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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巩固辖内个人用汇便利化基础,内江市中心支局推动自律机制创新举办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测试,全辖10家银行72个机构网点143名从业人员参测,合格率达7成以上。 内江市中心支局坚持“三个导向”为指南,以测促学、以学督改、以改求变强化暗访成果运用,辅以事后讲评引导银行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外汇相关政策,以及通报各参测银行的综合成绩,促使银行重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推动银行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2022-01-10/sichuan/2022/0110/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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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联合广元市商务局、广元海关、广元市税务局联合举办涉外业务培训会,会议主要围绕RCEP原产地证书签发、企业报关、外汇局对外贸企业日常监管和企业出口退税等内容开展培训。各县区商务部门和有关重点外贸企业共50余人参训。 2022-01-18/sichuan/2022/0118/1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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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1-07/sichuan/2022/0107/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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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方储备资产(2021年11月) 2022-01-12/sichuan/2022/0112/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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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25/sichuan/2022/0125/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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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1笔,金额合计4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67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9笔,金额合计55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4笔,金额合计108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7笔,金额合计31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7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云南籍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107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北籍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XU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21/sichuan/2022/0121/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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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心支局进一步学习贯彻2022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做好广安市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广安涉外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进一步优化。尽快推动政府出台财政支持企业汇率避险激励政策,推动汇率避险工作的覆盖面达50%,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积极争取开展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推动试点银行、试点企业实现突破,将便利化措施真正落地;扩大个人外汇业务网点覆盖面,指导辖内银行打造个人外汇重点网点数至少要达到2家;支持广安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配合商务部门申报建立广安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已获批的广安自贸协同改革先行区,会同商务、海关等部门落地便利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广安对外开放水平。 二、同城融圈步伐加快,外汇管理需立足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广安市中心支局与长寿中心支局外汇管理、自律机制协作机制,推动两地外债、资本项下结汇支付便利化、贸易收支便利化等联合改革试点,提高川渝高竹新区金融外汇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川渝高竹新区外汇管理与服务协同调研工作,为分局及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显现,加大对涉赌、涉税、涉币的打击力度。中心支局已与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与公安、反洗钱建立了可疑资金交易数据核查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公安、税务、海关及反洗钱部门的合作力度,积极参与打击跨境非法金融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实现零的突破。 四、外汇业务纳入“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内部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要充分认识此项要求的促进作用,认真开展内控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按照《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指引》,全面梳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夯实内部控制和基础工作,强化履职风险防控。 2022-01-26/sichuan/2022/0126/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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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心支局聚焦企业汇率避险难题,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通过强宣传、搭平台、优服务助力企业提升汇率风险应对和稳健经营能力。 强化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通过转载总分局汇率宣传专栏、发动银行网点宣传、编制汇率避险产品手册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汇率避险政策、产品和典型案例,让汇率风险管理理念普及渗透更多外贸企业。 搭建平台,促进企业与银行汇率避险合作全面对接。南充市中心支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召开贸易投资促进与汇率避险银政企对接会,分析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形势,宣传推介银行汇率避险产品,现场促成银行和外贸企业签订汇率避险合作协议。 精准服务,指导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品避险。组建“外汇服务小分队”,实地上门对被动承受汇率损失的部分外贸企业开展政策和产品“一对一”宣讲,给企业算明白汇率避险经济账,消除企业对运用外汇衍生品避险的恐惧心理、抵触心理,为企业量身设计个性化汇率避险方案,推动外汇衍生产品更精准有效地服务于中小外贸企业。 2022-01-20/sichuan/2022/0120/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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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中心支局、成都各县(市、区)支局,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四川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明,028-85261404。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0年10月22日 2020-10-22/sichuan/2020/1022/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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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泸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科室会议,传达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进行了深入学习和集中讨论。 一是持续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将党建同业务相融合,不断深化“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二是持续加强对地方经济的服务力度,积极支持泸州自贸区建设,积极推动贸易新业态、汇率避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业务的发展。三是持续强化监管监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非现场监测,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夯实内控管理基础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做到依法合规行政。五是积极参与分局重点工作,主动参与分局课题、调研、编译以及相关重点工作,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外汇队伍。 2022-01-25/sichuan/2022/0125/1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