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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1-08/guangdong/2018/010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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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 附件: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1: 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016-01-22/guangdong/2016/0122/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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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支持试验区外汇市场业务发展。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允许符合条件且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五、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银行应强化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银行、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5〕16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 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1: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018-01-16/guangdong/2018/0116/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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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2/guangdong/2018/0102/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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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5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等。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8-01-15/guangdong/2018/0115/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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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外汇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更新截至2017年6月30日《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本次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1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电子报关信息开放、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等。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致力构建简明清晰的规则框架,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7-07-12/guangdong/2017/0712/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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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1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1-08/guangdong/2018/0108/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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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与惠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联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一带一路’政策宣讲会暨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共169家企业参加活动。 活动中,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结合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需求,宣讲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政策,现场播放外汇宣传片,向参会企业展示外汇局在落实改革、优化服务、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惠州日报》、惠州电视台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TCL财务公司接受惠州电视台的采访时,介绍了其“走出去”过程中得到的外汇管理政策扶持,并以资金池业务为例介绍了企业在资金跨境调配、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获得的政策红利。 2018-05-03/guangdong/2018/0503/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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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怎样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和购汇? 答: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和购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需经外汇局核准。 2017-12-28/guangdong/2017/1228/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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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始于2004年。201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新制度自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开展2018年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广东辖区参与调查的企业共计3272家(企业清单请见《2018年广东省(除深圳)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包括参加年度调查的企业2239家、参加月度调查的企业1164家(不去重)。 根据《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规定,贸易信贷调查采取月度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两类企业: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两类企业不重叠,调查企业根据进出口和贸易收付款规模选取。月度调查数据(包括12月份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月后第15日,如第15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年度调查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末。贸易信贷申报表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和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三张报表。调查对象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按照“谁进行出口/进口账务处理,谁申报”的原则,及时申报账务处理中有关货物出口/进口及相应的货款收付的月度或者年度数据(具体详见《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流程》)。 2018-02-27/guangdong/2018/0227/1027.html