为引擎,打通境内外融资新渠道,打造跨境投资便利化新模式、跨境结算便利化新机制、跨境支付便利化新体系,创新打造“一打通三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对外开放迈向更高水平。 好风凭借力,更上层楼 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形成虹吸效应,深圳积聚了2.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金融助力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是深圳金融市场的重要使命。深圳市分行自改革开放初期就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创新路径,聚焦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992年深圳市分行联合市科技局设立科技专项贷款,率先以政策牵引金融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聚集。1994年,深圳市政府成立了国内首家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深圳成为国家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试点地区之一,深圳市分行作为重要推动者,以金融“活水”培育科创企业发展。强化多部门协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在深圳落地见效,截至2025年5月,清单内已有超1850家科技企业、89个项目获得贷款超410亿元。用好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深圳企业亮相债券市场“科技板”,落地“首批发行”“首批注册”“首批工具”。 同时,深圳市分行积极构建产融桥梁,不断优化科技企业融资环境。2023年6月首创“科汇通”试点,便利科研机构跨境调拨资金,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试点由河套拓展至深圳全市,陆续在上海、北京等16个地区复制、推广。2024年3月,深圳市分行与科技金融密集市区共建“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持续推动“腾飞贷”迭代升级、增量扩面,并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于2024年6月推出“科技初创通”,为科技初创企业生成“第一张画像”,助力银行贷“早”贷“小”。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和科技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聚焦深港未来产业发展,推进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提升产业金融服务效率,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截至2025年6月末,全市科技贷款余额2.16万亿元。 情系黎庶梦,普惠万家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近年来,深圳市分行聚焦民生需求优化金融服务,以高质量的金融供给推动形成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有力支持深圳巩固全国工业、民营经济和外贸“第一城”地位。 贯彻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注重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落实降准政策向辖内释放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投放主要向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充分发挥利率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利率,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深圳市分行在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找准金融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引领示范效应更加凸显。为解决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碳核算难、成本高、绿色属性认定难、绿色金融支持的精准性有待提高、绿色金融发展缺少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等问题,深圳市分行指导商业银行首创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的企业碳账户,并依托碳账户推出与企业碳排放精准挂钩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降碳贷”,有力支持深圳绿色低碳发展。依托“信贷+征信”,发挥政务数据赋能作用,创新打造“个体通”“小微通”“深质贷”等多项服务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特色信贷产品,以完善生态为突破口做实普惠金融。政银担协同推进“跨越贷”试点,推进“创新积分制”、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等联动,助力“无贷户”获批贷款。 2023年以来,为了让人民群众切实分享到深圳金融改革开放的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在金融服务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深圳市分行在深圳统筹发起“金融为民”暖心工程,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四大方面亮真招,以十项工作谋实效,提升金融工作温度,助力深圳高质量发展。 沥血耕耘终有获,倾心做答自含章 深圳金融45年的砥砺奋进,交出了一份沉甸甸、亮闪闪、实打实的成绩单。 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飞跃。1979年深圳地区生产总值仅有1.96亿元,2024年增长到3.68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0%,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2024年深圳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710.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约为12.8%,深圳已崛起为中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全球金融影响力显著提升。 风险防线持续巩固。深圳市分行始终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为特区金融45年稳健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20世纪90年代开始,深圳市分行就开展了整顿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相关工作,促进了外汇市场、信托业和证券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率先探索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长效机制;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深圳市分行持续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 “深圳经验”辐射全国。得益于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地位和政策先行先试的优势,以及“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深圳金融业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深圳经验”。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的金融改革浪潮中,深圳金融的改革与创新创造了领先全国的121个“第一”。进入新时代,深圳市分行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持续发力,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独特定位,推出多项跨境金融、人民币国际化、科技金融等领域的创新举措。这些创新往往以深圳为试点,积累经验后被复制推广到全国,助力国家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东方风来满眼春,鹏城破浪再出发。站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暨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新起点,面对新嘱托新使命,我们期待,包括深圳市分行在内的深圳金融体系一以贯之强化政治引领、一往无前深化改革开放、一心一意服务实体经济、一刻不松筑牢安全底线,为建设金融强国、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大的深圳金融力量! (来源:《中国金融》2025年第16期) 2025-09-03/shenzhen/2025/0903/2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