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shanghai/)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外汇综合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综合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外汇检查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外汇综合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外汇综合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外汇综合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2018-12-28/shanghai/2018/1228/944.html
-
为持续优化辖区跨境金融服务环境,精准赋能涉外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陵水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陵水营管部)扎实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采取政策宣传、走访调研、研究解决或妥善回应企业诉求等举措,切实提升涉外金融服务质效。 一是细化任务清单,压实专班服务责任。制定“暖春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宣传主题、企业走访、调研需求等具体任务清单,联合组建跨境金融服务专班,通过银行网点搭建宣传矩阵,形成多点联动、分头触达、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二是依托“政企有约”,开展集中政策宣讲。联合陵水县营商环境局,通过陵水县委、县政府建立的“政企有约”政企沟通平台,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集中宣传,重点宣讲并解读EF账户管理、外汇便利化政策及FDI、ODI等核心业务内容,并为企业解答具体业务办理中的实操难点与政策疑问,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外汇政策。 三是编发政策读本,实现政策精准送达。针对辖区涉外企业常见业务疑难点,联合工商银行陵水县支行编印《陵水县常见外汇业务政策指南》《海南EF账户政策核心要点与应用场景》等政策读本,向地方政府部门及涉外企业发放,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掌握外汇创新政策要点。 四是开展走访调研,深入了解企业诉求。组建专项调研小组,赴辖区重点涉外企业,扎实开展跨境金融“暖春行动”走访调研,细致摸排企业诉求,建立“一企一档”台账,并现场宣讲外汇便利化政策,“一对一”为企业答疑释惑。 五是妥善回应或解决企业诉求,着力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紧扣企业诉求台账,按照“一企一策”服务原则,给企业提供差异化跨境金融服务,确保企业诉求得到有效响应。 下一步,陵水营业管理部将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与企业走访,进一步优化跨境金融服务,全力护航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6-12/hainan/2026/0612/2394.html
-
2026年6月10日,怀化市分局调研组赶赴怀化市商务局,就怀化市中老双边外资外贸相关工作召开调研座谈会,怀化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座谈会上,怀化市商务局介绍了近年来中老双边外资外贸情况,随着怀化国际陆港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班列线路的逐渐加密,怀化正从“内陆腹地”蜕变为“开放前沿”。怀化市分局就《解决中老贸易收汇难问题的怀化方案》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建议,同时就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规避外贸企业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怀化市分局就中老双边贸易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二是建立收汇问题动态监测机制;三是强化企业培训与咨询服务。双方表示将共同做好怀化市中老双边外资外贸相关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怀化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6-11/hunan/2026/0611/2990.html
-
5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联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中国银行铜陵市分行共同举办“汇聚合力 企航未来”跨境金融本外币政策宣讲会,全市30余家涉外企业参加。 会上,铜陵市分局详细解读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一揽子涉外惠企政策,系统阐释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便利举措及实操要点,助力涉外企业提升跨境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同时,围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开展宣讲,介绍常用汇率避险工具及适用场景,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下一步,铜陵市分局将加强政银企沟通,持续做好外汇服务,为辖内涉外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6-06-11/anhui/2026/0611/322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422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7亿美元,升幅为0.93%。 2026年5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稳中有进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6-12/jilin/2026/0612/2912.html
-
2026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巴西财政部副部长阿伦卡斯特罗(Mathias Alencastro)。双方就进一步发挥中巴可持续发展扩大产能合作基金作用、深化双边金融开放合作、加强可持续投资领域对话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6-12/qinghai/2026/0612/2014.html
-
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0303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7189亿元,进口23114亿元,顺差407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1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2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00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94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959亿美元,进口3365亿美元,顺差59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75 593 贷方 27189 3959 借方 -23114 -3365 1.货物贸易差额 5090 741 贷方 24384 3550 借方 -19294 -2809 2.服务贸易差额 -1015 -148 贷方 2805 408 借方 -3819 -556 2.1加工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77 11 借方 -29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80 12 借方 -63 -9 2.3运输差额 -324 -47 贷方 538 78 借方 -862 -126 2.4旅行差额 -879 -128 贷方 418 61 借方 -1297 -189 2.5建设差额 34 5 贷方 83 12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18 3 借方 -84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33 5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6 -36 贷方 85 12 借方 -331 -4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81 55 贷方 661 96 借方 -280 -4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774 113 借方 -753 -11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7 4 借方 -32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6-12/beijing/2026/0612/276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外汇管理实践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外汇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或符合落户政策的博士后出站人员(需在2026年12月以前出站),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7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附件1)。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基本素质、学历学位、专业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有关要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或录(聘)用纪律行为还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报考人员将填写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邮件标题按“姓名+报考岗位+所学专业”格式注明。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按规定有权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对报考资格的审查,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报考人员一视同仁。各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决定是否按照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笔试。 (三)考试 包含笔试和面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得进入后续环节。笔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聘用岗位人数5:1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5: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计算。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得进入后续环节。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 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需达到80分以上)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优先),按1:1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专业类别为报考人员已经取得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所学专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中专业类别相近的报考人员,可主动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确认报名资格。 (二)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填报的联系方式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附件2.诚信承诺书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26年6月12日 2026-06-12/safe/2026/0612/27567.html
-
B类企业可以办理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吗?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2026-06-12/tianjin/2026/0612/307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0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684亿美元,升幅为2.05%。 2026年4月,受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6-12/jiangxi/2026/0612/3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