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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眉山市中心支局对辖内10户涉外重点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困难,宣传“外汇绿色通道”政策,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2020-03-11/sichuan/2020/0311/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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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外汇服务便利化举措,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快速制定业务指南,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积极推行市场主体“不出门”办理外汇业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高质高效外汇服务“不间断”。 ——快速制定业务办理指南,宣传“全覆盖”。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迅速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注销、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出具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外汇信息注销证明、出具无违规证明等多项业务办理指南,发布在“东莞外汇业务”(http://whyw.dg.gov.cn/)供社会公众点击查看,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群等方式广泛推送,鼓励企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扫描资料或邮政快递申请材料方式办理业务。 ——免费邮政快递送达外汇业务办理凭证,企业“零跑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近期需向其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债资金,用于维持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日常运转及保障后续经营生产需要,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主动了解企业业务需求,加快业务办理进程,并提供免费邮政快递服务,尽量避免企业到现场办理,降低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 ——通过网上政务辅助功能办理名录登记,节约“脚底成本”。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名录登记业务,但企业地点距离较远,在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该企业到就近的银行网点提交了申请资料。银行受理后,通过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传输到外汇局端,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立即为企业办理了名录登记业务,为其节约了“脚底成本”,也降低了办事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外汇局所面临的交叉感染风险。 ——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线上办”。某食品公司来电反映其维持日常营运周转急需向境外母公司借款,但担忧经办人员到现场办理业务途中可能会感染病毒,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立即开通疫情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注册用户和上传外债登记资料,在业务办结后通过平台向企业出具了相关登记凭证,及时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 2020-03-06/guangdong/2020/0306/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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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67亿美元,较年初下降12亿美元,降幅为0.04%。 2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主要国家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主要原因。 未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虽然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冲击,但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影响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积极因素不断积聚,将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外汇储备规模有望继续保持总体稳定。 2020-03-13/anhui/2020/0313/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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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内实际及疫情防控新形势,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助推外向型经济走向复苏。一是制定外汇业务便民服务措施,积极推行“外汇政策电话问、行政许可在线办、现场业务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措施,并制作成微网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广泛宣传,方便公众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二是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有力支持,继续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速业务办理速度,高效、便捷地服务涉外企业复工复产。三是深入开展调研,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辖内涉外企业影响的调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局反馈涉外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为企业排忧解难。 2020-03-13/jiangxi/2020/0313/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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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3-13/anhui/2020/0313/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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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21/qingdao/2020/0121/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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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特事特办助力疫情防控 精准施策推动复工复产 2020-03-13/zhejiang/2020/0313/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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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6/safe/2020/0316/15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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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6/jiangxi/2020/0316/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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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3/chongqing/2020/0316/1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